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錦煌
黃金龍
黃志順
黃麗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劉佳瑞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苗連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1號酒駕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