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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7日,以暱稱「阿真」於交友軟體ZOE假意與彭謙琇交友,再於109年11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謙琇佯稱見面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彭謙琇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彭謙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69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069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069卷第53頁至第5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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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2日下午1時許,以暱稱「Han」於交友軟體Tinder假意與q○○交友,再於109年11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q○○佯稱見面按摩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q○○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q○○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13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713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713卷第25頁至第27頁)。 ⒋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偵1713卷第29頁至第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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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間某日,以暱稱「Cyat」於交友軟體Tinder假意與天○○交友,再於109年12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天○○佯稱見面按摩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天○○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15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715卷第15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715卷第21頁至第22頁)。 |
4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不詳時間,以暱稱「陳雅晴」在FACEBOOK臉書張貼交友之貼文,經廖仁松上網瀏覽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雅晴」聯絡,「陳雅晴」再於109年12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仁松佯稱可以援交,但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廖仁松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廖仁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18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718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718卷第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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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871 、 2471 、 2525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6日晚上6時許,以暱稱「豔豔」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b○○佯稱財務困難無法還款,並透過名稱為「林正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給b○○,以不同之說詞誘使b○○購買點數卡云云,致b○○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天堂M藍鑽鑽包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0至1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b○○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71卷第151頁至第15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871卷第79頁至第80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紀錄擷圖(見偵1871卷第163頁至第172頁)。 ⒋天堂藍鑽包點數卡收據(見偵1871卷第175頁)。 ⒌電子發票證明聯(見偵1871卷第209頁至第2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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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871 、 2471 、 2525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9日下午1時許,於交友軟體Hornet假意與丙○○交友,再於109年12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兼職按摩,並約見面全套按摩,不收現金,以點數交易云云,致丙○○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71卷第21頁至第25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紀錄擷圖(見偵2471卷第27頁至第51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2471卷第55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2471卷第57頁至第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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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871 、 2471 、 2525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4日晚上7時許,以暱稱「木木」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c○○交友,再於109年11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c○○約見面後,一暱稱「坤哥」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給c○○,佯稱出場要出場費云云,致c○○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c○○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525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紀錄擷圖(見偵2525卷第15頁至第59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2525卷第61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2525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
8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099 、 313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9日晚上某時許,於網路聊天室「UT聊天室」假意與蔡易祐交友,再於109年12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易祐傳送蔡易祐於網路聊天室裸聊畫面之側錄檔案,並要求蔡易祐須購買點數換取檔案刪除云云,致蔡易祐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1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蔡易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099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3099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099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3099卷第123頁至第1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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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099 、 313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5日晚上10時58分許,以暱稱「小仙女」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a○○交友,再於109年12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a○○佯稱見面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a○○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a○○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130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3130卷第29頁)。 ⒊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30卷第31頁至第4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3130卷第63頁至第64頁)。 |
10 ︻ 新 竹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25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2日晚上8時22分許,以暱稱「小婉姊姊」於通訊軟體LINE以視訊之方式與甲男聯絡,引誘甲男自慰,待甲男自慰時,即無故竊錄甲男自慰之影片,並以將散布該影片之電子檔案予甲男之親友為由恐嚇甲男,致甲男心生畏懼,而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0至編號2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甲男於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 ⒉BG000-Z000000000A於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9頁至第1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1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及點數明細照片(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16頁至第21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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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5日前某日,以暱稱「曉靜」於交友軟體wedate假意與戊○○交友,再於109年11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稱約見面吃飯後,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給戊○○,佯稱為竹聯幫堂口之人,稱「曉靜」出場見面須繳交出場費云云,致戊○○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戊○○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8頁至第9頁反面)。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15頁至第16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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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以ID「Hoop.20」於交友軟體HOOP假意與甲○○交友,再於同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婷」)向甲○○佯稱約見面要先儲值點數云云,致甲○○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甲○○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7頁至第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9頁)。 ⒊交友軟體HOOP、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10頁至第1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17頁至第17頁反面)。 |
1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6日晚上11時30分許,以交友軟體PARTYING假意與N○○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柔柔」)聊天,並傳送裸露之自拍影片,「柔柔」即向N○○要求須購買儲值點數,否則即將影片散播出去云云,致N○○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N○○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7頁至第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9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11頁至第12頁)。 |
1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1日晚上8時許前之某時許,以暱稱「劉禎禎」於交友軟體Heymandi假意與姚○緯交友,再於109年11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姚○緯視訊,並攝錄姚○緯於視訊時之裸聊畫面,並要求姚○緯須購買點數云云,致姚○緯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4至編號2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姚○緯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543卷第6頁至第7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543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⒊交友軟體Heymandi、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點數序號翻拍照片(見新北地檢偵13543卷第24頁至第29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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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30日凌晨5時許,以角色名稱「遊戲儲值美」於手機遊戲「明日之後」之「世界頻道」留言點數儲值訊息,I○○見該訊息後,即與「遊戲儲值美」聯繫遊戲點數代儲事宜,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遊戲客服欣欣」、「遊戲客服美美」)向I○○佯稱要先儲值點數云云,致I○○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I○○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21頁至第22頁反面)。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2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世界頻道發言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24頁至第26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30頁至第31頁)。 |
