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志強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陳恆寬律師
黃暖琇律師(已於114年2月2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呂金城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呂明城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顏雪朝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0、111年度偵字第3606號至3069號、111年度偵字第4855號、111年度偵字第6875號至688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987號、111年度偵字第6988號、111年度偵字第7309號、111年度偵字第7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志強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元沒收。
呂金城犯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呂明城犯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顏雪朝犯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壹、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温志強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下稱:三灣公所)鄉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對各項工程督導、辦理估驗計價、工程之變更設計、工程款項核撥亦具核定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柳東係井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井田公司)負責人及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企佑公司)股東,並為該2家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清水係井田公司及企佑公司經理,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爭取各項工程預算,推動地方建設,自應清廉自持,為民謀利。詎温志強自107年當選連任三灣鄉長無續任壓力後,明知三灣鄉經費資源短少,工程建設不易,竟為圖一已之私慾,利用其擔任鄉長負責三灣公所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之機會,向井田公司蔡柳東及蔡清水收受賄賂,詳述如下:
一、緣107年、108年間,三灣公所規劃辦理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於107年7月4日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以新臺幣(下同)602萬6,351元決標予傳築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傳築事務所),經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後,分別於108年8月13日及108年9月4日以預算金額9,650萬2,892元辦理兩次公告招 標「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工程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期間有意投標之井田公司蔡柳東與蔡清水於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惟經評估利潤不佳遂未參與投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得標承攬後有利可圖,遂由蔡清水於108年9月12日9時至10時許與温志強聯繫於三灣鄉會晤,藉此向温志強探詢確認渠尚未覓妥內定得標之廠商,並遊說提高工程預算或減項施作,以增加井田公司之投標意願。
二、嗣經三灣公所上修預算金額至1億208萬3,447元(增加558萬555元),並於108年11月26日將標案名稱改以「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下稱: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重新公告招標,蔡柳東與蔡清水見預算提高,即於108年11月26日公告當日8時許,完成電子領標,惟蔡柳東先前曾聽聞友人葉日弘提及,温志強針對該工程要索工程款2%至5%之賄款作為得標條件,因而獲悉温志強索賄之習性,故為爭取得標,遂與蔡清水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蔡清水於108年12月2日與温志強相約於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晤,藉此向温志強爭取得標承攬並以1%或150萬元賄款價碼交涉得標條件,温志強為趁機牟取高額賄款,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清水提高賄款金額再議,蔡清水復於108年12月3日10時4分許致電聯繫温志強,蔡清水:「這樣算起來我這邊不划算。嘿。」,温志強:「嘿,那可以多少你划算?」「那可以多少?」,蔡清水:「啊就就我昨天(108年12月2日)跟你說的啊,嘿。」,温志強:「高一點不行嗎?」,蔡清水:「欸~就算起來就差不多底線是這樣啊,你看看..怎樣。」,温志強:「好啦好啦。」,藉此表達若支付高於「底線」(即工程款之1%或150萬元)之賄款,承攬該案恐無利可圖,故雙方在尚未談妥賄款金額下,蔡柳東與蔡清水於該次招標仍未投標,致使該工程案於108年12月17日再次流標。
三、三灣公所復於108年12月18日辦理「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2次公告招標,108年12月25日截止投標,108年12月26日開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圖順利得標承攬牟利,遂於108年 12月18日8時39分許完成電子領標後,隨即由蔡清水於當日 12時20分許,先與温志強聯繫約定於隔日即108年12月19日10時至11時許會面,復於108年12月19日10時許駕車(車號:000-0000)前往三灣公所附近之「7-11田野門市」(址設苗栗縣○○鄉○○○00000號)前與温志強會晤,期間由蔡清水詢問:「咱們講的金額(意即150萬元賄款金額)Ok嗎?」,温志強答以:「那就只能這樣了」,至此雙方達成合意,約定交付温志強150萬元賄款,作為井田公司順利得標及協助後續履約請款等事宜之代價後,蔡柳東與蔡清水遂參與該次投標;嗣經三灣公所於108年12月30日辦理開標,由井田公司獲評選為優勝廠商,並以1億200萬元得標。
四、嗣井田公司於109年11月間申請第1期工程款估驗並於109年 12月11日順利獲三灣公所撥付第1期工程款816萬5,044元,蔡清水即提醒蔡柳東應依約交付允諾温志強之150萬元賄款,蔡柳東遂事先指示不知情之井田公司財務主管蘇碧珍(蔡柳東之配偶)於109年12月16日備妥150萬元現金予蔡清水,蘇碧珍則於109年12月16日上午製作取款憑條,託由不知情之會計王美玲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自企佑公司設於該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企佑公司彰銀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待蔡清水前來索取,蔡清水則於同(16)日9時27分許,先與温志強相約稍晚於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復於同(16)日10時許經王美玲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知已領妥款項,並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門口向王美玲拿取以銀行紙袋包裝之150萬元現金放入渠提袋,隨即駕車(車號:000-0000)攜往三灣鄉,並於同(16)日11時13分許,再次與温志強聯繫確認在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後,温志強即於同(16)日11時29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先抵達停駛該服務處外,待蔡清水於同(16)日11時30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抵達停駛於温志強車輛(車號:000-0000)後方,蔡清水與温志強遂分別下車步行進入該服務處,由蔡清水取出該150萬元現金賄款置於該服務處內之桌上,並表示:「那我就告辭了。」,温志強答以:「慢走、慢走」,蔡清水依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50萬元現金賄款予温志強親自收取;蔡清水返回井田公司後,請蘇碧珍轉達蔡柳東,已將該150萬元交予温志強,蘇碧珍因此獲悉該150萬元之用途後,遂於109年12月17日分別在企佑公司轉帳憑單登載「彰銀企佑三灣 1,500,000」,以及在日記帳另立名目登載「彰銀企佑宏佑工程行1,500,000」,作為支出該150萬元賄款之紀錄;温志強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蔡柳東與蔡清水交付之150萬元賄款後,遂依約利用渠擔任鄉長之職權,協助井田公司歷來順利得以估驗請款,並在井田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過程僵持於鋼軌樁項目(即水保設施工程臨時擋土支撐)時,於110年11月25日出面指示承辦課長劉恭銘「通融」有關履約爭議涉及之鋼軌樁項目,使該調解終能成立,復於井田公司申報竣工期間,出面與監造人謝俊雄協調,使井田公司如期獲核定於111年2月25日竣工,免於逾期逐日遭罰以懲罰性違約金10萬2,000元。
貳、人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金城係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古建偉(綽號:牛魔王、牛ㄟ)係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古秉儒之父親,擔任古豐企業有限公司監察人;温凱勛自102年間至109年間任職三灣公所擔任約僱人員,自109年9月23日經温志強簽核錄取擔任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賴元鳳於109年間擔任苗栗縣三灣鄉農會(下稱:三灣農會)總幹事。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已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温志強與呂金城共同向古建偉收受賄賂部分:
㈠古建偉、呂金城均係苗栗縣三灣鄉人,與温志強三人均為舊識,古建偉因其子古秉儒原於竹南科學園區任職,月薪較低且無保障,故多次向温志強請託為古秉儒於三灣公所安插職務,惟温志強均予以婉拒。續於109年間,古秉儒因公司倒閉恐遭資遣,古建偉遂積極向温志強爭取讓古秉儒進入三灣公所任職,並於109年3月9日親自致電請託温志強,惟因三灣公所當時尚未有清潔隊員職缺釋出,故未獲温志強正面回應,迨清潔隊員温建財將於109年6月3日退休,隊長廖芳毅於109年5月2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温建財於109年6月3日退休後之職缺後,古建偉得知後又於109年6月8日致電請託温志強未果,為了解温志強意向,遂請託與温志強交好之三灣鄉民代表呂金城居中探詢温志強,温志強見此清潔隊員職缺爭取者眾,竟以60萬元之價碼賣官鬻爵,遂指示呂金城居間協調,二人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賄之犯意聯絡,經由呂金城出面利用與古建偉會面之時機,以手指比出「六」的手勢向古建偉示意,轉達温志強要求60萬元之賄款作為進用古秉儒擔任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建偉則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而應允之,雙方達成合意後,温志強遂於109年7月17日批准上開遞補温建財退休職缺之人事簽呈甄選案,並於109年7月17日經三灣公所上網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7月22日16時截止報名,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呂金城遂於報名期間領取簡章交由古建偉囑咐古秉儒填妥報名表並辦理體檢後,再由呂金城協助報名事宜,温志強再於甄選前之同年月22日指示呂金城提醒古秉儒務必於隔(23)日9時許參加甄選;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同(23)日14時公告,古秉儒果以82.5分經温志強於109年7月24日批示「可 7/24」後核定進用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8月1日到職任用迄今。
㈡古建偉經呂金城通知古秉儒錄取後,為依約交付60萬元賄款予温志強,委由不知情之配偶楊瑞香先於109年7月24日9時許,赴華南銀行頭份分行自其名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60萬元至古建偉設於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以便古建偉籌措並就近於三灣郵局領取現金賄款,復由古建偉先於109年7月26日21時許,聯繫向呂金城再次確認60萬元之賄款價碼,再由呂金城於109年7月27日8時16分許,預告温志強相約稍晚會面後,古建偉遂與楊瑞香聯繫並於同(27)日9時27分許抵達三灣郵局,經臨櫃提領60萬元現金賄款,並隨即聯繫約見呂金城於其位於三灣鄉六合街1號之住處會面,將以郵局白色紙袋包裝之6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由呂金城轉交温志強。呂金城復於同(27)日9時至12時許,保管古建偉託交之60萬元賄款期間,密集聯繫約見外出之温志強後,終於同(27)日午間12時35分前往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香香飲食店」外,將古建偉依約交付之60萬元清潔隊員人事案現金賄款當面轉交温志強收執。
二、温志強向温凱勛及賴元鳳收受賄賂部分:
㈠109年6、7月間,温凱勛之父温明德獲悉當時該公所清潔隊因隊員饒凱閔預計於109年7月間申請退休後,為使温凱勛得以自三灣公所約僱人員轉任該公所清潔隊隊員正式職缺,以圖正式職缺之保障,乃透過時任三灣農會總幹事之姐夫(即温凱勛之姑丈)賴元鳳,向温志強爭取讓温凱勛獲聘為清潔隊員正式職缺,温志強竟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索50萬元賄款作為錄取温凱勛之代價,温明德認温志強索取金額過高而作罷。惟温凱勛為爭取清潔隊員職缺,復於109年7月下旬與賴元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賴元鳳偕三灣鄉民代表廖順和一同前往三灣公所鄉長室與温志強斡旋,温志強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而應允,雙方達成賄款金額降為45萬元之合意後,因温凱勛當時僅能籌措30萬元,温凱勛先於109年7月22日21時40分許,利用自動櫃員機以金融卡自其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提領12萬元現金,復於109年7月23日14時許赴土銀苗栗分行自上開帳戶臨櫃提領17萬元現金,並自名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三灣農會帳戶)提領2萬元現金,並於109年7月24日10時許聯繫託交賴元鳳上開籌措之30萬元現金賄款,賴元鳳則於同(24)日自其女賴海鈺名下之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5萬元現金代墊,藉以湊足45萬元現金賄款後,旋於同(24)日10時26分許,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三灣農會辦公室,由賴元鳳將以袋裝包裹之45萬元現金賄款當面轉交温志強。
㈡嗣饒凱閔於109年8月17日退休後,經三灣公所清潔隊員張新財於109年9月1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饒凱閔退休後之職缺,並由温志強於109年9月21日核准辦理,期間賴元鳳即於109年9月10日先轉知温凱勛之父親温明德已與温志強談妥內定由温凱勛錄取該職缺。隨後三灣公所於109年9月23日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9月28日16時截止報名,並於109年9月29日9時至12時進行甄選,同(29)日14時公告結果。温志強因於109年7月間已收取温凱勛與賴元鳳交付之45萬元賄款,遂於109年9月28日截止報名前幾日,主動將報名表交予温凱勛並表示「報名表填一填」,温凱勛見温志強此舉應係有望獲內定錄取後,便於109年9月25日填妥辦理報名,復經賴元鳳於109年9月29日8時許甄選開始前通話預告:「這個甄選沒有問題」後,温凱勛果於109年9月29日以81.5分經温志強核定順利錄取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10月1日到職任用。
三、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105萬元(計算式:60萬元+45萬元,詳如附表二)。
參、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
一、緣108、109年間,温志強規劃於三灣公所清潔隊垃圾掩埋場之土地出租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並指派該公所清潔隊隊長廖芳毅承辦,廖芳毅先於108年12月間評估出租方式及效益,復於109年3、4月間經三灣鄉民代表會決議通過後,簽辦公開標租作業,並於109年4月15日簽陳「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採公開標租方式,標租總面積1公頃,為期20年,以「最高標」決標,並經温志強決行。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4月21日在其網頁公告「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下稱:「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辦理開標,由瑞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負責人朱銘堂出席開標並以標價年租金40萬元得標。詎温志強見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當可從中向業者索賄牟利,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28日獲悉瑞愷公司得標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廖芳毅安排朱銘堂至該公所會議室與温志強單獨會晤,期間由温志強聲稱依太陽能案場的「行規」,朱銘堂尚須支付每kwp(峰瓩)2,000元之「額外費用」,以該標租案預定裝置容量1,000kwp(峰瓩)計算後,逕向朱銘堂要索200萬元賄款,惟朱銘堂未預料會遭索賄,故當下答覆未將温志強所謂之「行規」及「額外費用」納入成本預算,婉拒温志強之要求。
二、温志強一時索賄未逞後,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決標後,不知情之廖芳毅將草擬三灣公所與瑞愷公司待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陳核予温志強,惟温志強為獲取不法利益刻意積壓前揭公文未決,致瑞愷公司因尚未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遲未進場施作;遲至109年6月5日接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下稱: 台電苗區處)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要求,若瑞愷公司未於收到該審查意見書30工作天內,提送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將取消本案件設置,瑞愷公司朱銘堂為免簽約遭取消饋線量及延宕工程進度,經洽詢廖芳毅獲悉,簽約程序不明原因乃係遲未獲温志強核決,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親赴三灣公所與温志強斡旋,温志強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雙方達成交付100萬元賄款之協議,隨後朱銘堂則在温志強要求下,修改部分契約條文,復經温志強審閱後始核決同意簽約,並指派廖芳毅於109年6月29日代表三灣公所與朱銘堂正式簽立租賃契約,使瑞愷公司能即時簽訂完成租賃契約。
三、其後,瑞愷公司朱銘堂因與三灣公所於109年6月29日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仍待完成公證,以補送上述應附之公證書封面影本予台電苗區處,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與三灣公所籌備公證事宜之際,復於109年9月1日指示瑞愷公司不知情之陳玥甄備妥50萬元 現金,由陳玥甄填妥取款憑條並將瑞愷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之存摺委託不知情之謝維貞於當日9時許,前往該分行提領50萬元現金交予陳玥甄,復由陳玥甄於當日在瑞愷公司帳務登載「公司借款予股東-領現給BOSS」之50萬元支出,並將該50萬元現金交給朱銘堂後,朱銘堂隨即於當日將備妥之50萬元現金賄款攜往三灣公所,由朱銘堂約於14時許在該公所內以紙袋包裝將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現金賄款連同1罐茶葉當面交付温志強,隨後瑞愷公司則順利於109年9月10日與三灣公所完成契約公證程序。
四、瑞愷公司於109年10月間與台電苗區處完成併聯作業並取得苗栗縣政府核發免雜項執照竣工備查函,惟本標租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之開發許 可,故瑞愷公司曾於109年11、12月間經三灣公所轉陳苗栗縣政府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遭該縣政府不予受理後,復於110年3、4月間重新申辦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山坡地開發 許可等作業,朱銘堂鑑於本標租案曾遭温志強延宕簽約,且先前於109年9月10日僅支付所期約100萬元中之50萬元賄款 予温志強,慮及後續在該公所土地施作水土保持工程時恐遭温志強刁難,遂承上開行賄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陳玥甄分別於110年3月29日及4月1日各準備10萬元,共計20萬元現金予朱銘堂,由朱銘堂於110年5月14日攜往水土保持計畫現勘 審查現場,並於完成水保現勘後私下請温志強乘坐朱銘堂當(14)日駕駛之座車(車號:000-0000),藉機將如附表三編號2之2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受朱銘堂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及編號2之20萬元,共計70萬元賄款後,瑞愷公司順利完成後續申設流程,並於111年3月4日正式售電予台電公司。
五、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20萬元,詳如附表三)。
肆、三灣鄉內工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明城係三灣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另為文風打字行(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之配偶林芳如)及玖暘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兒子呂昊軒)之實際負責人,為代表温志強出面協調廠商圍標及收受賄賂之白手套;傅名頡(原姓名:饒達煌,綽號:煌弟)係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加山公司,登記負責人李鳳妮) 實際負責人及加又土木包工業(下稱:加又土木包)負責人;李鳳妮為傅名頡之配偶,係擔任加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邱國興係國翔土木包工業(下稱:國翔土木包,登記負責人邱達耀為邱國興之父親)實際負責人;顏雪朝為邱國興之母親,係國翔土木包會計人員;吳聲能(綽號:阿能古)係合晟土木包工業(下稱: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邱月霞);邱月霞為吳聲能之配偶,係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王萬富係舜力土木包工業(下稱: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為王萬富之長子王舜玄)實際負責人,另擔任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富公司)負責人;譚玉清為王萬富之配偶,係舜力土木包財務人員及可富公司監察人;王舜玄為王萬富之長子,係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已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107年不詳時間起,温志強為圖向特定廠商收取賄賂以及影響三灣公所發包之工程決標價格,與呂明城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竟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及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圍標廠商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利用三灣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私下勾結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等廠商,夥同謀組圍標集團,輪序陪圍標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案,致使上開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作為温志強在公所內協助獲取其他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渠等達成合意後,為能符合三灣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決標之標案,温志強則授權由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居間協調輪序,自上開4家廠商中覓妥得標之廠商及2家陪標廠商後,復由温志強於標案截止投標前,先向不知情之該公所行政室課員邱惠雅或主任徐敏珠刺探獲悉投標廠商家數,據以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預定之主陪標廠商後,加山公司傅名頡與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與邱月霞、舜力土木包王萬富與王舜玄及譚玉清,為圖影響決標價格,遂與温志強、呂明城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在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之情形下,由輪到得標之廠商約以預算金額97%以下之標價投標,其中2家陪標廠商則約以預算金額98%以上之不為競爭之標價投標,使內定廠商順利以高價得標,然若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渠等則不為投標,促使該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由輪序得標之廠商於第2次招標自行投標;倘該次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呂明城則出面協調輪由該次輪到得標之廠商自行投標,復由温志強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賦予之權限,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決標予該內定廠商。另該等圍標集團廠商承攬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採逕洽廠商估價發包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亦循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嗣上開圍標集團藉前揭不法手段得標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所列三灣公所之工程案後,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由傅名頡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手邊現有資金或指示不知情之李鳳妮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由傅名頡於得標後或完工撥款後,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分1至2次將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交付温志強;國翔土木包由邱國興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及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因無證據證明顏雪朝知悉所交付之賄賂為温志強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應認定其主觀上僅知所交付之賄賂係温志強職務上行為之對價),經顏雪朝負責不定期提領現金置放家中以備籌措現金賄款後,由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合晟土木包由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月霞負責於完工撥款後以手邊現有資金或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將約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親自交付温志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舜力土木包則由王萬富、譚玉清與王舜玄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得標工程之開工前及完工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各4%之現金賄款,交由王萬富或王舜玄分1至2次將約結算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前揭廠商託付呂明城之賄款,則由温志強不定期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二、茲將温志強等人行、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集體圍標等不法情節臚列於后:
㈠加山公司傅名頡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一):
1.附表四之一編號2「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編號2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陪標或得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10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0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間完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453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賄款13萬4,000元現金(13萬4,53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附表四之一編號7「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7工程於109年3月25日及109年3月31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4月7日以60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9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48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9月8日自加山公司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6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所示之賄款4萬8,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3.附表四之一編號8「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8工程於109年3月至5月間辦理招標作業,經109年3月25日、109年4月14日及109年5月15日開標流標後,109年5月18日再次公告招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之李鳳妮負責製作投標文件,交由傅名頡於109年5月25日前往投標,嗣於109年5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2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2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40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12月21日自渠名下之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李鳳妮三灣郵局帳戶)提領35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8所示之賄款34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4.附表四之一編號14「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14工程於109年9月16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29日17時截止投標,經109年9月30日流標,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重新公告修正採購金額為170萬5,000元整),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9月2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刻意放棄投標致該次流標;復經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温志強再次向邱惠雅探知無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0月1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5萬3,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8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復於110年4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224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4月26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2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4所示之賄款13萬2,000元(13萬2,240元捨去百位以下)中之尾款5萬2,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保護區半8萬+5.2清」,以示先後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13萬2,000元。
