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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111年度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柳東



            蔡清水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聰儒律師
            陳鶴儀律師
被      告  古建偉




            温凱勛


            賴元鳳




            朱銘堂



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
被      告  傅名頡


            李鳳妮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沈孟生律師
被      告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鳳妮


被      告  邱國興


            吳聲能



            邱月霞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王萬富



            譚玉清



            王舜玄


            吳國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吳瑞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鄭啓民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0、111年度偵字第3606號至3069號、111年度偵字第4855號、111年度偵字第6875號至688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987號、111年度偵字第6988號、111年度偵字第7309號、111年度偵字第7310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柳東、蔡清水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古建偉犯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温凱勛、賴元鳳犯如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朱銘堂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傅名頡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李鳳妮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各科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邱國興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吳聲能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邱月霞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王萬富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譚玉清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舜玄犯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各次參與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國成犯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吳瑞玲犯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鄭啟民犯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
壹、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温志強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下稱:三灣公所)鄉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對各項工程督導、辦理估驗計價、工程之變更設計、工程款項核撥亦具核定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柳東係井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井田公司)負責人及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企佑公司)股東,並為該2家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清水係井田公司及企佑公司經理,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爭取各項工程預算,推動地方建設,自應清廉自持,為民謀利。詎温志強自107年當選連任三灣鄉長無續任壓力後,明知三灣鄉經費資源短少,工程建設不易,竟為圖一已之私慾,利用其擔任鄉長負責三灣公所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之機會,向井田公司蔡柳東及蔡清水收受賄賂,詳述如下:
一、緣107年、108年間,三灣公所規劃辦理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於107年7月4日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以新臺幣(下同)602萬6,351元決標予傳築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傳築事務所),經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後,分別於108年8月13日及108年9月4日以預算金額9,650萬2,892元辦理兩次公告招 標「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工程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期間有意投標之井田公司蔡柳東與蔡清水於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惟經評估利潤不佳遂未參與投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得標承攬後有利可圖,遂由蔡清水於108年9月12日9時至10時許與温志強聯繫於三灣鄉會晤,藉此向温志強探詢確認渠尚未覓妥內定得標之廠商,並遊說提高工程預算或減項施作,以增加井田公司之投標意願。
二、嗣經三灣公所上修預算金額至1億208萬3,447元(增加558萬555元),並於108年11月26日將標案名稱改以「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下稱: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重新公告招標,蔡柳東與蔡清水見預算提高,即於108年11月26日公告當日8時許,完成電子領標,惟蔡柳東先前曾聽聞友人葉日弘提及,温志強針對該工程要索工程款2%至5%之賄款作為得標條件,因而獲悉温志強索賄之習性,故為爭取得標,遂與蔡清水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蔡清水於108年12月2日與温志強相約於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晤,藉此向温志強爭取得標承攬並以1%或150萬元賄款價碼交涉得標條件,温志強為趁機牟取高額賄款,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清水提高賄款金額再議,蔡清水復於108年12月3日10時4分許致電聯繫温志強,蔡清水:「這樣算起來我這邊不划算。嘿。」,温志強:「嘿,那可以多少你划算?」「那可以多少?」,蔡清水:「啊就就我昨天(108年12月2日)跟你說的啊,嘿。」,温志強:「高一點不行嗎?」,蔡清水:「欸~就算起來就差不多底線是這樣啊,你看看..怎樣。」,温志強:「好啦好啦。」,藉此表達若支付高於「底線」(即工程款之1%或150萬元)之賄款,承攬該案恐無利可圖,故雙方在尚未談妥賄款金額下,蔡柳東與蔡清水於該次招標仍未投標,致使該工程案於108年12月17日再次流標。
三、三灣公所復於108年12月18日辦理「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2次公告招標,108年12月25日截止投標,108年12月26日開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圖順利得標承攬牟利,遂於108年 12月18日8時39分許完成電子領標後,隨即由蔡清水於當日 12時20分許,先與温志強聯繫約定於隔日即108年12月19日10時至11時許會面,復於108年12月19日10時許駕車(車號:000-0000)前往三灣公所附近之「7-11田野門市」(址設苗栗縣○○鄉○○○00000號)前與温志強會晤,期間由蔡清水詢問:「咱們講的金額(意即150萬元賄款金額)Ok嗎?」,温志強答以:「那就只能這樣了」,至此雙方達成合意,約定交付温志強150萬元賄款,作為井田公司順利得標及協助後續履約請款等事宜之代價後,蔡柳東與蔡清水遂參與該次投標;嗣經三灣公所於108年12月30日辦理開標,由井田公司獲評選為優勝廠商,並以1億200萬元得標。  
四、嗣井田公司於109年11月間申請第1期工程款估驗並於109年 12月11日順利獲三灣公所撥付第1期工程款816萬5,044元,蔡清水即提醒蔡柳東應依約交付允諾温志強之150萬元賄款,蔡柳東遂事先指示不知情之井田公司財務主管蘇碧珍(蔡柳東之配偶)於109年12月16日備妥150萬元現金予蔡清水,蘇碧珍則於109年12月16日上午製作取款憑條,託由不知情之會計王美玲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自企佑公司設於該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企佑公司彰銀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待蔡清水前來索取,蔡清水則於同(16)日9時27分許,先與温志強相約稍晚於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復於同(16)日10時許經王美玲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知已領妥款項,並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門口向王美玲拿取以銀行紙袋包裝之150萬元現金放入渠提袋,隨即駕車(車號:000-0000)攜往三灣鄉,並於同(16)日11時13分許,再次與温志強聯繫確認在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後,温志強即於同(16)日11時29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先抵達停駛該服務處外,待蔡清水於同(16)日11時30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抵達停駛於温志強車輛(車號:000-0000)後方,蔡清水與温志強遂分別下車步行進入該服務處,由蔡清水取出該150萬元現金賄款置於該服務處內之桌上,並表示:「那我就告辭了。」,温志強答以:「慢走、慢走」,蔡清水依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50萬元現金賄款予温志強親自收取;蔡清水返回井田公司後,請蘇碧珍轉達蔡柳東,已將該150萬元交予温志強,蘇碧珍因此獲悉該150萬元之用途後,遂於109年12月17日分別在企佑公司轉帳憑單登載「彰銀企佑三灣 1,500,000」,以及在日記帳另立名目登載「彰銀企佑宏佑工程行1,500,000」,作為支出該150萬元賄款之紀錄;温志強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蔡柳東與蔡清水交付之150萬元賄款後,遂依約利用渠擔任鄉長之職權,協助井田公司歷來順利得以估驗請款,並在井田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過程僵持於鋼軌樁項目(即水保設施工程臨時擋土支撐)時,於110年11月25日出面指示承辦課長劉恭銘「通融」有關履約爭議涉及之鋼軌樁項目,使該調解終能成立,復於井田公司申報竣工期間,出面與監造人謝俊雄協調,使井田公司如期獲核定於111年2月25日竣工,免於逾期逐日遭罰以懲罰性違約金10萬2,000元。
貳、人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金城係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古建偉(綽號:牛魔王、牛ㄟ)係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古秉儒之父親,擔任古豐企業有限公司監察人;温凱勛自102年間至109年間任職三灣公所擔任約僱人員,自109年9月23日經温志強簽核錄取擔任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賴元鳳於109年間擔任苗栗縣三灣鄉農會(下稱:三灣農會)總幹事。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已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温志強與呂金城共同向古建偉收受賄賂部分:
 ㈠古建偉、呂金城均係苗栗縣三灣鄉人,與温志強三人均為舊識,古建偉因其子古秉儒原於竹南科學園區任職,月薪較低且無保障,故多次向温志強請託為古秉儒於三灣公所安插職務,惟温志強均予以婉拒。續於109年間,古秉儒因公司倒閉恐遭資遣,古建偉遂積極向温志強爭取讓古秉儒進入三灣公所任職,並於109年3月9日親自致電請託温志強,惟因三灣公所當時尚未有清潔隊員職缺釋出,故未獲温志強正面回應,迨清潔隊員温建財將於109年6月3日退休,隊長廖芳毅於109年5月2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温建財於109年6月3日退休後之職缺後,古建偉得知後又於109年6月8日致電請託温志強未果,為了解温志強意向,遂請託與温志強交好之三灣鄉民代表呂金城居中探詢温志強,温志強見此清潔隊員職缺爭取者眾,竟以60萬元之價碼賣官鬻爵,遂指示呂金城居間協調,二人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賄之犯意聯絡,經由呂金城出面利用與古建偉會面之時機,以手指比出「六」的手勢向古建偉示意,轉達温志強要求60萬元之賄款作為進用古秉儒擔任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建偉則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而應允之,雙方達成合意後,温志強遂於109年7月17日批准上開遞補温建財退休職缺之人事簽呈甄選案,並於109年7月17日經三灣公所上網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7月22日16時截止報名,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呂金城遂於報名期間領取簡章交由古建偉囑咐古秉儒填妥報名表並辦理體檢後,再由呂金城協助報名事宜,温志強再於甄選前之同年月22日指示呂金城提醒古秉儒務必於隔(23)日9時許參加甄選;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同(23)日14時公告,古秉儒果以82.5分經温志強於109年7月24日批示「可 7/24」後核定進用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8月1日到職任用迄今。
 ㈡古建偉經呂金城通知古秉儒錄取後,為依約交付60萬元賄款予温志強,委由不知情之配偶楊瑞香先於109年7月24日9時許,赴華南銀行頭份分行自其名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60萬元至古建偉設於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以便古建偉籌措並就近於三灣郵局領取現金賄款,復由古建偉先於109年7月26日21時許,聯繫向呂金城再次確認60萬元之賄款價碼,再由呂金城於109年7月27日8時16分許,預告温志強相約稍晚會面後,古建偉遂與楊瑞香聯繫並於同(27)日9時27分許抵達三灣郵局,經臨櫃提領60萬元現金賄款,並隨即聯繫約見呂金城於其位於三灣鄉六合街1號之住處會面,將以郵局白色紙袋包裝之6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由呂金城轉交温志強。呂金城復於同(27)日9時至12時許,保管古建偉託交之60萬元賄款期間,密集聯繫約見外出之温志強後,終於同(27)午間12時35分前往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香香飲食店」外,將古建偉依約交付之60萬元清潔隊員人事案現金賄款當面轉交温志強收執。