1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某時許,以暱稱「hi五三六」於交友軟體SayHI假意與H○○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uli」)視訊,並互相裸露,「huli」即向H○○要求須購買儲值點數當遮羞費,否則即將視訊畫面傳給H○○的家人朋友云云,致H○○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8至編號2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H○○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8頁至第9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38頁)。 ⒋交友軟體SayHI、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39頁至第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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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晚上8時許,以暱稱「曉靜」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A○○交友,再於109年12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A○○佯稱約見面吃飯後,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暱稱「強哥」)撥打電話給A○○,佯稱「曉靜」出場見面須購買點數云云,致A○○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A○○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25頁至第26頁反面)。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21頁至第22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27頁至第27頁反面)。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31頁至第34頁反面)。 |
1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0日,以暱稱「琳琳ㄚ」於交友軟體LesPark假意與李秝葳交友,再於109年12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秝葳佯稱見面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李秝葳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1至3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李秝葳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12頁至第14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25頁至第30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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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284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0日晚上6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R○○,佯稱為R○○前於臉書網站上購買茶飲之網路商家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至誤設為高級會員,導致會每個月從帳戶扣款,將請聯邦銀行客服人員幫忙處理云云,致R○○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R○○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21頁)。 |
2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南」)與丑○○聯絡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提供性服務,若有需要提供,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丑○○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0、編號37至編號3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丑○○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7頁至第9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1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31頁至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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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0日前之某時許,於社群軟體IG貼文,佯稱想要交朋友,o○○即以通訊軟體LINE將貼文內之LINE暱稱「小影baby」及ID加入好友與該犯罪者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從事援交之行為,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o○○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4、編號39至編號4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o○○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23頁至第3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47頁至第57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59頁至第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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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7日某時許,以名稱「陳筱依」於臉書上載明通訊軟體LINEID,k○○即將名稱「陳筱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聯絡k○○,佯稱想跟k○○以男女朋友的前提交往,並告知k○○要見面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k○○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8至編號5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k○○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25頁至第28頁)。 ⒉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31頁至第39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51頁至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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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6日晚上9時許,於交友軟體Tinder認識酉○○,酉○○即將通訊軟體LINEID「han06121」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從事援交,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酉○○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酉○○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71頁至第72頁)。 |
2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7日晚上10時許,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詩雨」認識S○○,S○○於同年12月12日晚上10時許與暱稱「詩雨」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相約碰面,該犯罪者佯稱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見面云云,致S○○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S○○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75頁至第7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79頁至第9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95頁至第9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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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18分前之某時許,於交友軟體OMI以暱稱「劉果果」認識庚○○,庚○○即將通訊軟體LINEID「m97811」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約跟標價,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庚○○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庚○○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47頁至第14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5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57頁至第160頁)。 |
3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6日某時許,以暱稱「柔柔」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e○○認識,e○○將暱稱「柔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e○○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柔柔」即傳上開裸露視訊之側錄影片及e○○手機通訊錄聯絡人之資訊擷圖予e○○,要求e○○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側錄影片傳給e○○手機內通訊錄內之所有聯絡人云云,致e○○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e○○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15頁至第55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5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89頁至第90頁)。 |
3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2日下午3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W○○,佯稱為W○○前於臉書網站上購買化妝用品之網路商家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會每個月從帳戶扣款,將請郵局客服人員幫忙處理云云,致W○○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W○○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57頁至第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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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3日上午11時許,於手機遊戲「傳說對決」之聊天室與王○杉認識,王○杉將暱稱「小叮噹わい」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與對方互相裸露視訊,視訊完後,對方即以竊錄之裸露視訊影片,要求王○杉處理,否則即通知王○杉之親戚家人後,即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啊豹」之犯罪者將王○杉加入通訊軟體LINE,佯稱是四海公司,要王○杉好好處理云云,致王○杉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王○杉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17頁至第20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59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61頁至第67頁)。 |
3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5日下午5時許,以暱稱「小夢」於交友軟體tinder與宙○○認識,宙○○將暱稱「小夢」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於109年12月6日某時許,宙○○欲與「小夢」相約碰面後,即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擔保費方能碰面云云,致宙○○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3至編號19、編號62、編號6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宙○○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55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61頁至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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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9日某時許,以暱稱「薇薇」於交友軟體Wejo與O○○認識,表示有提供性服務,O○○將暱稱「薇薇」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於109年12月13日某時許,O○○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相約碰面並提供行動電話號碼與暱稱「薇薇」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後,即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即撥打電話予O○○,並佯稱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保證不是警察始能提供服務,若拒絕,便要找O○○全家麻煩云云,致O○○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O○○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47頁)。 |