5.附表四之一編號17「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17工程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招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投標,並於109年11月17日以77萬2,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3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中小排77.2 半3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3萬元,傅名頡復於110年8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5536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7所示之賄款5萬5,000元(5萬5,360元捨去百位下)中之尾款2萬5,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6.附表四之一編號20「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0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52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7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0145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0所示之賄款20萬1,000元現金(20萬1,45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7/2 OK」,以示已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
7.附表四之一編號29「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9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9月1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05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將來登載於內帳,惟李鳳妮漏未登載,復經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9所示之賄款16萬4,640元中之尾款11萬4,6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鄉內小型=0000000=000000-00000=11464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之賄款。
8.附表四之一編號45「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5工程於109年7月21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9年7月28日以28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7月27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24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30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5所示之賄款2萬2,000元現金(2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9.附表四之一編號46「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6工程於108年10月2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8年10月8日以77萬5,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8月1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62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8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6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0.附表四之一編號47「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53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6月4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276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6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3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7所示之賄款12萬2,000元現金(12萬2,76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1.附表四之一編號48「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8工程於107年8月10日公告招標,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7年8月20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792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8所示之賄款13萬7,000元現金(13萬7,92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2.附表四之一編號49「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9工程於107年7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嗣於107年7月3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30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3292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9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9所示之賄款33萬2,000元現金(33萬2,92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3.附表四之一編號50「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0工程於107年6月28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7月10日開標,加山公司以155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4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0所示之賄款12萬4,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4.附表四之一編號51「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1工程於107年4月11日公告招標,107年4月2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4月2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01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13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812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7年12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4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1所示之賄款8萬1,000元現金(8萬1,2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5.附表四之一編號6「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2月2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3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所示之賄款2萬435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災害搶通修=255447=20435」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之賄款。
16.附表四之一編號27「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7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1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7所示之賄款8萬6,800元中之尾款3萬6,8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大河錫隘=0000000 00000-00000=3680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大河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7.附表四之一編號31「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1工程於110年10月7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0月1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2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15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1所示之5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110年加山5萬保護區」,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登載「保護區=0000000 之前先50000」之工程賄款明細與其他工程之賄款一併及交付温志強,以示已先交付5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18.附表四之一編號35「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35工程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14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5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330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得標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5所示之10萬元賄款,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6月豪雨=0000000 先1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1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19.附表四之一編號38「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8工程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2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於當(27)日16時許在三灣公所外洩漏予在場之邱月霞與李鳳妮,並以LINE洩漏予邱國興並交代勿前往投標後,邱國興即於當(27)日16時40分致電渠母親顏雪朝,通知:「『不必過去』啦!『家裡玩』知道否?」及「不要過去喔!不要過去。」,通知不知情之顏雪朝勿前往投遞標單,致110年12月28日該次開標因未達法定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29日第2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4日由加山公司一家廠商投標,並以69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得標後之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8所示之20萬元賄款,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道路修護=0000000 先2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2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0.附表四之一編號44「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案:
温志強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44工程係傅名頡負責之加又土木包於110年10月間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以9萬4,080元承攬編號44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遂於110年11月間撥款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4所示之賄款7,526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鉅木=94080=7526」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交足8%之賄款。
21.附表四之一編號62「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2工程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30日以73萬1,5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3月16日撥款後,隨即指示李鳳妮於109年3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5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2所示之賄款5萬8,000元現金(5萬8,56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2.附表四之一編號67「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7工程於108年8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16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7所示之20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活動中心416半入20」,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之前金20萬元,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3.附表四之一編號71「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71工程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2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19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0月21日撥款後,經李鳳妮於108年10月22日及10月23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1所示之賄款17萬5,000元現金(17萬5,6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4.附表四之一編號22「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2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4萬6,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9月間陸續獲撥工程款後,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2所示之賄款2萬9,000元現金(2萬9,557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5.綜上,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一所列之編號2、7、8、14、17、20、29、45、46、47、48、49、50、51、6、27、31、35、38、44(此部分呂明城未參與)、62、67、71、22等24件工程,已陸續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予温志強。
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二):
1.附表四之二編號23「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3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設於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3所示之賄款4萬3,6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及「43,60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2.附表四之二編號34「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4工程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8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72萬6,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示之賄款45萬8,08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458,08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3.附表四之二編號36「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6工程於110年12月3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07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列之賄款6萬9,2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及「69,20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4.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國翔土木包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分別於110年6月間以5萬8,422元承攬編號52「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110年11月間以9萬8,306元承攬編號53「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110年8月間以9萬8,868元承攬編號54「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及110年9月間以5萬2,720元承攬編號55「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所示之賄款4,673元、7,864元、7,909元及4,217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上揭工程名稱及「4673」、「7864」、「7909」、「4217」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些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5.附表四之二編號56「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6工程於110年1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2月15日以42萬3,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6所示之決標金額約8%之賄款3萬3,8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3384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6.附表四之二編號3「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所列之賄款13萬6,000元(13萬6,8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7.附表四之二編號5「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工程於109年2月13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3,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所示之賄款4萬3,000元(4萬3,4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8.附表四之二編號10「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0工程於109年6月24日公告招標,109年7月6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7月7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311萬2,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0所示之賄款24萬8,000元(24萬8,9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登載「國訂金250000」及「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9.附表四之二編號16「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6工程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招標,109年11月1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1月1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72萬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6所示之賄款21萬7,000元(21萬7,6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收11/23」,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0.附表四之二編號21「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1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刺探獲悉有外來廠商投標後,將訊息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放棄投標,致109年12月8日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9日第2次公告招標,温志強復於109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前先後向邱惠雅及徐敏珠刺探獲悉廠商投標情形後洩漏予呂明城,遂由呂明城轉知邱國興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15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23萬3,000元得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1所示之賄款17萬8,000元(17萬8,6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1.附表四之二編號25「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5工程於110年3月10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3月17日以69萬元得標後,邱國興遂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5所示之賄款5萬5,000元(5萬5,2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2.附表四之二編號30「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0工程於110年10月1日第1次公告招標,110年10月5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之110年10月5日16時52分致電呂明城,告知「今天沒人來喔?」及「山上的那個啊!頭寮坑的那個」,藉此洩漏無廠商投標之訊息後,由呂明城轉知邱國興,惟邱國興不及備妥文件參與投標,致110年10月5日開標因無廠商參與投標而流標,復經該公所於110年10月7日第2次公告招標,期間呂明城亦協調由邱國興自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1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一家參與投標,並以78萬1,000元得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遂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8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3.附表四之二編號57「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05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7所示之賄款16萬4,000元,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4.附表四之二編號60「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60工程於108年10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15日以93萬5,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60所示之賄款7萬4,000元(7萬4,8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5.附表四之二編號61「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61工程於108年10月2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29日以46萬3,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61所列之賄款3萬7,000元(3萬7,0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10/29」,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6.附表四之二編號73「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3工程於110年7月30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10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10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1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05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3所示之賄款16萬4,000元(16萬4,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7.附表四之二編號74「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4工程於108年2月1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0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四編號74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8.附表四之二編號75「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5工程於108年2月1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0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5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19.附表四之二編號76「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6工程於108年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1日以53萬7,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6所示之賄款4萬2,000元(4萬2,9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20.附表四之二編號77「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7工程於109年1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1月14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遂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5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21.附表四之二編號78「110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8工程於110年1月22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月27日以67萬2,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遂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8所示之賄款5萬3,000元(5萬3,7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22.附表四之二編號41「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41工程於111年1月6日第1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協助陪標後,期間由呂明城於111年1月17日致電傅名頡,告知:「明天(111年1月18日)的事」、「要記得喔!」,藉此提醒傅名頡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前,向行政室邱惠雅刺探獲悉有其他廠商投標後,將訊息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輪到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放棄投標,致111年1月19日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流標,復經111年1月20日第2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26日17時截止投標,温志強復於111年1月26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刺探獲悉廠商投標情形後洩漏予呂明城,遂由呂明城轉知邱國興逕行投標,惟該案於111年1月27日開標,係由國翔土木包經與外來廠商錦明土木包工業競標後,始以269萬9,100元得標,故邱國興不需支付編號41工程之賄款予温志強。
23.附表四之二編號42「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42工程於111年1月17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邱國興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1年1月25日以78萬1,000元得標,惟該案屬開口契約性質,因尚待施作及結算,故邱國興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2所示之賄款6萬2,480元予温志強。