二、温志強向温凱勛及賴元鳳收受賄賂部分:
 ㈠109年6、7月間,温凱勛之父温明德獲悉當時該公所清潔隊因隊員饒凱閔預計於109年7月間申請退休後,為使温凱勛得以自三灣公所約僱人員轉任該公所清潔隊隊員正式職缺,以圖正式職缺之保障,乃透過時任三灣農會總幹事之姐夫(即温凱勛之姑丈)賴元鳳,向温志強爭取讓温凱勛獲聘為清潔隊員正式職缺,温志強竟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索50萬元賄款作為錄取温凱勛之代價,温明德認温志強索取金額過高而作罷。惟温凱勛為爭取清潔隊員職缺,復於109年7月下旬與賴元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賴元鳳偕三灣鄉民代表廖順和一同前往三灣公所鄉長室與温志強斡旋,温志強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而應允,雙方達成賄款金額降為45萬元之合意後,因温凱勛當時僅能籌措30萬元,温凱勛先於109年7月22日21時40分許,利用自動櫃員機以金融卡自其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提領12萬元現金,復於109年7月23日14時許赴土銀苗栗分行自上開帳戶臨櫃提領17萬元現金,並自名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三灣農會帳戶)提領2萬元現金,並於109年7月24日10時許聯繫託交賴元鳳上開籌措之30萬元現金賄款,賴元鳳則於同(24)日自其女賴海鈺名下之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5萬元現金代墊,藉以湊足45萬元現金賄款後,旋於同(24)日10時26分許,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三灣農會辦公室,由賴元鳳將以袋裝包裹之45萬元現金賄款當面轉交温志強。
 ㈡嗣饒凱閔於109年8月17日退休後,經三灣公所清潔隊員張新財於109年9月1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饒凱閔退休後之職缺,並由温志強於109年9月21日核准辦理,期間賴元鳳即於109年9月10日先轉知温凱勛之父親温明德已與温志強談妥內定由温凱勛錄取該職缺。隨後三灣公所於109年9月23日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9月28日16時截止報名,並於109年9月29日9時至12時進行甄選,同(29)日14時公告結果。温志強因於109年7月間已收取温凱勛與賴元鳳交付之45萬元賄款,遂於109年9月28日截止報名前幾日,主動將報名表交予温凱勛並表示「報名表填一填」,温凱勛見温志強此舉應係有望獲內定錄取後,便於109年9月25日填妥辦理報名,復經賴元鳳於109年9月29日8時許甄選開始前通話預告:「這個甄選沒有問題」後,温凱勛果於109年9月29日以81.5分經温志強核定順利錄取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10月1日到職任用。
三、綜上,温志強共收受賄款105萬元(計算式60萬元+45萬元,詳如附表二)。
參、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
一、緣108、109年間,温志強規劃於三灣公所清潔隊垃圾掩埋場之土地出租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並指派該公所清潔隊隊長廖芳毅承辦,廖芳毅先於108年12月間評估出租方式及效益,復於109年3、4月間經三灣鄉民代表會決議通過後,簽辦公開標租作業,並於109年4月15日簽陳「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採公開標租方式,標租總面積1公頃,為期20年,以「最高標」決標,並經温志強決行。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4月21日在其網頁公告「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下稱:「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辦理開標,由瑞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負責人朱銘堂出席開標並以標價年租金40萬元得標。詎温志強見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當可從中向業者索賄牟利,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28日獲悉瑞愷公司得標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廖芳毅安排朱銘堂至該公所會議室與温志強單獨會晤,期間由温志強聲稱依太陽能案場的「行規」,朱銘堂尚須支付每kwp(峰瓩)2,000元之「額外費用」,以該標租案預定裝置容量1,000kwp(峰瓩)計算後,逕向朱銘堂要索200萬元賄款,惟朱銘堂未預料會遭索賄,故當下答覆未將温志強所謂之「行規」及「額外費用」納入成本預算,婉拒温志強之要求。
二、温志強一時索賄未逞後,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決標後,不知情之廖芳毅將草擬三灣公所與瑞愷公司待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陳核予温志強,惟温志強為獲取不法利益刻意積壓前揭公文未決,致瑞愷公司因尚未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遲未進場施作;遲至109年6月5日接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下稱: 台電苗區處)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要求,若瑞愷公司未於收到該審查意見書30工作天內,提送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將取消本案件設置,瑞愷公司朱銘堂為免簽約遭取消饋線量及延宕工程進度,經洽詢廖芳毅獲悉,簽約程序不明原因乃係遲未獲温志強核決,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親赴三灣公所與温志強斡旋,温志強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雙方達成交付100萬元賄款之協議,隨後朱銘堂則在温志強要求下,修改部分契約條文,復經温志強審閱後始核決同意簽約,並指派廖芳毅於109年6月29日代表三灣公所與朱銘堂正式簽立租賃契約,使瑞愷公司能即時簽訂完成租賃契約。
三、其後,瑞愷公司朱銘堂因與三灣公所於109年6月29日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仍待完成公證,以補送上述應附之公證書封面影本予台電苗區處,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與三灣公所籌備公證事宜之際,復於109年9月1日指示瑞愷公司不知情之陳玥甄備妥50萬元 現金,由陳玥甄填妥取款憑條並將瑞愷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之存摺委託不知情之謝維貞於當日9時許,前往該分行提領50萬元現金交予陳玥甄,復由陳玥甄於當日在瑞愷公司帳務登載「公司借款予股東-領現給BOSS」之50萬元支出,並將該50萬元現金交給朱銘堂後,朱銘堂隨即於當日將備妥之50萬元現金賄款攜往三灣公所,由朱銘堂約於14時許在該公所內以紙袋包裝將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現金賄款連同1罐茶葉當面交付温志強,隨後瑞愷公司則順利於109年9月10日與三灣公所完成契約公證程序。
四、瑞愷公司於109年10月間與台電苗區處完成併聯作業並取得苗栗縣政府核發免雜項執照竣工備查函,惟本標租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之開發許 可,故瑞愷公司曾於109年11、12月間經三灣公所轉陳苗栗縣政府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遭該縣政府不予受理後,復於110年3、4月間重新申辦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山坡地開發 許可等作業,朱銘堂鑑於本標租案曾遭温志強延宕簽約,且先前於109年9月10日僅支付所期約100萬元中之50萬元賄款 予温志強,慮及後續在該公所土地施作水土保持工程時恐遭温志強刁難,遂承上開行賄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陳玥甄分別於110年3月29日及4月1日各準備10萬元,共計20萬元現金予朱銘堂,由朱銘堂於110年5月14日攜往水土保持計畫現勘 審查現場,並於完成水保現勘後私下請温志強乘坐朱銘堂當(14)日駕駛之座車(車號:000-0000),藉機將如附表三編號2之2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受朱銘堂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及編號2之20萬元,共計70萬元賄款後,瑞愷公司則順利完成後續申設流程,並於111年3月4日正式售電予台電公司。
五、綜上,温志強於上開共收受賄款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20萬元,詳如附表三)。
肆、三灣鄉內工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明城係三灣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另為文風打字行(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之配偶林芳如)及玖暘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兒子呂昊軒)之實際負責人,為代表温志強出面協調廠商圍標及收受賄賂之白手套;傅名頡(原姓名:饒達煌,綽號:煌弟)係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加山公司,登記負責人李鳳妮) 實際負責人及加又土木包工業(下稱:加又土木包)負責人;李鳳妮為傅名頡之配偶,係擔任加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邱國興係國翔土木包工業(下稱:國翔土木包,登記負責人邱達耀為邱國興之父親)實際負責人;顏雪朝為邱國興之母親,係國翔土木包會計人員;吳聲能(綽號:阿能古)係合晟土木包工業(下稱: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邱月霞);邱月霞為吳聲能之配偶,係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王萬富係舜力土木包工業(下稱: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為王萬富之長子王舜玄)實際負責人,另擔任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富公司)負責人;譚玉清為王萬富之配偶,係舜力土木包財務人員及可富公司監察人;王舜玄為王萬富之長子,係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已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107年不詳時間起,温志強為圖向特定廠商收取賄賂以及影響三灣公所發包之工程決標價格,與呂明城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竟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及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圍標廠商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利用三灣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私下勾結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等廠商,夥同謀組圍標集團,輪序陪圍標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案,致使上開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作為温志強在公所內協助獲取其他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渠等達成合意後,為能符合三灣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決標之標案,温志強則授權由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居間協調輪序,自上開4家廠商中覓妥得標之廠商及2家陪標廠商後,復由温志強於標案截止投標前,先向不知情之該公所行政室課員邱惠雅或主任徐敏珠刺探獲悉投標廠商家數,據以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預定之主陪標廠商後,加山公司傅名頡與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與邱月霞、舜力土木包王萬富與王舜玄及譚玉清,為圖影響決標價格,遂與温志強、呂明城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在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之情形下,由輪到得標之廠商約以預算金額97%以下之標價投標,其中2家陪標廠商則約以預算金額98%以上之不為競爭之標價投標,使內定廠商順利以高價得標,然若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渠等則不為投標,促使該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由輪序得標之廠商於第2次招標自行投標;倘該次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呂明城則出面協調輪由該次輪到得標之廠商自行投標,復由温志強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賦予之權限,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決標予該內定廠商。另該等圍標集團廠商承攬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採逕洽廠商估價發包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亦循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嗣上開圍標集團藉前揭不法手段得標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所列三灣公所之工程案後,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由傅名頡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手邊現有資金或指示不知情之李鳳妮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由傅名頡於得標後或完工撥款後,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分1至2次將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交付温志強;國翔土木包由邱國興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及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因無證據證明顏雪朝知悉所交付之賄賂為温志強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應認定其主觀上僅知所交付之賄賂係温志強職務上行為之對價),經顏雪朝負責不定期提領現金置放家中以備籌措現金賄款後,由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合晟土木包由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月霞負責於完工撥款後以手邊現有資金或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將約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親自交付温志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舜力土木包則由王萬富、譚玉清與王舜玄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得標工程之開工前及完工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各4%之現金賄款,交由王萬富或王舜玄分1至2次將約結算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前揭廠商託付呂明城之賄款,則由温志強不定期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二、茲將温志強等人行、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集體圍標等不法情節臚列於后:
 ㈠加山公司傅名頡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一):
 1.附表四之一編號2「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編號2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陪標或得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10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0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間完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453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賄款13萬4,000元現金(13萬4,53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附表四之一編號7「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7工程於109年3月25日及109年3月31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4月7日以60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遂於109年9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48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9月8日自加山公司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6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所示之賄款4萬8,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3.附表四之一編號8「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8工程於109年3月至5月間辦理招標作業,經109年3月25日、109年4月14日及109年5月15日開標流標後,109年5月18日再次公告招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陪標或得標之李鳳妮負責製作投標文件,交由傅名頡於109年5月25日前往投標,嗣於109年5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2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2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40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12月21日自渠名下之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李鳳妮三灣郵局帳戶)提領35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8所示之賄款34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4.附表四之一編號14「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14工程於109年9月16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29日17時截止投標經109年9月30日流標,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重新公告修正採購金額為170萬5,000元整),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9月2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刻意放棄投標致該次流標;復經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温志強再次向邱惠雅探知無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0月1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5萬3,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8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復於110年4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224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4月26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2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4所示之賄款13萬2,000元(13萬2,240元捨去百位以下)中之尾款5萬2,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保護區半8萬+5.2清」,以示先後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13萬2,000元。  
 5.附表四之一編號17「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17工程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招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投標,並於109年11月17日以77萬2,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3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中小排77.2 半3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3萬元,傅名頡復於110年8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5536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7所示之賄款5萬5,000元(5萬5,360元捨去百位下)中之尾款2萬5,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6.附表四之一編號20「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0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52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7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0145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0所示之賄款20萬1,000元現金(20萬1,45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7/2 OK」,以示已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  
 7.附表四之一編號29「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9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9月1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05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將來登載於內帳,惟李鳳妮漏未登載,復經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9所示之賄款16萬4,640元中之尾款11萬4,6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鄉內小型=0000000=000000-00000=11464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之賄款。 
 8.附表四之一編號45「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5工程於109年7月21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9年7月28日以28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7月27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24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30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5所示之賄款2萬2,000元現金(2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9.附表四之一編號46「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6工程於108年10月2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8年10月8日以77萬5,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8月1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62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8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6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0.附表四之一編號47「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53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6月4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276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6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3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7所示之賄款12萬2,000元現金(12萬2,76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1.附表四之一編號48「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8工程於107年8月10日公告招標,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7年8月20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792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8所示之賄款13萬7,000元現金(13萬7,92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2.附表四之一編號49「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9工程於107年7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嗣於107年7月3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30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3292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9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9所示之賄款33萬2,000元現金(33萬2,92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3.附表四之一編號50「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0工程於107年6月28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7月10日開標,加山公司以155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4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0所示之賄款12萬4,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4.附表四之一編號51「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1工程於107年4月11日公告招標,107年4月2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4月2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01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13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812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7年12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4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1所示之賄款8萬1,000元現金(8萬1,2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5.附表四之一編號6「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2月2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3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所示之賄款2萬435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災害搶通修=255447=20435」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之賄款。
