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育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翼隆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翼隆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曾因案情需要而遭扣押「105年卓蘭鎮納骨塔周邊停車場整建工程」工程決算等相關資料,惟該等資料並非上開案件之犯罪證據,實無扣押之必要,請准予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聲請人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聲請發還之物僅泛稱「工程決算等相關資料」,而未具體指明所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物品名稱及數量,其聲請發還之範圍曖昧不明,本院自無從具體審酌所聲請發還之扣押物是否得為本案證據或與被告張翼隆上開案件有無關連,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