24.附表四之二編號43「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43工程於111年1月1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邱國興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1年1月25日以77萬7,000元得標,惟該案屬開口契約性質,因尚待施作及結算,故邱國興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3所示之賄款6萬2,160元予温志強。
25.綜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顏雪朝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二所列編號23、34、36、52、53、54、55、56、3、5、10、16、21、25、30、57、60、61、73、74、75、76、77、78、41、42、43等27件工程,除編號42及編號43等2件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始交付賄款,編號41工程因係於第2次招標再自行競標得標而無須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予温志強。
㈢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邱月霞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三):
1.表四之三編號1「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所示之賄款14萬元(14萬1,068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2.附表四之三編號9「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9工程於109年6月1日公告招標,109年6月11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吳聲能與陪標之加山公司李鳳妮或傅名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6月12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5萬4,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9所列之賄款14萬元(14萬9,686元捨去千位以下)逕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3.附表四之三編號12「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2工程於109年8月3日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8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惟因呂明城未及時覓妥加山公司陪標,致該次未湊滿3家投標廠商而流標;嗣109年8月19日第2次公告招標,由合晟土木包於109年8月25日以114萬4,000元得標後,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工業之日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或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2所示之賄款9萬元(9萬1,51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4.附表四之三編號15「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5工程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招標,109年11月1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1月1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或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1月13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5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或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5所示之賄款16萬元(16萬4,715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5.附表四之三編號18「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8工程於109年11月23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國翔土木包、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02萬4,000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8所示之8萬元賄款(8萬1,09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6.附表四之三編號28「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28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9月1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72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於111年3月25日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23萬元籌措賄款,並於存摺內頁該筆交易紀錄旁手寫登載「給鄉長200,000/30,000是修車」,以示支出20萬元作為交付「鄉長」温志強之賄款後,利用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28所示之賄款20萬元(21萬5,419元捨去萬位以下)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7.附表四之三編號58「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58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28萬4,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58所示之賄款10萬元(10萬1,54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8.附表四之三編號59「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59工程於108年10月4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15日以86萬元得標後,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59所示之賄款6萬元(6萬8,80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9.附表四之三編號66「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66工程於109年6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6月16日以31萬元得標後,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66所列之賄款2萬元(2萬4,80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10.附表四之三編號69「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69工程於110年7月26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8月3日以79萬8,000元得標後,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於111年1月間自渠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資金籌措賄款,將附表四之三編號69所示之賄款6萬元(6萬3,836元捨去千位以下)與其他應交付之工程賄款共計10萬元,逕攜往温志強位於三灣鄉民生街22號之住處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
11.附表四之三編號72「107年1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72工程於107年5月8日公告招標,107年5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又土木包、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舜力土木包李鳳妮或邱月霞及加又公司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68萬8,000元得標(加又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後,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72所示之賄款13萬元(13萬5,04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12.附表四之三編號4「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4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36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惟邱月霞認該工程屬開口契約性質,故無須交付賄款予温志強。
13.附表四之三編號24「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24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加山公司李鳳妮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36萬5,000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邱月霞認該工程屬開口契約性質,故無須交付賄款予温志強。
14.附表四之三編號32「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2工程於110年10月14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及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0月20日以77萬8,000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撥款,故吳聲能及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2所示6萬2,24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5.附表四之三編號33「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3工程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招標,110年11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吳聲能及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並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之110年11月30日15時48分及16時43分以電話向吳聲能及呂明城洩漏無廠商投標之訊息,並向吳聲能表示:「我處理就好啦!」及「現在還沒有人來(意指無其他廠商領標投標)」後,呂明城亦於當(30)日16時許轉知邱月霞,邱月霞遂於當(30)日逕行投標。嗣110年12月1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86萬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示6萬8,8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6.附表四之三編號37「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7工程於110年12月8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及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21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7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所示16萬5,6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7.附表四之三編號39「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9工程於110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8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及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29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58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所列20萬6,4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8.綜上,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與邱月霞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附表四之三所列編號1、9、12、15、18、28、58、59、66、69、72、4、24、32、33、37、39等17件工程,除其中編號4及編號24等2件工程因屬開口契約性質不需交付賄款,編號32、33、37、39等4件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始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予温志強。
㈣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四):
1.附表四之四編號11「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11工程於109年7月22日公告招標,109年8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逕行投標,嗣於109年8月4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136萬7,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與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之帳記登載「109年度三灣鄉農路.8%第一次款54,600」及「沖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結算8%尾款54,6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自渠名下造橋大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9年9月14日提領20萬元及110年1月7日提領16萬元以籌措賄款,復由王舜玄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各將2筆5萬4,6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10萬9,2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後,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頁面登載「半」及「OK」,以示先後各半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2.附表四之四編號13「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13工程於109年9月3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9月15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24萬4,58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9年11月26日及110年7月28日之帳記登載「三灣村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8%開工款89,700」及「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結算款89,3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9年11月25日提領15萬5,542元及110年7月27日提領25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舜玄於109年11月26日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各將8萬9,700元及8萬9,3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3所示賄款17萬9,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後,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頁面登載「9萬」及「OK」,以示先後各半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3.附表四之四編號19「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9工程於109年11月23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4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5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帳記登載「三灣鄉109年度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開工8%款103,000」及「三灣鄉109年各村農路改善及修繕維護8%結算款103,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8%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10年1月7日提領16萬元及110年7月27日提領25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舜玄於110年1月12日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各將10萬3,0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9所示之賄款20萬6,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後,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4.附表四之四編號26「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26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56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於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之8%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於110年12月30日之帳記登載「大河底野溪上游.8%開工及竣工款204,000」,以示已一次交足8%之賄款,並於110年12月15日自舜力土木包工業王舜玄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舜力土木包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5萬元,再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20萬4,000元賄款後,復由王萬富於110年12月30日至春節前之某日,將20萬4,000元賄款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一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20萬4,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
5.附表四之四編號40「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40工程於110年12月30日及111年1月12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第2次於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在王萬富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王萬富與王舜玄於招標期間請呂明城協調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後,嗣於111年1月19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81萬5,000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達一定進度,故王萬富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示22萬5,200元之賄款。
6.附表四之四編號64「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64工程於107年8月7日第1次公告招標及107年8月14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第2次於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王萬富與温志強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自行投標後,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68萬元得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7年9月11日及108年10月14日之帳記登載「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開工8%款27,000」及「付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結算款27,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於107年9月間以公司現有資金及於108年10月14日自譚玉清郵局帳戶提領20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萬富於107年9月11日及王舜玄於108年10月18日,各將2萬7,0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示之賄款5萬4,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7.附表四之四編號68「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68工程於108年7月8日公告招標,108年7月2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7月23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03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8年10月14日及108年12月27日之帳記登載「付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開工款80,000」及「108年度村民大會議.工程結算8%尾款78,9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8年10月14日提領20萬元及108年12月20日提領16萬8,000元以籌措賄款,復由王舜玄分別於108年10月17日至108年10月18日期間及108年12月27日,各將8萬元及7萬8,9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15萬8,9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
8.附表四之四編號70「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70工程於107年12月6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1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又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又土木包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18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69萬元得標(加又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2.5%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8年1月19日及108年10月14日之帳記登載「107年度三灣小型建設工程開工5%頭期款67,000」及「付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與AC工程)結算款67,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5%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8年1月18日提領12萬元及108年10月14日提領20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萬富於108年1月18日及王舜玄於108年10月17日或108年10月18日,各將67,0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13萬4,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
9.綜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所示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40、64、68、70等8件工程,除編號40工程尚待結算撥款款始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予温志強。
㈤綜上,温志強共收受66件工程賄款739萬4,100元(計算式: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24件288萬1,000元+國翔土木包24件228萬8,000元+合晟土木包11件118萬元+舜力土木包7件104萬5,100元,詳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
伍、三灣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吳國成係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竑公司)股東,擔任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瑞玲係茗竑公司股東,亦為吳國成之胞姐,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本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己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緣自106、107年間,茗竑公司吳國成為得標三灣公所辦理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下稱:設計監造案),遂與茗竑公司股東即胞姐吳瑞玲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國成於不詳時間前往三灣公所向温志強洽談,爭取得標該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當面以手勢左手比「1」,右手比「5」,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賄款予温志強,作為茗竑公司得標之代價,温志強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當場即答覆「好啊」及「那之後就由你來服務」等語,表示同意吳國成提議之條件。雙方達成合意後,吳國成與吳瑞玲遂自107年迄今持續以茗竑公司參與投標承攬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五所示之三灣公所辦理之設計監造案,經該公所以「准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予茗竑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温志強遂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利用渠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竑公司,分述如后:
㈠107年度:茗竑公司於107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五之一所列11件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7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42萬8,234元,再由吳國成於107年10月8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38萬元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42萬8,000元後,於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將107年度得標如附表五之一所列11件標案之15%賄款42萬8,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7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42萬8,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㈡108年度:茗竑公司於108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五之二所列5件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8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17萬1,896元,再由吳國成於108年底或109年初的農曆春節前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17萬1,000元後,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將108年度得標如附表五之二所列5件標案之15%賄款17萬1,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8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17萬1,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㈢109年度:茗竑公司於109年度陸續得標附表五之三所列13件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上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9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59萬9,156元,再由吳國成於110年1月18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45萬元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59萬9,000元後,於110年初農曆春節(2月9日最後上班日)前,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將109年度得標如下附表五之三所列13件標案之15%賄款59萬9,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9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59萬9,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㈣110年度:茗竑公司於110年度陸續得標設計監造案因而承攬如附附表五之四所列24件工程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吳國成則在承攬相當件數之設計監造案後,先於110年9月6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18萬元併同手邊現金湊足20萬元後,前往三灣公所當面交付110年度第1筆賄款20萬元予温志強,續於110年11月間以手邊現金湊足10萬後,前往三灣公所當面交付110年度第2筆賄款10萬元予温志強,復於110年下旬委由吳瑞玲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10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65萬6,025元,再由吳國成於110年12月20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47萬元現金後,於111年初農曆春節前(111年1月31日為除夕),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扣除前已支付之30萬元,將110年度承攬之如下附表五之四所列24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之15%賄款尾款35萬6,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10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65萬6,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二、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185萬4,000元(計算式:42萬8,000元+17萬1,000元+59萬9,000元+65萬6,000元,詳如附表五之五)。