 16.附表四之一編號27「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7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1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7所示之賄款8萬6,800元中之尾款3萬6,8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大河錫隘=0000000 00000-00000=3680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大河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7.附表四之一編號31「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1工程於110年10月7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0月1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2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15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1所示之5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110年加山5萬保護區」,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登載「保護區=0000000 之前先50000」之工程賄款明細與其他工程之賄款一併及交付温志強,以示已先交付5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18.附表四之一編號35「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35工程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14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5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330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得標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5所示之10萬元賄款,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6月豪雨=0000000 先1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1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19.附表四之一編號38「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8工程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2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於當(27)日16時許在三灣公所外洩漏予在場之邱月霞與李鳳妮,並以LINE洩漏予邱國興並交代勿前往投標後,邱國興即於當(27)日16時40分致電渠母親顏雪朝,通知:「『不必過去』啦!『家裡玩』知道否?」及「不要過去喔!不要過去。」,通知不知情之顏雪朝勿前往投遞標單,致110年12月28日該次開標因未達法定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29日第2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4日由加山公司一家廠商投標,並以69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得標後之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8所示之20萬元賄款,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道路修護=0000000 先2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2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0.附表四之一編號44「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案:
  温志強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44工程係傅名頡負責之加又土木包於110年10月間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以9萬4,080元承攬編號44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遂於110年11月間撥款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4所示之賄款7,526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鉅木=94080=7526」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交足8%之賄款。
 21.附表四之一編號62「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2工程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30日以73萬1,5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3月16日撥款後,隨即指示李鳳妮於109年3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5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2所示之賄款5萬8,000元(5萬8,560元捨去百位以下)現金交付温志強。
 22.附表四之一編號67「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7工程於108年8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16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7所示之20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活動中心416半入20」,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之前金20萬元,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3.附表四之一編號71「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71工程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2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19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0月21日撥款後,經李鳳妮於108年10月22日及10月23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1所示之賄款17萬5,000元現金(17萬5,6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4.附表四之一編號22「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2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4萬6,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9月間陸續獲撥工程款後,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賄款2萬9,000元現金(2萬9,557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5.綜上,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一所列之編號2、7、8、14、17、20、29、45、46、47、48、49、50、51、6、27、31、35、38、44(不含呂明城)、62、67、71、22等24件工程,已陸續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予温志強。
 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二):
 1.附表四之二編號23「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3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設於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3所示之賄款4萬3,6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及「43,60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2.附表四之二編號34「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4工程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8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72萬6,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示之賄款45萬8,08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458,08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3.附表四之二編號36「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6工程於110年12月3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07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列之賄款6萬9,2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及「69,20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4.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國翔土木包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分別於110年6月間以5萬8,422元承攬編號52「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110年11月間以9萬8,306元承攬編號53「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110年8月間以9萬8,868元承攬編號54「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及110年9月間以5萬2,720元承攬編號55「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所示之賄款4,673元、7,864元、7,909元及4,217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上揭工程名稱及「4673」、「7864」、「7909」、「4217」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些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5.附表四之二編號56「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6工程於110年1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2月15日以42萬3,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6所示之決標金額約8%之賄款33,8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3384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6.附表四之二編號3「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所列之賄款13萬6,000元(13萬6,8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7.附表四之二編號5「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工程於109年2月13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3,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所示之賄款4萬3,000元(4萬3,4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8.附表四之二編號10「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0工程於109年6月24日公告招標,109年7月6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7月7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311萬2,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0所示之賄款24萬8,000元(24萬8,9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登載「國訂金250000」及「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9.附表四之二編號16「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6工程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招標,109年11月1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1月1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72萬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6所示之賄款21萬7,000元(21萬7,6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收11/23」,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0.附表四之二編號21「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1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刺探獲悉有外來廠商投標後,將訊息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放棄投標,致109年12月8日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9日第2次公告招標,温志強復於109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前先後向邱惠雅及徐敏珠刺探獲悉廠商投標情形後洩漏予呂明城,遂由呂明城轉知邱國興自行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15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23萬3,000元得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1所示之賄款17萬8,000元(17萬8,6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1.