3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3日中午12時23分許許,以暱稱「簡依依」於色情網站benaughty.com將其通訊軟體LINEID公開,羅○盛即將暱稱「簡依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從事性交易,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羅○盛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0至編號7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羅○盛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57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色情網站頁面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59頁至第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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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0月中旬某日,以暱稱「啊順」於交友軟體UT聊天室與L○○認識,表示有按摩的服務,L○○將暱稱「啊順」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於109年11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L○○傳LINE給「啊順」,表示有些累想按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若拒絕,便要對L○○之家人不利云云,致L○○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L○○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37頁至第40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4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53頁至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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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下午1時許,以暱稱「玉茹」於交友軟體Tinder與r○○認識,r○○將暱稱「玉茹」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繼續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進行援交,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r○○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3至編號7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r○○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17頁至第21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點數卡收據、統一發票翻拍照片(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23頁至第3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47頁至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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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以暱稱「陳佳琪,ID:chenjiaqi822」於IG追蹤U○○,U○○即依IG上提供之資訊,將暱稱「佳琪,LINEID:jiaqi009」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進行援交,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U○○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U○○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19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IG帳號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21頁至第35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37頁至第39頁)。 |
4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916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前之某時許,於臉書上刊登交友廣告,p○○即依交友廣告上提供之資訊,將暱稱「啊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以交友須使用超商點數交易云云,致p○○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賴宥?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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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49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3日晚上11時許,以暱稱「柔柔」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葉○興認識,葉○興將暱稱「柔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葉○興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柔柔」即佯稱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截錄,要求葉○興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截錄畫面散布而恐嚇葉○興云云,致葉○興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並心生畏懼,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葉○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49卷第65頁至第6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4249卷第69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4249卷第75頁至第76頁)。 |
42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892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6日晚上8時10分許前之不詳時日,以帳號「usZZ0000000000000」於社群軟體抖音與t○○認識,t○○將暱稱「小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t○○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t○○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892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4892卷第77頁、第8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4892卷第83頁至第85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892卷第123頁至第149頁)。 |
4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8日下午3時39分許,以暱稱「梓晨」於通訊軟體LINE以視訊之方式與乙男聯絡,引誘乙男裸體聊天自慰,待乙男裸體聊天自慰時,即無故竊錄乙男裸體聊天自慰之影片及乙男手機之通訊錄照片,並以若要拿回該影片之電子檔案及通訊錄需付錢為由恐嚇乙男,致乙男心生畏懼,而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乙男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25頁)。 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友軟體Grindr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29頁至第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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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某時許,於交友軟體「TINDER」與癸○○認識,癸○○將暱稱「筱筱」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癸○○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2、編號60、編號7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癸○○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33頁至第134頁、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19頁至第21頁、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29頁至第3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157頁至第15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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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6日某時許,於臉書與D○○認識,D○○將暱稱「陳雅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D○○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編號78至編號8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D○○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⒊點數卡序號、密碼一覽表、APP STORE、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27頁至第4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49頁至第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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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4日晚上6時30分許,於交友軟體「TINDER」與Y○○認識,Y○○將暱稱「欣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Y○○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3至編號8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Y○○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144頁至第149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6頁至第12頁)。 ⒊APP STORE、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151頁至第163頁)。 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164頁至第1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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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0日下午2時許,以暱稱「小涵」於交友軟體Mico與d○○認識,d○○將暱稱「涵涵」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d○○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涵涵」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截錄,要求d○○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截錄畫面散布為由恐嚇d○○,致d○○心生畏懼,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編號38、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d○○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33頁至第134頁、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157頁至第158頁、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21頁至第26頁、第215頁至第216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31頁至第6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61頁至第8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89頁至第1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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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初不詳時日,以暱稱「珍」於交友軟體LesPark與午○○認識,午○○將暱稱「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酒店上班,可以從酒店出來玩,但出來玩要押金,需購買遊戲點數等語云云,致午○○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1、編號8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午○○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15頁至第3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購買點數消費明細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39頁至第4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45頁至第8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91頁至第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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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1585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4日,以暱稱「紫涵」於通訊軟體LINE與黃○○認識,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見面,但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等語云云,致黃○○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7至編號8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黃○○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1585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1585卷第17頁至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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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5279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8日下午某時許,於通訊軟體LINE將F○○加為好友,F○○將暱稱「陳雅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性服務等工作云云,致F○○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42、編號45、編號54、編號89至編號9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F○○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279卷第29頁至第3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5279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晴」之頁面擷圖(見偵5279卷第159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及電子發票證明聯(見偵5279卷第161頁至第2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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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582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6日某時許,於臉書與X○○認識,X○○將暱稱「珊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X○○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X○○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21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及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偵5821卷第71頁至第8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5821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臉書帳號暱稱「林珊珊」之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821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