陸、三灣LED工程案:
一、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鄭啓民係「109年三灣鄉節能式路燈(LED)換裝工程」(下稱:三灣LED工程案)得標廠商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鴻公司)之負責人及英吉利海鮮餐廳(下稱:英吉利餐廳)實際負責人;吳國成係「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下稱: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得標廠商茗竑公司之股東,擔任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瑞玲係茗竑公司股東,亦為吳國成之胞姐,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本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己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㈠緣108年間,翊鴻公司鄭啓民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為圖承攬牟利,遂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温志強辦理發包,温志強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以收取賄款,遂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8年8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三灣公所建設課課長鄭國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據以編列689萬960元納入109年度預算,作為三灣LED工程案之財源,經温志強同意決行後,續指派不知情之建設課課員沈彥君(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採購招標程序,而温志強為使鄭啓民具得標優勢,遂於109年2、3月間引介長期承攬三灣公所設計監造案之茗竑公司吳國成予鄭啓民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程內容,並內定由茗竑公司承攬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嗣三灣公所於109年3月4日公告招標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因已事先簽辦如未達3家廠商投標則改採限制性招標,並經温志強核准,本案嗣於109年3月10日開標僅茗竑公司一家投標,因而改採限制性招標,果由茗竑公司以62萬3,078元得標(有關温志強因茗竑公司得標此案向吳國成收受賄賂部分詳如上開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三編號8部分);隨後,在温志強於109年4月間居中安排下,即由鄭啓民與吳國成分別指派翊鴻公司江宗頤與茗竑公司劉冠志接洽執行三灣LED工程規劃設計及協助三灣公所擬定招標文件事宜,嗣承辦人沈彥君於109年7月27日簽辦招標並由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30日公告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惟該次招標因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傑公司)於109年8月5日針對上開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三灣公所遂於109年8月11日不予開標。鄭啓民見該案採最有利標決標,唯恐温志強中途變卦致參與競標失利,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利用三灣公所準備辦理第2次公告招標之際,於109年8月20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與温志強面談有關投標三灣LED工程事宜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1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温志強當下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作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三灣LED工程之代價。
㈡三灣公所復於109年9月28日重新辦理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10月13日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招標流標,經109年10月14日第2次公告招標,温志強為使鄭啓民通過最有利標評選,遂於該次招標開標前,利用與渠勾選之內聘評選委員行政室主任徐敏珠及鄭國年等人討論三灣LED工程之機會,表達翊鴻公司較適合承攬等語,嗣該公所於109年10月21日開資格審查標,由翊鴻公司及三傑公司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經109年10月22日召開評選會議後,果由鄭啓民之翊鴻公司獲評選為最有利標,以612萬3,491元得標並經三灣公所核定於109年11月13日開工後,鄭啟民為在履約期間順利完成施作,遂承上開行賄之犯意,再於110年2月3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温志強說明三灣LED工程施作進度及表達希望能順利完工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2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施作三灣LED工程之代價。
㈢温志強為助鄭啓民順利完成三灣LED工程,遂於109年11月至110年5月間指示課長鄭國年及承辦人沈彥君配合履約施作事宜,鄭啓民為加快驗收進度,復承上開行賄犯意,利用三灣公所預備辦理驗收之際,於110年7月29日某時,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温志強說明三灣LED工程進度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3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通過驗收之代價。
㈣嗣三灣LED工程於110年8月19日完成驗收,鄭啓民為能如期獲撥付工程款,復承上開行賄犯意,先於110年9月1日前往三灣公所瞭解請款進度後,復於110年9月28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温志強說明三灣LED工程進度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4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獲撥工程款之代價,隨後,温志強遂於110年10月間協助向沈彥君及主計主任楊亮玉協調請款作業,復經三灣公所辦理變更設計,將總工程款612萬6,000元變更為547萬5,500元後,果於110年11月4日撥付第1期工程款78萬2,164元至翊鴻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40萬元(計算式: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詳如附表六)。
柒、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被告温志強、呂明城、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係其等基於親身經歷所為陳述,雖屬被告温志強、呂金城、呂明城、顏雪朝(以下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上開證人在偵查中之證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存在,揆諸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對當事人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4人及辯護人均未就其餘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三第22、70、138頁,本院卷四第236、422頁,本院卷五第15頁,本院卷七第13頁,本院卷九第36至141頁),應認已獲一致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相關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認為適當,不論該等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0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以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皆查無經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之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連性,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壹:
犯罪事實壹收賄之事實,業據被告温志強於廉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字3600號卷三第68至71頁,偵字4855號卷一第252頁,偵字3600號卷四第153頁,本院卷三第17、18頁,本院卷九第116、11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蔡柳東、蔡清水於調詢、偵訊,證人蘇碧珍、許志功、王美玲、沈彥君、謝俊雄於調詢、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偵字3608號卷一第15至36、181至189、203至226、424至427、473至482、495至504頁,偵字3608號卷二第3至14、53至57、61至75、175至180、183至201、263至271、309至321、395至403頁,偵字第3600號卷二第295至312、405至412頁,偵字4855號卷二第123至138、215至217頁),並有本案犯罪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被告蔡柳東個人查詢資料、被告蔡清水個人查詢資料、「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8月13日及108年9月4日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紀錄、「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9月4日及108年9月12日無法決標公告、被告蔡清水108年9月12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及上網歷程、「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9月16日招標公告及108年9月27日無法決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1月26日(上修預算後第1次)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1月26日電子領標紀錄、被告温志強108年12月2日、3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無法決標公告、108年12月30日三灣公所簽說明一(一)、「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上修預算後第2次)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電子領標紀錄、被告温志強108年12月18日、19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7-11田野門市108年12月1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9年12月30日決標紀錄、108年12月30日三灣公所簽、三灣公所109年1月6日三鄉行字第1090000166號通知決標函、三灣公所109年11月23日三鄉建字第1090010128號函、「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1期估驗計價會計憑證、井田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企佑公司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温志強109年12月16日9時27分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清水109年12月16日LINE通訊軟體紀錄、被告蔡清水109年12月16日LINE通訊紀錄、被告温志強109年12月16日11時13分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苗栗縣三灣鄉中正路、民治街路口109年12月1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企佑公司轉帳憑單影本、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等日記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110年7月20日三鄉建字第1100006174號函、井田公司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110年9月17日三鄉建字第1100008380號函、110年11月16日三灣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水保設施工程費用會議紀錄、被告温志強110年11月25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3月8日工程訴字第1111100315號函、被告蔡清水持用0000000000號、被告蔡柳東持用0000000000號、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7日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111年4月11日三鄉建字第1110002164號函、「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契約逾期罰款規定、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被告蔡清水持用0000000000、被告蔡柳東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3號卷一第5至14、19、27至29、35、39至45、49至56、59、61、65、66、69至75、79至83、87至90、93、94、97、101、105、107、111至114、117、118、121、125、129至133、137至141、145至152、157、158、161至169、173、177、181、185至208、212、214、217、218、223至248、251、252、255、256、261至266頁,廉查中字第23號卷二第5至15、21至26、157至332頁)。足認被告温志強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犯罪事實貳:
1.被告温志強:
訊據被告温志強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事實貳收賄之事實(偵字3600號卷三第72、73頁,3600號卷四第153、155頁,本院卷三第47頁、本院卷九第153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證人古秉儒、楊瑞香、廖順和、温明德、廖芳毅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3606號卷第27至37、81至85、87至98、163、164、173至180、223、224、227至236、255至259、269至276、307至311、321至327、329至335、339至350、357至359頁,偵字3600號卷二第175至186、189至192頁),並有辦理清潔隊員甄選涉嫌收賄案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被告古建偉年籍資料、被告温凱勛年籍資料、被告賴元鳳年籍資料及三灣鄉農會證明資料、被告古秉儒基本資料及薪資資料、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109年3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温建財108年9月27日申請退休簽、三灣公所109年5月28日甄選及進用三灣公所清潔隊員(補温建財)簽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6月8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網站109年7月17日清潔隊員甄選公告截圖、三灣公所109年公開甄選清潔隊隊員簡章、被告古秉儒109年7月22日三灣公所109年清潔隊員甄選報名表、109年3月9日温志強109年7月22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109年7月23日清潔隊員評選簽到表、109年度新進清潔人員僱用評分彙總表、三灣公所109年7月23日簽影本、華南銀行109年7月24日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6日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古建偉三灣郵局存摺、109年7月27日三灣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與被告呂金城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被告温凱勛)、三灣公所109年7月20日饒凱閔退休簽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廖順和基本資料及及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代表名冊、被告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土銀苗栗分行109年7月23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被告温凱勛三灣鄉農會帳戶存摺影本、被告温凱勛109年7月24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被告温凱勛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畫面、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24日持用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18日三灣公所甄選簽(補饒凱閔)影本、温明德109年9月10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三灣公所109年公開甄選清潔隊隊員簡章、109年9月25日被告温凱勛報名資料影本、被告温凱勛109年9月29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109年9月29日三灣公所評分彙總表、109年9月29日三灣公所網站職缺錄取公告、109年9月28日三灣公所簽影本、被告温凱勛三灣鄉農會帳戶存摺、本院核發之111年聲搜字第168號搜索票影本、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及第4號刑事裁定書影本、三灣鄉農會111年4月19日及111年5月10日三鄉農信字第1110000990及0000000000號函影本、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4日頭地一字第1110002152號函影本、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本院通訊監察認可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4號卷一第5至9、11至14、19、33、35、39至43、47至51、55、57、61、65、67、71、75至80、83至86、89、90、93至97、102至110、113、115、119、123、125、130、131、133至163、167、169、173、174、177、181、183、187、188、193、197、202、206、207、209、213、214、217、221、225、227、231、232、235至238、241、243、247至249、252至254、258頁)。足認被告温志強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2.被告呂金城:
訊據被告呂金城矢口否認有何收賄之事實,辯稱:我承認有行賄,我是為了幫古建偉,我沒有收到好處等語(本院卷三第46、47頁);辯護人則為被告呂金城辯護稱:呂金城未曾與温志強討論、協議有關古秉儒進入鄉公所清潔隊事宜,僅受古建偉之託,呂金城也沒有任何犯罪所得,僅是代為轉交等語(本院卷七第313至317頁,本院卷九第254頁)。經查:
①被告呂金城為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有被告呂金城年籍資料及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代表名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4號卷第25至2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②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行求、期約、交付(以上三種統稱為行賄);要求、期約、收受(以上三種統稱為受賄;下均以統稱行之),以賄賂(含不正利益;下略)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或買票),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然而究竟係立於行賄者立場共同行事,或居於受賄者地位一起完成,罪名既異,刑責相差更大,於認定時,自當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其中,俗稱「白手套」者,係指收受之一方,所受之賄賂,猶如「黑錢」,經過中間人員之手代收,類同戴上「手套」,足以掩飾、漂白,屬於收受一方之共同實行犯罪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古建偉於調詢時證稱:109年3月9日與温志強的通話,是我希望温志強協助安排三灣鄉公所的職位給我兒子古秉儒,109年6月8日與温志強的通話,是請鄉長幫我兒子古秉儒處理鄉公所職缺人事的事情;我花60萬元處理我兒子進入三灣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都是透過呂金城擔任媒介,温志強從來沒有當面跟我協議錄取的條件及收受賄賂的金額;是呂金城主動拿報名表給我,我再轉交給古秉儒填寫完成後,我回擲給呂金城就完成報名等語(偵字3606號卷第91至93頁);於偵訊時證稱:最早是我先向温志強探詢是否能讓我兒子進入公所服務,後來我主動向呂金城詢問如何讓我兒子進入公所服務,第一次問他,他沒告訴我,經過1個月我又再問他,他才告訴我,他比手勢6說我花了這樣,我才想說是6萬,我就問6萬?他說不是,我心裡想說要60萬這麼多,我說好,我回去考慮考慮,後來經過好幾個禮拜,我才告訴我老婆楊瑞香,她也是說她考慮看看,經過幾個禮拜,她說沒辦法,為了兒子的前途,她只負責把錢提出來;古秉儒錄取後,是呂金城告訴我的等語(偵字3606號卷第163、164頁)。
④被告呂金城於羈押訊問時供稱:剛好他(指古建偉)問我有沒有工作可以做,我去問鄉長,鄉長說好我再看看,後來我們又遇到時他就跟我說有缺了,你去跟古建偉講,你跟他說要60萬,我就跟他講說要60萬,你自己考慮看看,後來古建偉就答應了;「(所以你是承認鄉長有指示你跟古建偉聯絡說要當公所清潔隊員需要60萬元並且就依據鄉長的意思跟古建偉聯繫,古建偉同意之後領出60萬元,你也幫他在香香飲食店當面交給鄉長?)是」等語(111聲羈45號卷第44至46頁)。且被告温志強收取之對價,係由被告呂金城自行向被告古建偉以手指比出「六」之手勢向被告古建偉示意60萬元之代價,而被告呂金城於此之前並未有與被告古建偉討論行賄之金額,已難認被告呂金城於本案所為係單純受被告古建偉所託而僅止於行賄者之角色,而係與被告温志強立於同一地位向被告古建偉索賄60萬元。又一開始被告古建偉先找上被告温志強,惟因雙方並無具體約定,倘非嗣後被告呂金城居中牽線,被告古建偉無從得悉行賄之價碼、出缺之機會。職是,被告呂金城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温志強同負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責任。被告呂金城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行,應堪認定。
㈢犯罪事實參:
訊據被告温志強固不否認有收賄之事實,然辯稱:是朱銘堂自動提出要拿佣金,我沒有故意刁難等語(本院卷三第48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朱銘堂說温志強索賄不成而迫於無奈才行賄顯非事實,係因開標後、尚未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故朱銘堂請託延後簽約(否則一旦簽約、朱銘堂就要開始支付租金)等語(本院卷三第49頁,本院卷九第275頁)。經查:
1.犯罪事實參之事實,除關於被告温志強是否強行索賄不成一節外,業據被告温志強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字3600號卷三75至79頁,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本院卷三第4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朱銘堂、證人廖芳毅、魏文祥、謝維貞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第3607號卷第11至30、115至117、127至142、197至201、247至264、309至325、399、400頁,偵字第3600號卷二第175至186、189至219、287至291頁),並有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關係脈絡圖、時序表、大事紀、光電系統申設流程、被告朱銘堂及瑞愷公司基本資料、被告温志強108年12月16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三灣公所109年2月15日、109年3月19日簽、三灣鄉民代表會109年3月26日三鄉代21會字第1090000189號函、三灣公所109年4月9日三鄉清字第1090002786號函影本、109年4月15日三灣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影本、被告温志強手機109年4月17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三灣公所109年4月21日網站公告截圖及109年4月28日9時30分開標指派簽影本、「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109年4月28日決標紀錄、採購招標簽到表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4月28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台電苗區處109年6月5日苗栗字第1098061247號函暨其附件「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影本、被告温志強手機109年6月29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29日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影本、被告朱銘堂手機LINE三灣光電群組對話翻拍畫面、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存摺影本、玉山銀行109年9月1日取款憑條及交易傳票影本、瑞愷公司109年9月1日轉帳傳票影本、「瑞愷公司會計總帳」-109年瑞愷公司日記帳、109年9月1日12時10分被告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朱銘堂109年9月1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9月10日土地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影本、台電苗區處109年10月28日苗栗字第1098118969號函(完成併網通知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09年12月24日府商建字第1091333895號函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三灣鄉大河底段369、371、371-1、373-4、1096-79、1096-10地號影本、瑞愷公司109年11月3日字第1091103號函、三灣公所109年11月5日三鄉農觀字第1090009580號函、苗栗縣政府109年12月9日府水保字第1091328661號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12日府水保字第1100068447號函、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29日府水保字第1100051471號函影本、瑞愷公司永豐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被告朱銘堂110年3月29日與RHEA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瑞愷公司110年4月1日轉帳傳票、瑞愷公司會計總帳-110年瑞愷公司日記帳電子檔擷取內容、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審查紀錄、被告朱銘堂手機110年5月7日及5月14日與魏文祥及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車籍資料、苗栗縣政府110年9月1日府水保字第1100166613號、110年11月3日府水保字第1100210808號及111年1月25日府水保字第1110019063號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11年2月17日府商用字第1110030687號函及台電苗區處111年3月15日苗栗字第1118027982號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5號卷第5至13、23至26、30、31、35至42、45、46、50、53、57、61、65至67、72、75至83、88至93、98至102、106、108、109、113、116、119至131、135、136、141、145至150、155至160、165至167、172、173、176、177、181、184、185、189、194、195、199、203至216、219至223頁)。足認被告温志強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2.證人即被告朱銘堂於偵訊中證稱:開標當天是我去鄉公所的2樓開標室,得標後清潔隊長廖芳毅跟我說我得標了,鄉長想跟我見面,我就跟到到2樓鄉長辦公室,到辦公室後廖芳毅就離開,鄉長跟我說這個案子你得標有一些額外費用你知道嗎,我當時很訝異沒有回答,我說我會付仲介費21萬給陳乃綾,我不知道還有其他費用,後來合約沒下來,我跟鄉長討價還價到100萬,作為本案的疏通費用,這筆錢是直接交給鄉長;9月1日因合約還沒下來,廖芳毅跟我說鄉長還在批示等語(偵字3607號卷第115頁);證人廖芳毅於調詢中證稱:109年4月28日當天帶朱銘堂去找温志強,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是的公文是我主簽,當時我有去跟温志強反應還未簽准公文所以無法簽約,當時温志強表示他會再看看,本案簽約公文壓在鄉長那邊等語(偵字第3607號卷第250、253頁),核與被告朱銘堂所述得標後與被告温志強見面、得標後無法立即簽約一節相符,足見被告朱銘堂所述遭被告温志強索賄一節,應屬可信。又依109年6月29日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第2條規定:「…租金計算起始日則以台電正式掛表日後之次日起,為期20年。」(廉查中字第25號卷第77頁),故被告朱銘堂當無因為租金問題請託被告温志強延後簽約之必要,足見被告温志強所辯並非可採。
㈣犯罪事實肆:
訊據被告温志強坦承犯罪事實肆收賄之事實,及附表四之一編號14關於109年10月15日洩密、編號27洩密、附表四之二編號21關於109年12月14日洩密、附表四之二編號16、30、73洩密、附表四之三編號15、18、33、39洩密、附表四之四編號19、26洩密之事實(本院卷三第208頁),惟辯稱:附表四之一編號2、20、29、47、48、50、51、6、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57、41,附表四之三編號1、9、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68、70我沒有洩密及圍標;附表四之一編號14(109年9月29日)、附表四之二編號21(109年12月7日)、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我沒有洩密及圍標;附表四之一編號27、附表四之二編號16、73、附表四之三編號15、18、58、附表四之四編號19、26我沒有圍標;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33、附表四之四編號40沒有期約賄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沒有期約賄賂、洩密、圍標;附表四之三編號39沒有期約賄賂、圍標等語(本院卷四第304至325頁);被告呂明城辯稱:我承認行賄罪,否認收賄罪等語(本院卷九第216頁);被告顏雪朝辯稱:行賄部分我不知道,我只有工作上會用到錢,我只有去銀行領錢,我什麼都不知道等語(本院卷四第80頁,本院卷九第222頁)。被告温志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温志強未與任何人期約,未授權呂明城為其代理人,亦不知悉圍標情事,將標案資訊洩漏與收賄無對價關係等語(本院卷九第269至357頁);被告呂明城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只要有3家圍標的事情呂明城都有參與,這個都認罪,是4家廠商委託呂明城向鄉長行賄,8%也是廠商主動透過呂明城來跟鄉長講,受廠商所託,温志強沒有派呂明城去跟廠商講,呂明城是幫廠商忙,是對向犯,不構成洩密罪等語(本院卷九第255至265頁)。經查:
1.被告呂明城有出面協調廠商得標及向廠商收賄之說明:
①證人傅名頡於偵訊中證稱:三灣鄉公所工程大概包商就我們、合晟、國翔、舜力4家,由呂明城跟我們說要標哪一件,要得標我就會用預算金額95%-96%去投標,如果陪標就用97%-98%左右,呂明城會跟我說要得標還是陪標,如果我得標,陪標廠商應該是呂明城找來的;結標當天4點半到5點,如果我要投標的工程,呂明城通常會在鄉公所外面等,他會告訴我可不可以去投標等語(偵字3609號卷一第476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7年間,我、吳聲能、王萬富、邱國興及呂明城有在吳聲能家,當時有聽到要標三灣鄉公所的標案要給温志強8%,是透過呂明城告知温志強要行賄8%的利潤後,才有所謂呂明城開始分配我們4家投標廠商的投標跟陪標的順序,在這次之前,我們4家廠商沒有討論4家廠商如何來陪標、圍標,那天我進去時大家就在聊8%的事;我會認為温志強授意呂明城,是因為他們關係不錯等語(本院卷六第279、297、301頁)。