附表四之二編號25「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5工程於110年3月10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3月17日以69萬得標後,邱國興遂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5所示之賄款5萬5,000元(5萬5,2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2.附表四之二編號30「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0工程於110年10月1日第1次公告招標,110年10月5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之110年10月5日16時52分致電呂明城,告知「今天沒人來喔?」及「山上的那個啊!頭寮坑的那個」,藉此洩漏無廠商投標之訊息後,由呂明城轉知邱國興,惟邱國興不及備妥文件參與投標,致110年10月5日開標因無廠商參與投標而流標,復經該公所於110年10月7日第2次公告招標,期間呂明城亦協調由邱國興自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1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一家參與投標,並以78萬1,000元得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遂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8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3.附表四之二編號57「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05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7所示之賄款16萬4,000元,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4.附表四之二編號60「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60工程於108年10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街,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15日以93萬5,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60所示之賄款7萬4,000元(7萬4,8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5.附表四之二編號61「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61工程於108年10月2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29日以46萬3,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61所列之賄款3萬7,000元(3萬7,0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10/29」,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6.附表四之二編號73「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3工程於110年7月30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10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10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1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05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3所示之賄款16萬4,000元(16萬4,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7.附表四之二編號74「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4工程於108年2月1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0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四編號74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18.附表四之二編號75「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5工程於108年2月1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0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5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19.附表四之二編號76「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6工程於108年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1日以53萬7,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6所示之賄款4萬2,000元(4萬2,9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20.附表四之二編號77「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7工程於109年1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1月14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遂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5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21.附表四之二編號78「110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8工程於110年1月22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月27日以67萬2,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遂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8所示之賄款5萬3,000元(5萬3,7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22.附表四之二編號41「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41工程於111年1月6日第1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協助陪標後,期間由呂明城於111年1月17日致電傅名頡,告知:「明天(111年1月18日)的事」、「要記得喔!」,藉此提醒傅名頡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前,向行政室邱惠雅刺探獲悉有其他廠商投標後,將訊息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輪到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放棄投標,致111年1月19日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流標,復經111年1月20日第2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26日17時截止投標,温志強復於111年1月26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刺探獲悉廠商投標情形後洩漏予呂明城,遂由呂明城轉知邱國興逕行投標,惟該案於111年1月27日開標,係由國翔土木包經與外來廠商錦明土木包工業競標後,始以269萬9,100元得標,故邱國興不需支付編號41工程之賄款予温志強。
 23.附表四之二編號42「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42工程於111年1月17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邱國興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1年1月25日以78萬1,000元得標,惟該案屬開口契約性質,因尚待施作及結算,故邱國興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2所示之賄款62,480元予温志強。
 24.附表四之二編號43「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43工程於111年1月1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邱國興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1年1月25日以77萬7,000元得標,惟該案屬開口契約性質,因尚待施作及結算,故邱國興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3所示之賄款62,160元予温志強。
 25.綜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顏雪朝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二所列編號23、34、36、52、53、54、55、56、3、5、10、16、21、25、30、57、60、61、73、74、75、76、77、78、41、42、43等27件工程,除編號42及編號43等2件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始交付賄款,編號41工程因係於第2次招標再自行競標得標而無須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予温志強。
 ㈢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邱月霞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三): 
 1.表四之三編號1「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所示之賄款14萬元(14萬1,068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2.附表四之三編號9「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9工程於109年6月1日公告招標,109年6月11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吳聲能與陪標之加山公司李鳳妮或傅名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6月12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5萬4,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9所列之賄款14萬元(14萬9,686元捨去千位以下)逕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由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3.附表四之三編號12「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2工程於109年8月3日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8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惟因呂明城未及時覓妥加山公司陪標,致該次未湊滿3家投標廠商而流標;嗣109年8月19日第2次公告招標,由合晟土木包於109年8月25日以114萬4,000元得標後,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工業之日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或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2所示之賄款9萬元(9萬1,51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4.附表四之三編號15「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5工程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招標,109年11月1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1月1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或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1月13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5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或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5所示之賄款16萬元(16萬4,715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5.附表四之三編號18「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8工程於109年11月23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國翔土木包、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02萬4,000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8所示之8萬元賄款(8萬1,09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6.附表四之三編號28「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28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9月1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72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於111年3月25日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23萬元籌措賄款,並於存摺內頁該筆交易紀錄旁手寫登載「給鄉長200,000/30,000是修車」,以示支出20萬元作為交付「鄉長」温志強之賄款後,利用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28所示之賄款20萬元(21萬5,419元捨去萬位以下)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7.附表四之三編號58「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58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28萬4,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58所示之賄款10萬元(10萬1,54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8.附表四之三編號59「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59工程於108年10月4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15日以86萬元得標後,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59所示之賄款6萬元(6萬8,80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9.附表四之三編號66「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66工程於109年6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6月16日以31萬元得標後,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資金籌措賄款,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66所列之賄款2萬元(2萬4,80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10.附表四之三編號69「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69工程於110年7月26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8月3日以79萬8,000元得標後,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於111年1月間自渠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資金籌措賄款,將附表四之三編號69所示之賄款6萬元(6萬3,836元捨去千位以下)與其他應交付之工程賄款共計10萬元,逕攜往温志強位於三灣鄉民生街22號之住處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