5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0日中午12時28分許,於通訊軟體LINE將玄○○加為好友,玄○○將暱稱「思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以女色,佯稱需要錢才能相約碰面云云,致玄○○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編號23、編號37、編號38、編號92至編號9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玄○○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21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5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40頁至第46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57頁至第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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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982號、第21292號、第21505號、第21598號、第22200號、第24320號、第24351號、第24394號、第24433號、第24972號、第24974號、第25735號、第26180號、第264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平台名稱點數卡號」欄,點數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非儲值至附表一所示以被告所申辦之門號及以上開門號所取得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5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8日下午2時許,於交友軟體「JD」與E○○認識,E○○將暱稱「曉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是否要援交云云,致E○○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6至編號9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E○○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7頁至第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1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14頁至第1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21頁至第21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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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8日前某時許,於臉書與M○○認識,M○○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約見面需要付費云云,致M○○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9、編號9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M○○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6頁至第7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20頁至第29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30頁至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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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晚上某時許,以暱稱「瑤瑤」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地○○認識,地○○將暱稱「瑤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地○○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瑤瑤」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截錄,要求地○○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截錄畫面散布云云,致地○○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地○○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7頁至第9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及電子發票證明聯(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11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15頁至第21頁反面)。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22頁至第22頁反面)。 |
5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未○○認識,未○○將暱稱「萱萱」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從事性交易云云,致未○○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未○○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30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32頁至第32頁反面)。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41頁至第41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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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申○○認識,申○○將暱稱「陳曉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提供性服務云云,致申○○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申○○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55頁至第64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65頁至第67頁)。 |
5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6分許,透過線上遊戲手遊傳說對決與B○○認識,B○○將暱稱「馨馨」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兼職援交云云,致B○○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B○○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15頁至第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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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晚上10時6分許,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辛○○認識,辛○○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辛○○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側錄,要求辛○○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辛○○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辛○○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29頁至第3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24頁)。 |
6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3日某時許,透過飛鷹手遊交易網,假意與i○○進行點數交易,該犯罪者佯稱需追加點數作為保證金始能取消交易云云,致i○○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i○○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5頁至第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9頁至第9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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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5日下午4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l○○,佯稱因l○○前於「美家惠選Lifebuy」透過通訊軟體LINE購買耳機,因誤設為批發廠商,導致會每個月從帳戶扣款云云,致l○○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匯款至案外人蔡依芳(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再冒充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案外人蔡依芳,佯稱個資外洩,需購買GASH點數處理云云,案外人蔡依芳即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l○○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17頁至第22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23頁至第28頁)。 ⒋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42頁至第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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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寅○○認識,寅○○將暱稱「小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兼職援交云云,致寅○○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寅○○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9頁至第11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1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23頁至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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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透過網路遊戲怪物彈珠與巳○○認識,巳○○將暱稱「池恩」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從事性交易云云,致巳○○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巳○○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9頁至第1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13頁至第14頁)。 |
6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3時4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Z○○認識,Z○○將暱稱「陳嘉玲」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Z○○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編號7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Z○○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25頁至第2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28頁至第31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32頁至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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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7日下午3時51分許,透過交友軟體WeTouch與亥○○認識,亥○○將暱稱「曉彤baby」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性交易服務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亥○○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亥○○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6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20頁至第22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23頁至第2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30頁至第32頁)。 |