②證人邱國興於偵訊中證稱:108年起,三灣鄉公所的採購案都是由國翔土木或加山營造、合晟土木、舜力土木得標,是因為相約講好,如果沒有其他廠商投標的話,就我們4家廠商相互投標,我是4家會溝通,還有呂明城,由呂明城掌握是否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如果有的話就進行流標,如果沒有外來廠商,就看該件標案誰得標,另外的廠商就陪標,湊足3家廠商;呂明城曾經說過,如果得標的話要收取8%的回扣給鄉長温志強,呂明城應該是三灣鄉公所鄉長的代理人角色;平常有照順序,如果今天順序輪到我,我就再找兩間廠商陪標,決標當天下午會稍微問一下呂明城有無外來廠商投標,如果沒有我們就3個廠商參與投標,讓投標程序進行,如果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我們就不去投標,讓標案湊不成3家而流標;呂明城說得標的話就先給回扣的4%,施作驗收領款後再支付4%,我本人是一次給8%,我回扣都給交呂明城;「(為何需要給回扣?)那時候有幾個廠商在一起聊天,呂明城也在,大家一起合作,可以創造比較大的利潤。」、「(8%怎麼決定出來?)呂明城有稍微講一下」等語(偵字3609號卷三第163至165頁,卷四第70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說『大約在3、4年前即107、108年,我忘記是誰找我過去吳聲能家,當時在場的有我(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傅名頡、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舜力土木包王萬富、呂明城,都在吳聲能家裡。該次討論是由呂明城主導,呂明城的意思是,有關三灣鄉公所工程標案,為了避免我們惡性競爭,所以以我們4家廠商輪流得標方式來平衡收益,該工程案的得標廠商給付分別於施工前及竣工工程款入帳後給付4%,共8%的工程回扣款轉交給鄉長温志強。經我們4家廠商當場商議後,考量三灣地區工程施作不易,也希望彼此都提高營收,避免惡性競爭,便排定得標輪序後告知呂明城。呂明城當即表示由他擔任中間人與鄉長温志強接洽,三灣鄉公所標案由我們4家廠商依上開商定排序輪流得標、陪標』。你在第2次調詢的時候所說的這一段陳述是事實嗎?) 是。」;在這次討論之前沒有為了標案支付回扣給呂明城或温志強;經過這次討論後,就我的認知,我不加入圍標、陪標的聯盟,就算我在三灣鄉公所標到工程,我也會覺得被刁難等語(本院卷七第84至86、90頁)。
③證人吳聲能於偵訊中證稱:國翔土木、加山營造、合晟土木、舜力土木等4家公司,呂明城會跟我們說哪件工程是誰得標,誰去陪標,我就會去參與投標,但實際去投標的人是我太太,如果合晟得標之後,就施作工程,驗收完收到工程款就會支付8%的回扣;「(從108年起三灣鄉公所的採購案,都是由國翔土木或加山營造、合晟土木、舜力土木等四家公司得標?)是」、「(為何會如此?)因為呂明城過來跟我們講,今天這個標案,誰得標、誰陪標。」、「(調查筆錄你稱說,你曾經聽你太太邱月霞說,投標截止日當天要開標前,廠商會到鄉公所外面等待,如果有外來廠商要投標,温志強或呂明城就會通知大家解散,讓該標案流標,如果當天沒有其他外來廠商來投標,就會照講好的得標、陪標廠商進去投標,是否如此?)是」等語(偵字3609號卷二第316至31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筆錄是記載你說『自108、109年起,呂明城逐一詢問我本人、加山營造傅名頡、國翔土包邱國興、舜力土包王萬富父子等人,表示地方的土包業者不要過度競爭,大家可以合作輪流承攬三灣鄉公所發包的一般工程』,這一段筆錄的記載算是你的真意嗎?就是這一段的記載是事實還是虛構的?這是筆錄的記載,這樣的記載是符合事實的還是虛構的?)證人未答。」、「(筆錄記載的這個過程,這個是事實還是捏造出來虛假的?)(證人停頓約10秒)是事實。」等語(本院卷六第332頁)。
④證人王萬富於偵訊中證稱:我之前有投標三灣鄉公所工程,後來呂明城知道,有主動找我,呂明城說要投標三灣鄉公所工程,他可以處理,但是要8%;是呂明城決定我要標或是陪標等語(偵字3609號卷一第101、102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接到温志強指示我不要投標,再來是接到呂明城通知去吳聲能家參與協商,原則上那時候是呂先生通知我去的;在我參與這個會議後,我有看到三灣鄉公所的案件都是另外3家廠商輪流得標,後來等了3個多月,呂先生打給我說有案子給我做,會找人陪標等語(本院卷七第162、163、168、169頁)。
⑤依照證人即被告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至少可以證明8%之賄賂係其等與被告呂明城參與聚會後所得出之結論。又上開證人均證稱被告呂明城係處於分配得標廠商之角色,可知非廠商可私下決定由何人得標,且被告呂明城於偵訊中自陳:我從108年温志強當鄉長之後開始分配三灣鄉的工程標案,固定找我分配配合的加山、合晟、國翔、舜力木土包等語(偵字3600號卷一第259頁),顯示被告呂明城與得標廠商已非立於同一之地位,而係居於有權決定由何廠商得標之資源分配者地位,被告呂明城亦非一同參與圍標以圖獲利之廠商,自難認被告呂明城於本案所為單純僅止於行賄者之角色,而係擔任被告温志強之「白手套」角色,與被告温志強立於同一地位向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等人收受、期約賄賂。
⑥職是,被告呂明城就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編號44除外)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温志強同負期約約或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2.被告温志強有於開標前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並告知被告呂明城,而由被告呂明城洩漏予圍標廠商之事實:
①證人邱惠雅於調詢時證稱:我是三灣鄉公所行政室約僱人員,負責發包、採購、勞健保等業務,鄉長對採購案件都會關心有無廠商投標,若截標日可能鄉長外出前有交付,要跟他報告有無廠商投標,我會在17時前截標前跟他用LINE報告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129、133頁);於偵訊中證稱:只要有投標案件,就要跟鄉長報告,因鄉長隔天要訂底價,不一定用LINE報告,鄉長有時過來巡視,經過我的位子,就會順便問我有無廠商過來投標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169、170頁)。另證人徐敏珠於廉詢時證稱:我擔任三灣鄉公所行政室主任,我有辦理上網公告招標、開標,温志強會來問邱惠雅投標廠商的家數,如果邱惠雅不在,温志強也有問過我投標家數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79、80頁);於偵訊中證稱:一般結標是5點,鄉長在結標前4點多會問我有無廠商投標及家數,還會問另一承辦人邱惠雅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123頁)。綜上,足認被告温志強確有於各次標案開標前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之事實。
②被告呂明城於偵訊中證稱:鄉長知道沒人來投標,流標的話應該一家來投就可以,通常鄉公所的投標截止時間是下午5點,温志強是在投標截止前打電話給我說該標案沒有人來投標等語(偵字3600號卷一第265頁);證人傅名頡於偵訊中證稱:結標當天4點半到5點,如果我要投標的工程,呂明城通常都會在鄉公所外面等,他會告訴我可不可以去投標等語(偵字3609號卷一第476頁);證人邱國興於偵訊中證稱:由呂明城掌握是否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如果有的話就進行流標,如果沒有外來廠商,就看該件標案誰得標,另外的廠商就陪標,湊足3家廠商等語(偵字3609號卷三第167頁);證人吳聲能於偵訊中證稱:「(調查筆錄你稱說,你曾經聽你太太邱月霞說,投標截止日當天要開標前,廠商會到鄉公所外面等待,如果有外來廠商要投標,温志強或呂明城就會通知大家解散,讓該標案流標,如果當天沒有其他外來廠商來投標,就會照講好的得標,陪標廠商進去投標,是否如此?)是。」(偵字3609號卷二第318頁)。是以,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確有將有無廠商投標一節告知被告呂明城,並由被告呂明城洩漏予圍標廠商。
3.被告温志強有收受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所載賄賂之事實:
此部分收受賄賂之事實,業據被告温志強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字3600號卷四第153至157頁,本院卷三第17、68、136、208至226頁,本院卷四第46、48、77、78、8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呂明城、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顏雪朝、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於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3600號卷一第263至265頁,3609號卷一第103至106、157、158、226至228、476至478頁,3609號卷二第115至117、316至318、381至383頁,3609號卷三第166至168、398至400頁,3609號卷四第24、48、49、69、70、100頁),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4.被告顏雪朝知悉被告邱國興向被告温志強行賄之事實,且與之有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①被告顏雪朝於調詢中供稱:國翔土木包及湧翔公司都是以我的名義向三灣鄉農會貸款,所以我的農會帳戶會跟國翔土木包及湧翔公司的帳戶相互挪用,都是由我決定如何使用帳戶資金,我兒子邱國興都是一段時間就會向我領取零用金;邱國興沒有跟我說詳細細節,但邱國興會跟我說得標後要拿一些錢給鄉長温志強,他有時跟我講完,就會自己去我存放現金的抽屜拿取現金,拿取的現金數額他不會特別跟我說,如果抽屜裡面的現金不夠,邱國興就會請我去三灣農會提領現金,提領完之後我再拿給邱國興使用,金額大概都數萬元不等,頻率的話,大約每次得標後都會跟我拿一些現金去給鄉長温志強;要交付給鄉長温志強的現金,我都是從國翔土木包工業的三灣農會中提領的,完全不會從湧翔公司或我們家人私人帳戶提領等語(偵字3609號卷三第178、193頁);於偵訊中供稱:國翔土木包的存摺跟印章都是我保管,邱國興費次得標三灣鄉公所的採購案,都會跟我說要拿一點錢給鄉長,我有依照邱國興的指示去領錢,有時候家裡會有現金,要拿給鄉長的錢都是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的,邱國興有親口跟我說得標後要拿錢給鄉長等語(偵字3609號卷三第396至398頁)。另證人即被告邱國興於廉詢中證稱(被告顏雪朝並不爭訊被告邱國興供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83頁):國翔土木包之帳務、現金均由我母親顏雪朝管理,我要給付賄款時,向顏雪朝稱「某特定標案得標後,要給温志強的錢回扣賄款的」,我母親顏雪朝就會依我的意思拿取現金給我等語(偵字3609號卷四第60頁)。綜合被告顏雪朝及邱國興之供述,已可認被告顏雪朝對於被告邱國興要交付給被告温志強現金賄款一節,已有所認識。參以被告顏雪朝於調詢中自陳:我是仁德醫校藥劑科畢業,畢業後從事藥劑師工作等語(偵字3609號卷第176頁),可知其具有相當智識及工作經驗,對於被告邱國興交付給被告温志強現金款項可能構成向公務員行賄而屬犯罪行為,自難諉為不知。
②共同正犯之成立,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對彼此決意實行之犯罪事實有所認識,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犯罪事實,與其他正犯所實行之犯罪事實不同,而有輕重之分時,依所犯重於所知,依其所知之法理,應僅就其所知之範圍負責,未可一概論以較重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遍閱卷內證據,查無被告顏雪朝於採購過程中曾與被告温志強接觸,或透過被告邱國興而知悉被告温志強有何違背職務之對價行為,則被告顏雪朝對於被告邱國興交付賄賂,主觀上是否知悉構成違背職務行賄,已非無疑。基於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之原則,應認被告顏雪朝所犯,僅構成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
5.附表四之一:
①編號2: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三灣公所支出傳票、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87至92、107、111、112頁)。
⑵被告呂明城、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於108年10月3日(該日尚有附表四之二編號3、附表四之三編號1之標案)截標前陸續出現在三灣公所前,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分別持數個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呂明城與被告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17時4分許,以LINE通話等情,有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被告傅名頡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87至92、94至104頁),應足以佐證其等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呂明城、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於截標前相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呂明城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②編號7: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三灣公所支出傳票、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15至123、127、131至133、137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③編號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招、決標公告、109年5月14日13時41分傅名頡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5月25日蒐證照片、三灣公所支出傳票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41至158、161、165至175、179頁)。
⑵依上開蒐證照片可知,被告温志強、呂明城、傅名頡陸續於109年5月25日截標前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呂明城、温志強並陸續進入被告傅名頡所駕駛之車輛內,故被告呂明城就本次標案已協調由被告傅名頡得標一節,應堪認定。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④編號14: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支出傳票、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95至204頁、227、231至234、237、241頁)。
⑵109年9月29日14時55分許,有1名疑似投標女子進入三灣公所,同日16時35分至52分許,被告呂明城、傅名頡、吳聲能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然被告傅名頡、吳聲能均未投標,於109年10月15日截止投標前,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邱國興有LINE通話紀錄,被告温志強並自邱惠雅處得知無廠商投標等情,有109年9月29日蒐證照片、109年9月30日三灣公所開標紀錄影本、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07至211、216、217、222、224頁),應足以佐證其等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109年9月29日14時55分許,有1名疑似投標女子進入三灣公所,當日圍標廠商即未投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有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此部分亦有共同洩密犯行。又被告呂明城於109年10月15日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⑤編號17: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温志強記事本、支出傳票、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45至250、253、257、261至263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⑥編號20: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67至271、288、291至294、297、301頁)。
⑵被告呂明城、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12月7日(同一日標截標另有附表四之二編號21)截標前陸續出現在三灣公所前,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又邱惠雅於同日15時7分許告知被告温志強無廠商投標,被告温志強於同日16時56分許傳送「Ok」訊息給被告呂明城等情,有109年12月7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76、277、281至285頁),應足以佐證其等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邱惠雅於截標前已告知被告温志強無廠商投標,且被告呂明城、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⑦編號29: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支出傳票、記事本、111年1月28日及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對翻拍照片、「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05至310、319、323、327、331、333、335、340頁)。
⑵被告呂明城於110年9月13日17時截標前後之16時35分、49分、17時28分許,與被告傅名頡有LINE通話紀錄,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於同日16時41分許,亦有LINE通話紀錄等情,有110年9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對翻拍照片、109年9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14、316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呂明城於截標前接連與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⑧編號45: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43至348、351、355至357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且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⑨編號4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61至366、369、373至375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⑩編號47: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79至384、387、391至393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108年9月9日截標之標案共有附表四之一編號47、附表四之二編號57、附表四之三編號58,分別由加山公司、國翔木土包、合晟土木包得標,本標案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⑪編號4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97至402、405、409至411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⑫編號49: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415至420、423、427至429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⑬編號50: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5至10、13、17至19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⑭編號51: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3至29、33、37至39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⑮編號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11年1月28日及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43至48、61、63、65、69、70頁)。
⑵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2月25日於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呂明城於同日16時34分許與被告傅名頡有LINE通話,被告呂明城於同日16時49分許與被告邱國興有LINE通話等情,有109年2月24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2月25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51至58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2月25日於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呂明城於截標前接連與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⑯編號27: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73至78、101、102、105、107、109頁)。
⑵被告呂明城於110年8月5日致電被告王萬富要求陪標,邱惠雅於同年月9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温志強無廠商投標,被告温志強隨即用LINE發送「OK」訊息給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110年8月9日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同日16時44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5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8月5日及8月9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8月9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8月9日蒐證照片、110年8月9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81、82、86、87、91至98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邱惠雅於110年8月9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温志強無廠商投標,被告温志強隨即用LINE發送「OK」訊息給呂明城,被告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同日16時44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⑰編號31: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17至122、143、147、149、151、155、156頁)。
⑵被告邱月霞、呂明城、温志強、李鳳妮、顏雪朝於110年10月19日16時27分至48分許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顏雪朝並自同日16時46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傅名頡、邱月霞於同日16時41分、42分、47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10月19日蒐證照片、110年10月19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及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0月19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25至131、136、137、140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顏雪朝於110年10月19日46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⑱編號35: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110年12月14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59至164、167、185、187、189、193、194頁)。
⑵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於110年12月14日16時38分許LINE通話,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4分許LINE通話,被告呂明城、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顏雪朝於110年12月14日確有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顏雪朝於同日16時25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14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4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14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72、175至182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顏雪朝於110年12月14日16時25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⑲編號3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錦明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111年1月28日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97至206、229至232、235、239、241、243、247、248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110年12月27日16時20分許,有1名疑似投標男子進入三灣公所,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邱國興於同日16時39分許LINE通話後,被告邱國興於同日16時40分許電聯顏雪朝要求不要投標,同日16時15分至35分許,被告邱月霞、呂明城、李鳳妮相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然均未投標,嗣僅有外來廠商錦明土木包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27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27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7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7日被告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09至228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邱月霞、呂明城、李鳳妮於110年12月27日16時15分許起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均未投標,嗣僅有外來廠商錦明土木包投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有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⑳編號44:
此部分逕洽估價及交付賄款經過,有「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採購資料照片、111年1月28日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51至255、259、261、263、267、268頁)。
㉑編號62: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71至276、279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㉒編號67: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83至289、293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㉓編號71: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97至302、305、306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㉔編號22: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支出傳票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309至314、331至335頁)。
⑵邱惠雅於110年2月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温志強(嗣收回訊息),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22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其中被告邱月霞、邱國興均明顯看出手持3個信封,本件與附表四之二編號23、附表四之三編號24均為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被告呂明城與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2月2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318、321至328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2月2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6.附表四之二:
①編號23: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至10、27、31、32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邱惠雅於110年2月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温志強(嗣收回訊息),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22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其中被告邱月霞、邱國興均明顯看出手持3個信封,本件與附表四之一編號22、附表四之三編號24均為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被告呂明城與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2月2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4、17至24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2月2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②編號34: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5至40、61、65、66頁)。
⑵被告李鳳妮、呂明城、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12月7日確有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於同日16時45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6日及12月7日被告李鳳妮與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3、44、47至57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於110年12月7日16時45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③編號3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110年12月14日被告傅名頡與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69至74、77、95、96頁)。
⑵邱惠雅於110年12月13日16時48分許有與被告温志強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2分、43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2分、44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12月1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82、86、88、91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邱國興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④編號52、53、54、55: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三灣公所「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採購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99至115、119、123、124頁)。