 11.附表四之三編號72「107年1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72工程於107年5月8日公告招標,107年5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又土木包、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舜力土木包李鳳妮或邱月霞及加又公司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68萬8,000元得標(加又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賄款後,利用温志強或呂明城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72所示之賄款13萬元(13萬5,04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温志強收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12.附表四之三編號4「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4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36萬元得標附表四之三編號4之工程(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惟邱月霞認該工程屬開口契約性質,故無須交付賄款予温志強。
 13.附表四之三編號24「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24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加山公司李鳳妮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36萬5,000萬元得標附表四之三編號24之工程(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邱月霞認該工程屬開口契約性質,故無須交付賄款予温志強。
 14.附表四之三編號32「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2工程於110年10月14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及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0月20日以77萬8,000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撥款,故吳聲能及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2所示6萬2,24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5.附表四之三編號33「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3工程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招標,110年11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吳聲能與邱月霞與温志強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並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之110年11月30日15時48分及16時43分以電話向吳聲能及呂明城洩漏無廠商投標之訊息,並向吳聲能表示:「我處理就好啦!」及「現在還沒有人來(意指無其他廠商領標投標)」後,呂明城亦於當(30)日16時許轉知邱月霞,邱月霞遂於當(30)日逕行投標。嗣110年12月1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86萬元得標附表四之三編號33,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列6萬8,8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6.附表四之三編號37「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7工程於110年12月8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與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21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7萬元得標附表四之三編號37之工程(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所示16萬5,6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7.附表四之三編號39「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9工程於110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8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與邱月霞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29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58萬元得標附表四之三編號39之工程(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所列20萬6,4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温志強。
 18.綜上,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與邱月霞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附表四之三所列編號1、9、12、15、18、28、58、59、66、69、72、4、24、32、33、37、39等17件工程,除其中編號4及編號24等2件工程因屬開口契約性質不需交付賄款,編號32、33、37、39等4件工程因尚待結算撥款始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予温志強。
 ㈣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四):
 1.附表四之四編號11「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11工程於109年7月22日公告招標,109年8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逕行投標,嗣於109年8月4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136萬7,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與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之帳記登載「109年度三灣鄉農路.8%第一次款54,600」及「沖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結算8%尾款54,6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自渠名下造橋大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9年9月14日提領20萬元及110年1月7日提領16萬元以籌措賄款,復由王舜玄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各將2筆5萬4,6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10萬9,2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後,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頁面登載「半」及「OK」,以示先後各半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2.附表四之四編號13「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13工程於109年9月3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9月15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24萬4,58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9年11月26日及110年7月28日之帳記登載「三灣村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8%開工款89,700」及「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結算款89,3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9年11月25日提領15萬5,542元及110年7月27日提領25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舜玄於109年11月26日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各將8萬9,700元及8萬9,3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3所示賄款17萬9,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後,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頁面登載「9萬」及「OK」,以示先後各半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3.附表四之四編號19「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9工程於109年11月23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4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5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帳記登載「三灣鄉109年度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開工8%款103,000」及「三灣鄉109年各村農路改善及修繕維護8%結算款103,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8%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10年1月7日提領16萬元及110年7月27日提領25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舜玄於110年1月12日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各將10萬3,0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9所示之賄款20萬6,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後,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賄款。
 4.附表四之四編號26「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26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56萬0,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於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之8%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於110年12月30日之帳記登載「大河底野溪上游.8%開工及竣工款204,000」,以示已一次交足8%之賄款,並於110年12月15日自舜力土木包工業王舜玄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舜力土木包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5萬元,再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20萬4,000元賄款後,復由王萬富於110年12月30日至春節前之某日,將20萬4,000元賄款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一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20萬4,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
 5.附表四之四編號40「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40工程於110年12月30日及111年1月12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第2次於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在王萬富與温志強、呂明城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王萬富與王舜玄於招標期間請呂明城協調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後,嗣於111年1月19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81萬5,000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達一定進度,故王萬富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示22萬5,200元之賄款。