6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MELO與C○○認識,C○○將暱稱「嘉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C○○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60、92、95、100、10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C○○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15頁至第18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⒋交友軟體MELO、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35頁至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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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WIPPY與乙○○認識,乙○○將暱稱「櫻之晨」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乙○○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乙○○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73頁至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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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3日凌晨5時20分許,透過117蜜桃網與V○○認識,V○○將暱稱「瑩瑩」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按摩舒壓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V○○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0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V○○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17頁至第19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33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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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某時許,於交友軟體MEETME與j○○認識,j○○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j○○互相為視訊,視訊完之後,即以上開視訊之畫面已被側錄不雅照,要求j○○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j○○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j○○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⒊訊息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23頁至第28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29頁至第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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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5日前某日,透過社群軟體抖音與子○○認識,子○○將暱稱「詩涵」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子○○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7、編號99、編號103、編號10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子○○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35頁至第3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子○○所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照片(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43頁至第5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55頁至第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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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9025 、 33264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27日凌晨0時26分許,透過交友軟體JD與K○○認識,K○○將暱稱「吳佳穎」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K○○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9、編號10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K○○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71頁至第7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143頁至第15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155頁至第1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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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9025 、 33264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於交友軟體Heymandi與m○○認識,m○○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m○○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側錄,要求m○○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m○○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m○○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21頁至第24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2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37頁至第43頁)。 |
73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5844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4日晚上7時許,透過交友軟體「交友Cheers」與卯○○認識,卯○○將暱稱「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卯○○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44卷第97頁至第109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5844卷第97頁至第109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5844卷第147頁至第155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844卷第157頁至第1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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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903 、 42904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初,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與己○○認識,己○○將暱稱「琪」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性交易服務云云,致己○○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己○○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15頁至第1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2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25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27頁至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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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903 、 42904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8日晚上10時47分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u○○認識,u○○將暱稱「莊洛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u○○出去喝咖啡,但需要保證金云云,致u○○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u○○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19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25頁至第27頁)。 |
76 ︻ 橋 頭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6562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7日中午12時44分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s○○認識,s○○將暱稱「彤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兼職援交,須購買點數作為押金云云,致s○○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s○○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警卷第3頁至第9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臺中警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臺中警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臺中警卷第43頁至第51頁)。 |
7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8369 、 39149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30日下午1時許,透過交友軟體「ZOE」與賴得芸認識,賴得芸將暱稱「燕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賴得芸見面,但需要保證金云云,致賴得芸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編號79、編號81、編號8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賴得芸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33頁至第3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1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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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8369 、 39149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0月31日某時許,透過手機遊戲與宇○○認識,宇○○將暱稱「萍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購買點數須至交易網站www.339.tw儲值云云,致宇○○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宇○○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75頁至第7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8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85頁至第8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93頁至第94頁)。 |
7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810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31分許,透過電話與g○○認識,g○○將暱稱「小涵」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兼職援交,須購買點數作為價碼云云,致g○○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編號59、編號66、編號106、編號10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g○○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810卷第121頁至第12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810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810卷第139頁至第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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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749 、 43186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與T○○認識,T○○將暱稱「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T○○見面,但需要購買點數卡作為證明云云,致T○○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1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T○○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53頁至第55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57頁至第69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85頁至第87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點數購買紀錄照片(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93頁至第1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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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749 、 43186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許,透過「JKF交友論壇」與h○○認識,h○○將暱稱「淡淡的憂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性交易的服務,須購買點數作為釣魚保證金云云,致h○○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6、編號27、編號76、編號108、編號109、編號110、編號111、編號11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h○○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49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60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61頁至第8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89頁至第9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95頁至第9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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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663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與辰○○認識,辰○○將暱稱「蔡依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性交易的服務,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辰○○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辰○○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55頁至第5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65頁至第7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81頁至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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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11211 號 移 送 併 辦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Q○○認識,Q○○與該綽號「蘿蘿」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相約於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許見面後,該犯罪者即撥打電話給Q○○,佯稱蘿蘿是做特種行業的,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Q○○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 | | | ⒈Q○○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49頁至第53頁)。 ⒋Q○○提供之數位帳戶、交易記錄、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121頁至第12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