⑵此4次採購案係依逕洽估價方式由國翔土木包承攬,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⑤編號5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27至132、135、139、140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得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⑥編號3: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43至148、163頁)。
⑵被告邱國興、呂明城、邱月霞、傅名頡於108年10月3日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該日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2、附表四之三編號1之標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分別持數個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呂明城與被告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17時4分許,以LINE通話等情,有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51至160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08年10月3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⑦編號5: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09年2月25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67至172、185頁)。
⑵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109年2月25日16時34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9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2分、44分許通話,被告傅名頡、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39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2月25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75至182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邱國興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⑧編號10: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89至194、207、211、212頁)。
⑵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109年7月6日10時44分許通話,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4時27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7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於同日16時50分許通話等情,有109年7月6日被告呂明城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7月6日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7月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97、202、204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邱國興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⑨編號1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15至220、247、251頁)。
⑵邱惠雅於109年11月12日16時27分許傳送訊息給被告温志強「鄉長好 2件工程案目前沒有廠商來投標喔」(109年11月12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三編號15),被告温志強於同日16時23分許被告呂明城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31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於同日16時40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0分、54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李鳳妮、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同日15時2分許起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11月12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1月12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及邱惠雅對話翻拍照片、109年11月12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12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23、227至229、233至243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已自邱惠雅處得知無廠商投標並與被告呂明城聯繫,嗣後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傅名頡於截標前相互聯繫,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⑩編號21: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招、決標公告及109年12月8日決標紀錄、巨昇公司投標文件標封影本、109年12月14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55至267、303頁)。
⑵被告呂明城於109年12月14日16時46分許與被告温志強聯繫後,被告温志強於同日16時48分許即聯繫邱惠雅詢問:「明天的有沒有人來」,邱惠雅於同日16時51分許回覆:「鄉長沒有廠商投標」,被告温志強即於同日16時51分許立即發送訊息予被告呂明城:「Ok」、「沒有人來」,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56分許通話,被告温志強於同日16時57分許詢問三灣公所行政主任徐敏珠後得知投標廠商,被告邱國興於同日16時58分復與被告呂明城通話,國翔木木包旋即於同日16時59分投標等情,有109年12月14日被告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14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及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14日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87至293、298、299頁),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廠商投標訊息而將此洩漏予被告邱國興。
⑶被告温志強於109年11月28日與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聯繫,被告傅名頡與邱國興於同年12月7日聯繫,邱惠雅於109年12月7日15時7分、8分許傳送訊息給被告温志強「鄉長好 明天工程案9點30分開標無廠商投標」、「10點開標目前有1家廠商投標」,被告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16時23分許與被告呂明城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同一日截標時間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20,應係表示此部分投標),被告呂明城、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12月7日(同一日標案截標即附表四之一編號20)確有於截標前一起出現在三灣公所前,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等情,有109年11月28日及12月7日温志強、呂明城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7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巨昇公司電子領標紀錄、109年12月7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81至285頁,卷三第271、276至279、283頁),可佐圍標廠商確已從被告呂明城處得知已有外來廠商投標,才未於109年12月7日一併投標本次標案,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⑪編號25: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10年3月1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3月16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07至311、316、317、321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⑫編號30: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招標、無法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資料、110年10月5日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0月1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25至334、337、342、345頁)。
⑵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為洩密犯行以利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其等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⑬編號57: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49至353、357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108年9月9日截標之標案共有附表四之一編號47、附表四之二編號57、附表四之三編號58,分別由加山公司、國翔木土包、合晟土木包得標,本標案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國翔木土包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⑭編號60: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61至366、370、373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且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⑮編號61: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邱國興手機LINE與呂明城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77至382、386、389、393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且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⑯編號73: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97至402、419頁)。
⑵被告呂明城於110年7月28、29日致電被告王萬富要求陪標,被告呂明城與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16時41分許通話,被告温志強隨即於同日16時38分許詢問邱惠雅「明天有沒有人進來,國小的有沒有增加」,邱惠雅於同日16時43分許回覆「工程沒有哦」,被告温志強再於同日16時44分許回覆被告呂明城「OK」,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7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7月28日及7月29日被告呂明城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監察譯文、110年8月10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及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8月10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05、406、410、411、416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邱惠雅於110年8月10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温志強無廠商投標,被告温志強隨即用LINE發送「OK」訊息給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與被告傅名頡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舜力土木包陪標,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⑰編號74: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08年2月5日至108年2月19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23至427、432、435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⑱編號75: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2月5日至108年4月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39至444、448、449、453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⑲編號7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2月5日至108年4月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57至462、466、467、471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⑳編號77: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75至480、483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㉑編號7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10年1月12日至110年2月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87至492、496、497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被告呂明城再轉交給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㉒編號41: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01至510頁)。
⑵被告呂明城於111年1月17日致電被告傅名頡要求陪標,被告温志強於同年月18日詢問邱惠雅有無廠商投標,嗣經邱惠雅回覆(邱惠雅收回訊息),被告呂明城於同日16時28分、44分許分別與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被告温志強於111年1月26日16時24分許與邱惠雅通話,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111年1月26日16時30分許通話等情,有111年1月17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18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18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18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26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2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13、518、522、524、528、529、542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邱惠雅於111年1月18日在被告温志強詢問有無廠商投標,隨即回覆(嗣收回訊息),被告呂明城再與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被告温志強於111年1月26日16時24分許與邱惠雅通話,嗣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30分許聯繫,嗣後由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廠商投標資訊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㉓編號42: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33至537頁)。
⑵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111年1月24日16時46分許截標前通話,有111年1月22日至111年1月3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42頁),應足以佐證該標案確經被告呂明城協調由國翔木土包參與投標,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應足認被告邱國興與温志強、呂明城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㉔編號43: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54至556頁)。
⑵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111年1月24日16時46分許截標前通話,有111年1月17日至111年1月3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54至556頁),應足以佐證該標案確經被告呂明城協調由國翔木土包參與投標,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應足認被告邱國興與温志強、呂明城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7.附表四之三:
①編號1: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至10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邱國興、呂明城、邱月霞、傅名頡於108年10月3日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該日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2、附表四之二編號3之標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分別持數個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17時4分許,以LINE通話等情,有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3至22頁),已足見其等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呂明城、邱國興、邱月霞於截標前相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②編號9: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5至30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李鳳妮、呂明城、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6月11日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邱國興於同日以LINE通話等情,有109年6月11日蒐證照片、109年6月11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1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1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至44頁),已足見其等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李鳳妮、呂明城、邱國興、邱月霞於截標前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③編號12: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頭份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7至55、65、67、71頁)。
⑵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109年8月13日通話,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50分許通話並表示來不及投標等情,有109年8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8月13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60、61頁),已足見其被告呂明城有居間聯繫投標之事實。且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④編號15: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75至80、105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於109年11月12日16時23分許通話後,邱惠雅於109年11月12日16時27分許告知被告温志強「鄉長好 2件工程案目前沒有廠商來投標喔」(109年11月12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二編號16),被告温志強於同日16時23分許被告呂明城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31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於同日16時40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0分、54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李鳳妮、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同日15時2分許起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11月12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1月12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12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1月12日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84、85、89至102頁),已足見其等有圍標之事實。
⑶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已自邱惠雅處得知無廠商投標並與被告呂明城聯繫,嗣後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傅名頡於截標前相互聯繫,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⑤編號1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09至114、123至125、129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邱惠雅於109年12月3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温志強「鄉長好 2件工程案無廠商投標喔」(109年12月3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四編號19),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於同日16時55分許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等情,有109年12月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18、119頁),嗣後由舜力土木包、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且有圍標之事實。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⑥編號2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33至138、153至155頁)。
⑵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於110年9月13日16時29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35分許通話,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37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9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温志強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9月13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9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110年9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42、145至150頁),嗣後由舜力土木包、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且有圍標之事實。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⑦編號5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59至164、169至172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108年9月9日截標之標案共有附表四之一編號47、附表四之二編號57、附表四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三編號58,分別由加山公司、國翔木土包、合晟土木包得標,本標案嗣後由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⑧編號59: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75至180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⑨編號6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83至188、191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⑩編號69: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邱月霞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95至200、203至207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⑪編號72: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1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11至217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加又土木包、舜力土木包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賄款,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⑫編號4: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21至226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109年2月25日16時34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0分、54分許通話,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2月25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29至234頁),嗣後由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且有圍標之事實。
⑬編號24: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37至242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邱惠雅於110年2月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温志強(嗣收回訊息),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22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其中被告邱月霞、邱國興均明顯看出手持3個信封,本件與附表四之一編號22、四之二編號23均為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被告呂明城與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2月2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46、249至256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2月2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⑭編號32: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59至263頁)。
⑵被告邱月霞、呂明城、温志強、李鳳妮、顏雪朝於110年10月19日16時27分至48分許確有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顏雪朝並自同日46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同日截標標案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31,本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被告呂明城曾至被告邱月霞所駕駛車輛旁,被告呂明城與邱月霞於同日16時47分許有LINE通話(取消)等情,有110年10月19日蒐證照片、110年10月19日被告呂明城與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25至131、137頁),應足以佐證該標案確經被告呂明城協調由合晟木土包參與投標,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應足認被告吳聲能、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⑮編號33: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67至271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温志強於110年11月30日15時48分向被告吳聲能表示:「現在還沒有人來」,於同日16時43分許向呂明城表示:「我處理好了。」,被告呂明城與邱月霞於同日16時56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11月30日被告吳聲能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1月30日被告呂明城與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75至278頁),已足見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已得知無廠商投標並與被告吳聲能、呂明城,並由被告呂明城告知被告邱月霞,被告邱月霞乃投標並由合晟木土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被告邱月霞,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應足認被告吳聲能、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⑯編號37: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81至286頁)。
⑵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110年12月20日8時14分許通話討論標案,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57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12月20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0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90至293頁),且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應足認被告吳聲能、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⑰編號39: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97至302、317至327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吳聲能與邱月霞於110年12月17日15時57分許通話討論標案,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同年月28日8時51分許通話,同日10時37分許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聯繫購買招標文件,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於同日16時41分許通話,被告呂明城、温志強、李鳳妮之女兒、邱月霞、顏雪朝於同日16時33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被告李鳳妮女兒、邱月霞、顏雪朝陸續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17日被告吳聲能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28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28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28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被告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05至309、314頁),且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應足認被告吳聲能、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8.附表四之四:
①編號11: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轉帳傳票、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1至336、353至358、361至364、373頁)。
⑵被告温志強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於109年8月3日16時45分、47分許有LINE通話,被告温志強、呂明城、王舜玄、李鳳妮、傅名頡、顏雪朝於同日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被告王舜玄、傅名頡、顏雪朝陸續投標等情,有109年8月3日蒐證照片、109年8月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9至350、368、369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王舜玄、傅名頡、顏雪朝於109年8月3日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王舜玄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②編號13: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09年11月26日及110年7月28日轉帳傳票、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77至382、399至404、407至413、431頁)。
⑵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於109年9月14日12時10分許聯繫陪標一事,被告李鳳妮、邱月霞、呂明城、王舜玄於同日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被告李鳳妮、邱月霞、王舜玄陸續投標等情,有109年9月14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14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26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7月28日王萬富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110年7月28日及110年7月29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85、389至396、418至427頁),應足以佐證其等間確有圍標之事實。
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李鳳妮、邱月霞、王舜玄於109年9月14日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⑷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王舜玄、王萬富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③編號19: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招、決標公告、109年11月27日及109年11月30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可富營造日記帳、110年1月12日及110年7月28日轉帳傳票、110年1月12日王舜玄通聯紀錄、110年1月12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對話翻拍畫面、被告王萬富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35至440、453至458、461至467、483頁)。
⑵被告邱惠雅於109年12月3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温志強「鄉長好 2件工程案無廠商投標喔」(109年12月3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三編號18),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於同日16時55分許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等情,有109年12月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43、448、449、471至479頁),嗣後由合晟土木包、國翔土木包陪標,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且有圍標之事實。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王舜玄、王萬富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④編號26: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10年12月30日轉帳傳票、舜力土木包王舜玄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87至492、495至499、517至519、523至526頁)。
⑵被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8月5日聯繫被告呂明城,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110年8月9日15時16分許聯繫討論標案,其後同日16時24分許被告呂明城、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先後抵達三灣公所外,被告呂明城與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16時41分許通話後,被告温志強隨即於同日16時41分許詢問邱惠雅「有沒有人進來」,邱惠雅於同日16時43分許回覆「另2件工程無廠商投標」,被告温志強再於同日16時43分許回覆被告呂明城「OK」,被告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同日16時44分許陸續前往投標等情,有110年7月28日及110年7月29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10年8月9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8月9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04、505、509至513頁),嗣後由合晟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且有圍標之事實。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王萬富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⑤編號40: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29至538頁)。
⑵被告王舜玄於111年1月3日10時3分許聯繫被告王萬富表示要去找被告呂明城安排標案,被告王舜玄與呂明城於同日8時30分許至10時35分許聯繫等情,有111年1月3日10時3分被告王萬富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41至545頁)。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亦足認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與被告温志強、呂明城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⑥編號64: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49至558、561、565、567、572頁)。
⑵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王萬富、王舜玄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⑦編號68: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108年10月17日至108年10月18日及108年12月27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可富營造日記帳、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75至580、583、587至590、594、595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王舜玄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⑧編號70:
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經過,有「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108年10月17日及108年10月18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99至604、607、613、614、618頁)。
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温志強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加又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無外來廠商投標而將此洩漏予圍標廠商。
⑶被告呂明城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被告王萬富、王舜玄依約交付賄款予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堪認被告呂明城確係協調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故其與被告温志強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分擔。
㈤犯罪事實伍:
訊據被告温志強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事實伍收賄之事實(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本院卷三第68頁,本院卷九第22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國成、吳瑞玲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4855號卷二第221至238、281至299、355至357、361至365頁,卷三第3至13、59至76、181至184頁),並有三灣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犯罪關係片及大事紀、吳國成年籍資料及茗竑公司登記資料、吳瑞玲年籍資料、茗竑公司109年1月員工薪資表及110年1月員工薪資表、吳國成臺灣企銀頭份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吳瑞玲紅色隨身碟-「盈餘分配-三灣鄉公所」EXCEL檔案圖、107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11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7年至110年吳國成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08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5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9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13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109年、110年員工薪資表、110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工程案費用明細」-茗竑公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8號卷第5至8、17至21、25、27、31至34、37至55、61、62、65至88、91至98、101至110、113至121、125至150、153至165、169至177、181至209、213至226、229至235、239、240頁)。足認被告温志強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㈥犯罪事實陸:
訊據被告温志強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事實陸收賄之事實(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本院卷三第125頁,本院卷九第23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鄭啟民、吳國成、吳瑞玲,證人鄭國年、沈彥君、劉冠志、江宗頤、徐敏珠、楊亮玉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4855號卷一第57至83、149至157、237、239、429至447頁,卷二第35至38、57至71、107至109、123至138、215至217、221至238、243、245、281至299、355至357、361至365頁,卷三第3至13、59至76、181至184、267至278、303、304、307至317、349至351、355至368頁,卷四第5至8頁),並有LED工程案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鄭啓民年籍資料、翊鴻公司、英吉利海鮮公示登記資料、吳國成年籍資料及茗竑公司登記資料、吳瑞玲年籍資料、108年8月27日建設課簽陳影本、温志強109年2月6日至109年3月3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採購案件標簽辦表、「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決標公告、温志強109年4月7日至109年7月14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影本、三灣公所採購案件標簽辦表影本、109年7月30日「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公告、三傑公司109年8月5日三灣(傑)字第1090806001號函影本、三灣公所109年8月11日開標紀錄影本、109年8月20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及與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LED工程案109年9月28日招標公告、109年10月14日無法決標公告、109年10月14日招標公告、三灣LED工程案109年10月22日決標紀錄影本及三灣公所109年10月22日簽影本、三灣LED工程案竣工報告表、110年2月3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1月26日至110年5月24日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茗竑公司110年6月30日(110)茗竑工字第110061055號函影本、110年7月29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110年9月1日及110年9月28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110年10月5日至110年10月28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1月2日三灣公所財產增加單影本、翊鴻公司臺企銀存摺110年11月4日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8號卷第5至7、17至23、27、28、31、35至46、49至52、55至64、67至73、77至79、83至87、91、95至98、101、103、107至113、117至119、123、127至132、135至138、141、142、145至152、155、159至172、175至189、193至201頁)。足認被告温志強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所犯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即為俗稱「搓圓仔湯」條款,係指行為人係以上開方法,使「原有意願參與競標」之廠商,不為投標或價格上之競爭,與原並無投標之意願及真意,而單純出借廠商牌照,以符合3家廠商競標之形式而為陪標之情形自不相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温志強、呂明城與圍標廠商以上開手法協調由特定廠商得標、特定廠商參與陪標但不為價格上之競爭,自應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二、罪名:
㈠被告温志強:
就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貳一、二、犯罪事實參、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44、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附表四之四編號64、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1至13、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24、犯罪事實陸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1、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㈡被告呂金城:
就犯罪事實貳一(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被告呂明城:
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1、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為,係犯貪治罪條例例4條第1項第3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温志強、呂明城各次收受賄賂前期約賄賂之行為,均為其等嗣後收受賄賂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顏雪朝:
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52、53、54、55、56、3、5、10、16、21、25、30、57、60、61、73、74、75、76、77、78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顏雪朝就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顏雪朝所為可能涉犯上開罪名(本院卷九第224、225頁),對於被告顏雪朝之防禦權行使應已有所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
三、共同正犯:
㈠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呂金城就犯罪事實貳一所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温志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呂明城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為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30、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1、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為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為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温志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温志強、呂明城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31、35、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41、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28、58、4、24、37、39所犯合意圍標罪,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温志強、呂明城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38所犯合意圍標罪,與傅名頡、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院卷四第77頁);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7、附表四之三編號72、附表四之四編號13、26、68、70所犯合意圍標罪,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73、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犯合意圍標罪,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18、附表四之四編號19所犯合意圍標罪,與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共同正犯在其合同意思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固皆應負責,但有逾越其認識範圍者,對於逾越部分,則其他共犯不負其責。被告顏雪朝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52、53、54、55、56、3、5、10、16、21、25、30、57、60、61、73、74、75、76、77、78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與被告邱國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
㈠被告温志強、呂明城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1、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合意圍標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合意圍標罪、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斷。
㈡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所犯上開各罪,各次標案分屬不同之標案,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所為不法行為亦均係針對不同標案為之,堪認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對於每一不同標案之犯意及犯行均先後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其目的既在訴訟經濟,並以繳交犯罪所得佐證悛悔實據,莫使因犯罪而保有利益,解釋上自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本意。故此所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且犯罪所得若經查扣,被告實際上別無其他所得者,亦無再令重覆繳交,始得寬減其刑之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温志強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事實壹、貳㈠、㈡、參、肆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附表四之三(編號4、24、32、33、37、39除外)、附表四之四(編號40除外)、伍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陸所示各次收受賄賂犯行(偵字3600號卷四第153、155頁),且於偵查中表示被扣押之帳戶現金為其使用,同意繳回本案犯罪所得,另自動繳回所餘犯罪所得249萬8,100元(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有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三灣鄉農會111年7月19日三鄉農信字第1110002012號函暨匯款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23卷二第139至142頁,3600號卷四第165、167頁),揆諸前揭說明,堪認其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爰就被告温志強所犯上開各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44(僅被告温志強)、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含被告顏雪朝附表四四之二交付賄賂部部分)、附表四之三編號66、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3至6、9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2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3、6、7、9至12、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16、18、19、21至24部分,被告温志強所得財物、被告顏雪朝交付財物均在5萬元以下,且犯罪情節輕微,爰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2項之規定,減輕其等之刑。
㈢被告呂金城就前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呂明城就前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雖不具公務員之身分,惟因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温志強有前述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考量無證據證明其等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爰均依同法第3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等之刑。
㈣被告温志強上開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44、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附表四之三編號66、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3至6、9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2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3、6、7、9至12、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16、18、19、21至24所示犯行,被告呂明城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附表四之三編號66所示犯行,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均依法遞減其等之刑。
四、爰審酌被告温志強於案發時擔任三灣鄉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體念其所享俸祿乃民脂民膏,當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與被告呂明城共同頻繁洩漏政府採購案相關機密予圍標廠商,並對經辦之標案、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不僅與被告呂金城對於人事案共同收受賄賂,更與被告呂明城、圍標廠商以上開手法長期共同圍標並據以收賄,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健全,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所為應予嚴重非難,又被告呂金城、呂明城扮演「白手套」角色,分別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温志強共同以前開手法收受賄賂,被告呂明城更與被告温志強共為洩密、合意圍標之行為,雖無證據證明其等從中獲取利益,然其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政府官箴及公務員形象,有礙公務員公正廉潔執行職務與社會風氣,另審酌被告顏雪朝與其子即被告邱國興多次行賄被告温志強,金額雖非甚鉅,仍足生損害於公務之廉潔性,兼衡被告温志志強、呂明城各次收受或期約及及被告顏雪朝各次交付賄款之金額,被告4人之前科素行,暨被告温志強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洩密之犯行,並於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被告呂金城、呂明城坦承客觀行為,然均否認應負共同收賄之罪責,被告顏雪朝否認行賄之犯行,暨被告温志強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目前無業、父親為植物人、母親年近80歲、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呂金城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目前為鄉民代表、育有5名子女均已成年、與配偶同住、自己健康狀況不佳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呂明城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經營文風打字行、須照顧90歲之失智、中風母親、育有2名成年子女、與配偶同住、自己健康狀況不佳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顏雪朝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目前無業、育有1名成年兒子、需照顧就讀高中之孫子、就讀國中之孫女、自己有三高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主文欄欄所示之刑,併就被告顏雪朝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顏雪朝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相同、目的一致且時間接近等節,依法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温志強、呂明城本案所犯各罪均尚未確定,且被告温志強另犯他案業經判刑(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將來可能與本案確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裁定意旨,本院於本案判決時不定其等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六、被告顏雪朝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因協助其子即被告邱國興經營事業,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雖否認犯行,然已坦承客觀行為,且其所為僅係單純提領款項供被告邱國興向被告温志強行賄,所涉情節尚屬輕微,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另衡酌被告顏雪朝所為上開犯行已生危害於法治社會,有損社會風氣,並為使被告顏雪朝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顏雪朝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期被告顏雪朝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啟自新。
七、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關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故依該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等相關規定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4人犯本案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被告4人褫奪公權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主文欄所示。前開宣告之多數褫奪公權,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被告温志強自動繳交之賄款合計1289萬8,100元,屬被告温志強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温志強107年以後擔任三灣鄉長期間,意圖隱匿歷來向廠商收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處罰,竟基於隱匿、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明知渠母親温葉銀妹(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滿20歲之兒子温冠僑之財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不需納入渠財產申報內容,遂借用温葉銀妹名義於三灣農會開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温葉銀妹三灣農會帳戶),並持有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供渠將107年以後,歷來收賄之不法所得(詳如前述)及其他收入存入隱匿於上開帳戶,並不定期指示不知情任職三灣公所鄉長室助理之臨時人員張春珍利用上開帳戶辦理現金存提,以移轉或變更該等不法所得;復於110年4、5月間借用温冠僑名義,利用歷來收賄之不法所得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呂明城及廖順和合資以570萬元購入「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藉上開洗錢手法,隱匿、移轉及變更渠歷來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之賄賂,並規避財產申報。因認被告温志強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㈡被告呂明城就附表四之一編號44所為,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㈢被告顏雪朝就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所為,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温志強部分:
訊據被告温志強堅決否認洗錢之犯行,辯稱:未曾把犯罪所得存入他人帳戶,因不法所得已花用,帳戶是我經營停車場收入及買賣土地所得等語(本院卷三第17至19頁,本院卷九第147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温志強母親帳戶資金、用兒子名義購買土地資金非收賄贓款等語(本院卷三第20頁)。經查:
1.被告指示不知情任職三灣公所鄉長室助理之臨時人員張春珍利用温葉銀妹三灣農會帳戶辦理現金存款(於109年9月14日現金存入90萬元、110年11月5日現金存入80萬2,300元、110年12月21日現金存入50萬元、111年1月11日現金存入50萬元、111年1月20日現金存入44萬元,然未有提領紀錄);復於110年4、5月間借用温冠僑名義,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即被告呂明城及廖順和合資以570萬元購入「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等情,有温葉銀妹及温冠僑基本資料、温葉銀妹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温葉銀妹大額通貨交易紀錄、110年11月5日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1份、110年4月20日至110年12月14日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不動產買賣契、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及第4號刑事裁定書影本、三灣鄉農會111年4月19日及111年5月10日三鄉農信字第1110000990及0000000000號函影本、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4日頭地一字第1110002152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3號卷二第29至34、37至41、45、49至51、55至60、139至15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依被告温志強所提收入資料(本院卷四第119至168頁),被告温志強於107年12月5日至111年1月15日期間有多筆收入,已難遽認其上開存入帳戶或購買土地之現金全屬其犯罪所得。
3.洗錢係犯罪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行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範洗錢罪之行為態樣,包含「掩飾或隱 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第1款)及「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第2款)。立法目的主要在妨害國家司法對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準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單純從金融機關提領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屬事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97年度台上字第5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4.借用父母子女等至親之帳戶使用,在我國社會尚非罕見之事,且被告温志強借用其母親温葉銀妹之三灣農會帳戶存入現金款項後,並未有提領行為,客觀上難認其有何掩飾及藏匿該犯罪所得之行為,本案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温志強借用母親帳戶使用意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金錢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其財產之本質,而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
5.被告温志強於107年12月5日至111年1月15日期間有多筆收入,業如前述,其以現金購買土地是否屬犯罪所得,亦非無疑,且一般父母基於親情而為成年子女購置房屋、土地,亦屬常情,尚難謂被告温志強所為目的即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金錢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其財產之本質,而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
㈡被告呂明城部分:
附表四之一編號44係以逕洽估價方式而由加山公司承攬該標案,有「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採購資料照片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51至255頁),而依上開資料,可知上開標案係經訪價取得加又土木包之書面報價,由三灣公所農業暨觀光課技佐邱筱茵上簽最後由被告温志強核准,依卷內資料並無從認定被告呂明城參與廠商報價流程,或於採購程序中扮演何角色,且被告傅名頡亦非將賄款交給被告呂明城,故難認被告呂明城應就被告温志強此部分收受賄賂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㈢被告顏雪朝部分:
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部分,被告邱國興與顏雪朝均被起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嫌,惟被告顏雪朝係負責不定期提領現金置放家中以備籌措現金賄款後,由被告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8%之賄款託付被告呂明城轉交被告温志強,業如前述,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部分均尚未達交付賄賂階段,且被告顏雪朝並未參與被告邱國興共同圍標之犯行,其對於被告邱國興與温志強、呂明城實際上如何期約賄款亦無從知悉,其所知悉者僅係依照被告邱國興指示提領款項以供交付賄款,尚難令被告顏雪朝就此部分與被告邱國興負共同期約賄賂之責。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法條、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犯罪,此部分應為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温志強於三灣辦公廳舍案向井田公司蔡柳東及蔡清水收
受賄賂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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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9年12月16日10時24分許/企佑彰銀清水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附表二:温志強人事收受賄賂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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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9年7月24日/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金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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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朱銘堂交付温志強賄款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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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本案976.47kwp約以每1kwp需付1,000元約定交付100萬元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瑞愷公司永豐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及公司備用現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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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之一(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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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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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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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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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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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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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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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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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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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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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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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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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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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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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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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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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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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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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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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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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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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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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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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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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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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編號29之尾款11萬4,640元、編號6之款項2萬435元、編號27尾款3萬6,800元、編號35之款項10萬元、編號38之款項20萬元合計47萬9,401元,由被告傅名頡於同時交付47萬9,000元給被告温志強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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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之二(國翔土木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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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110年12月8日領30萬元、110年12月14日領30萬元、110年12月23日領45萬元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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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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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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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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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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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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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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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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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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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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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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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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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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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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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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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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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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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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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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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27日/45萬元、30萬元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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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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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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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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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顏雪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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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呂明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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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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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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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之三(合晟土木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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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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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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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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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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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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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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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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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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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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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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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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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呂明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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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呂明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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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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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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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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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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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之四(舜力土木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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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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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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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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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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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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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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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8年10月17日至18日/108年12月27日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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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 | | | | | | | | | | | | 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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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件工程(1件未交付)實際交付金額共計104萬5,100元 | | | | | | | | | | | | | |
附表五之一(107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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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 | | | | | | 107年10月8日後至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107年10月8日提領38萬元再以手邊現金湊足42萬8,000元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與水泥路修復工程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與106年度道路養護工程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7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7年三灣鄉頂寮大坪永和大河銅鏡北埔三灣內灣村等12件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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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二(108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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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08年底或109年初農曆春節前(109年1月23日小年夜)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水泥路)、(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等三件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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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三(109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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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10年1月18日後至農曆春節前(2月9日最後上班日)/110年1月18日領45萬元再以手邊現金湊足59萬5,000元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三灣鄉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109年道路修護改善工程與駁崁及排水溝工程等二件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苗栗縣三灣鄉生命紀念園區殯葬設施整體設置計畫」委託 先期規劃技術服務案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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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四(110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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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 | | | | | | 110/9/6領18萬110/12/20領47萬(110年11月間以手邊10萬元現金)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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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內帳誤植為109年標案)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
| 110年7月及8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 | | | |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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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五:温志強自107年迄110年共計收受賄款金額合計一覽表
附表六:温志強於三灣LED工程案向翊鴻公司鄭啟民收受賄賂一 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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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温志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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