 6.附表四之四編號64「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64工程於107年8月7日第1次公告招標及107年8月14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第2次於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王萬富與温志強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自行投標後,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68萬元得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7年9月11日及108年10月14日之帳記登載「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開工8%款27,000」及「付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結算款27,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於107年9月間以公司現有資金及於108年10月14日自譚玉清郵局帳戶提領20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萬富於107年9月11日及王舜玄於108年10月18日,各將2萬7,0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示之賄款5萬4,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
 7.附表四之四編號68「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68工程於108年7月8日公告招標,108年7月2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7月23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03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8年10月14日及108年12月27日之帳記登載「付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開工款80,000」及「108年度村民大會議.工程結算8%尾款78,9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8年10月14日提領20萬元及108年12月20日提領16萬8,000元以籌措賄款,復由王舜玄分別於108年10月17日至108年10月18日期間及108年12月27日,各將8萬元及7萬8,9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15萬8,9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
 8.附表四之四編號70「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70工程於107年12月6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1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又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又土木包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18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69萬元得標(加又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2.5%作為賄款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8年1月19日及108年10月14日之帳記登載「107年度三灣小型建設工程開工5%頭期款67,000」及「付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與AC工程)結算款67,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5%之賄款,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8年1月18日提領12萬元及108年10月14日提領20萬元以籌措賄款,復分別由王萬富於108年1月18日及王舜玄於108年10月17日或108年10月18日,各將67,000元攜往呂明城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賄款13萬4,000元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復由温志強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該賄款。
 9.綜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所示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40、64、68、70等8件工程,除編號40工程尚待結算始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予温志強。
 ㈤綜上,温志強共收受66件工程賄款739萬4,100元(計算式: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24件288萬1,000元+國翔土木包27件228萬8,000元+合晟土木包17件118萬元+舜力土木包7件104萬5,100元,詳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
伍、三灣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吳國成係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竑公司)股東,擔任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瑞玲係茗竑公司股東,亦為吳國成之胞姐,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本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己之私,而為下列犯行:
一、緣自106、107年間,茗竑公司吳國成為得標三灣公所辦理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下稱:設計監造案),遂與茗竑公司股東即胞姐吳瑞玲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國成於不詳時間前往三灣公所向温志強洽談,爭取得標該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當面以手勢左手比「1」,右手比「5」,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賄款予温志強,作為茗竑公司得標之代價,温志強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當場即答覆「好啊」及「那之後就由你來服務」等語,表示同意吳國成提議之條件。雙方達成合意後,吳國成與吳瑞玲遂自107年迄今持續以茗竑公司參與投標承攬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五所示之三灣公所辦理之設計監造案,經該公所以「准用最有利 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予茗竑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温志強遂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利用渠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竑公司,分述如后:
 ㈠107年度:茗竑公司於107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五之一所列11件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7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42萬8,234元,再由吳國成於107年10月8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38萬元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42萬8,000元後,於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將107年度得標如附表五之一所列11件標案之15%賄款42萬8,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7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42萬8,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㈡108年度:茗竑公司於108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五之二所列5件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8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17萬1,896元,再由吳國成於108年底或109年初的農曆春節前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17萬1,000元後,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將108年度得標如附表五之二所列5件標案之15%賄款17萬1,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8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17萬1,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㈢109年度:茗竑公司於109年度陸續得標附表五之三所列13件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上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9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59萬9,156元,再由吳國成於110年1月18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45萬元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59萬9,000元後,於110年初農曆春節(2月9日最後上班日)前,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將109年度得標如下附表五之三所列13件標案之15%賄款59萬9,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9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59萬9,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㈣110年度:茗竑公司於110年度陸續得標設計監造案因而承攬如下見五之四所列24件工程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温志強之賄款,吳國成則在承攬相當件數之設計監造案後,先於110年9月6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18萬元併同手邊現金湊足20萬元後,前往三灣公所當面交付110年度第1筆賄款20萬元予温志強,續於110年11月間以手邊現金湊足10萬後,前往三灣公所當面交付110年度第2筆賄款10萬元予温志強,復於110年下旬委由吳瑞玲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10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温志強之賄款金額為65萬6,025元,再由吳國成於110年12月20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47萬元現金後,於111年初農曆春節前(111年1月31日為除夕),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温志強之機會,扣除前已支付之30萬元,將110年度承攬之如下附表五之四所列24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之15%賄款尾款35萬6,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温志強,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10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65萬6,000元賄款予温志強。
 二、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185萬4,000元(計算式:42萬8,000元+17萬1,000元+59萬9,000元+65萬6,000元,詳如附表五之五)。
陸、三灣LED工程案:
一、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鄭啓民係「109年三灣鄉節能式路燈(LED)換裝工程」(下稱:三灣LED工程案)得標廠商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鴻公司)之負責人及英吉利海鮮餐廳(下稱:英吉利餐廳)實際負責人;吳國成係「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下稱: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得標廠商茗竑公司之股東,擔任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瑞玲係茗竑公司股東,亦為吳國成之胞姐,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本應清廉自持,竟為以下犯行:
 ㈠緣108年間,翊鴻公司鄭啓民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為圖承攬牟利,遂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温志強辦理發包,温志強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以收取賄款,遂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8年8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三灣公所建設課課長鄭國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據以編列689萬960元納入109年度預算,作為三灣LED工程案之財源,經温志強同意決行後,續指派不知情之建設課課員沈彥君(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採購招標程序,而温志強為使鄭啓民具得標優勢,遂於109年2、3月間引介長期承攬三灣公所設計監造案之茗竑公司吳國成予鄭啓民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程內容,並內定由茗竑公司承攬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嗣三灣公所於109年3月4日公告招標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因已事先簽辦如未達3家廠商投標則改採限制性招標,並經温志強核准,本案嗣於109年3月10日開標僅茗竑公司一家投標,因而改採限制性招標,果由茗竑公司以62萬3,078元得標(有關温志強因茗竑公司得標此案向吳國成收受賄賂部分詳如上開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三編號8部分);隨後,在温志強於109年4月間居中安排下,即由鄭啓民與吳國成分別指派翊鴻公司江宗頤與茗竑公司劉冠志接洽執行三灣LED工程規劃設計及協助三灣公所擬定招標文件事宜,嗣承辦人沈彥君於109年7月27日簽辦招標並由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30日公告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惟該次招標因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傑公司)於109年8月5日針對上開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三灣公所遂於109年8月11日不予開標。鄭啓民見該案採最有利標決標,唯恐温志強中途變卦致參與競標失利,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利用三灣公所準備辦理第2次公告招標之際,於109年8月20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與温志強面談有關投標三灣LED工程事宜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1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温志強當下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作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三灣LED工程之代價。
 ㈡三灣公所復於109年9月28日重新辦理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10月13日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招標流標,經109年10月14日第2次公告招標,温志強為使鄭啓民通過最有利標評選,遂於該次招標開標前,利用與渠勾選之內聘評選委員行政室主任徐敏珠及鄭國年等人討論三灣LED工程之機會,表達翊鴻公司較適合承攬等語,嗣該公所於109年10月21日開資格審查標,由翊鴻公司及三傑公司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經109年10月22日召開評選會議後,果由鄭啓民之翊鴻公司獲評選為最有利標,以612萬3,491元得標並經三灣公所核定於109年11月13日開工後,鄭啟民為在履約期間順利完成施作,遂承上開行賄之犯意,再於110年2月3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温志強說明三灣LED工程施作進度及表達希望能順利完工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2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施作三灣LED工程之代價。
 ㈢温志強為助鄭啓民順利完成三灣LED工程,遂於109年11月至110年5月間指示課長鄭國年及承辦人沈彥君配合履約施作事宜,鄭啓民為加快驗收進度,復承上開行賄犯意,利用三灣公所預備辦理驗收之際,於110年7月29日某時,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温志強說明三灣LED工程進度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3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通過驗收之代價。
 ㈣嗣三灣LED工程於110年8月19日完成驗收,鄭啓民為能如期獲撥付工程款,復承上開行賄犯意,先於110年9月1日前往三灣公所瞭解請款進度後,復於110年9月28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温志強說明三灣LED工程進度後,示意温志強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4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獲撥工程款之代價,隨後,温志強遂於110年10月間協助向沈彥君及主計主任楊亮玉協調請款作業,復經三灣公所辦理變更設計,將總工程款612萬6,000元變更為547萬5,500元後,果於110年11月4日撥付第1期工程款78萬2,164元至翊鴻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綜上,温志強共收受40萬元(計算式: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詳如附表六)。
柒、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本案被告蔡柳東、蔡清水、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傅名頡、李鳳妮、加山公司、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吳國成、吳瑞玲、鄭啟民(以下合合被告18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18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18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壹:
  犯罪事實壹之事實,業據被告蔡柳東、蔡清水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温志強於廉詢、偵訊、證人蘇碧珍、許志功、王美玲、沈彥君、謝俊雄於調詢、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案犯罪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被告蔡柳東個人查詢資料、被告蔡清水個人查詢資料、「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8月13日及108年9月4日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紀錄、「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9月4日及108年9月12日無法決標公告、被告蔡清水108年9月12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及上網歷程、「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9月16日招標公告及108年9月27日無法決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1月26日(上修預算後第1次)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1月26日電子領標紀錄、被告温志強108年12月2日、3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無法決標公告、108年12月30日三灣公所簽說明一(一)、「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上修預算後第2次)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電子領標紀錄、被告温志強108年12月18日、19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7-11田野門市108年12月1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9年12月30日決標紀錄、108年12月30日三灣公所簽、三灣公所109年1月6日三鄉行字第1090000166號通知決標函、三灣公所109年11月23日三鄉建字第1090010128號函、「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1期估驗計價會計憑證、井田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企佑公司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温志強109年12月16日9時27分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清水109年12月16日LINE通訊軟體紀錄、被告蔡清水109年12月16日LINE通訊紀錄、被告温志強109年12月16日11時13分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苗栗縣三灣鄉中正路、民治街路口109年12月1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企佑公司轉帳憑單影本、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等日記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110年7月20日三鄉建字第1100006174號函、井田公司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110年9月17日三鄉建字第1100008380號函、110年11月16日三灣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水保設施工程費用會議紀錄、被告温志強110年11月25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3月8日工程訴字第1111100315號函、被告蔡清水持用0000000000號、被告蔡柳東持用0000000000號、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7日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111年4月11日三鄉建字第1110002164號函、「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契約逾期罰款規定、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被告蔡清水持用0000000000、被告蔡柳東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3號卷一第5至14、19、27至29、35、39至45、49至56、59、61、65、66、69至75、79至83、87至90、93、94、97、101、105、107、111至114、117、118、121、125、129至133、137至141、145至152、157、158、161至169、173、177、181、185至208、212、214、217、218、223至248、251、252、255、256、261至266頁,廉查中字第23號卷二第5至15、21至26、157至332頁)。足認被告蔡柳東、蔡清水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犯罪事實貳:
  犯罪事實貳之事實,業據被告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温志強、證人古秉儒、楊瑞香、廖順和、温明德、廖芳毅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辦理清潔隊員甄選涉嫌收賄案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被告古建偉年籍資料、被告温凱勛年籍資料、被告賴元鳳年籍資料及三灣鄉農會證明資料、被告古秉儒基本資料及薪資資料、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109年3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温建財108年9月27日申請退休簽、三灣公所109年5月28日甄選及進用三灣公所清潔隊員(補温建財)簽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6月8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網站109年7月17日清潔隊員甄選公告截圖、三灣公所109年公開甄選清潔隊隊員簡章、被告古秉儒109年7月22日三灣公所109年清潔隊員甄選報名表、109年3月9日温志強109年7月22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109年7月23日清潔隊員評選簽到表、109年度新進清潔人員僱用評分彙總表、三灣公所109年7月23日簽影本、華南銀行109年7月24日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6日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古建偉三灣郵局存摺、109年7月27日三灣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與被告呂金城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被告温凱勛)、三灣公所109年7月20日饒凱閔退休簽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廖順和基本資料及及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代表名冊、被告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土銀苗栗分行109年7月23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被告温凱勛三灣鄉農會帳戶存摺影本、被告温凱勛109年7月24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被告温凱勛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畫面、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7月24日持用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18日三灣公所甄選簽(補饒凱閔)影本、温明德109年9月10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三灣公所109年公開甄選清潔隊隊員簡章、109年9月25日被告温凱勛報名資料影本、被告温凱勛109年9月29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109年9月29日三灣公所評分彙總表、109年9月29日三灣公所網站職缺錄取公告、109年9月28日三灣公所簽影本、被告温凱勛三灣鄉農會帳戶存摺、本院核發之111年聲搜字第168號搜索票影本、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及第4號刑事裁定書影本、三灣鄉農會111年4月19日及111年5月10日三鄉農信字第1110000990及0000000000號函影本、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4日頭地一字第1110002152號函影本、被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本院通訊監察認可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4號卷一第5至9、11至14、19、33、35、39至43、47至51、55、57、61、65、67、71、75至80、83至86、89、90、93至97、102至110、113、115、119、123、125、130、131、133至163、167、169、173、174、177、181、183、187、188、193、197、202、206、207、209、213、214、217、221、225、227、231、232、235至238、241、243、247至249、252至254、258頁)。足認被告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㈢犯罪事實參:
  犯罪事實參之事實,業據被告朱銘堂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被告告温志強於偵訊、證人廖芳毅、魏文祥、謝維貞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關係脈絡圖、時序表、大事紀、光電系統申設流程、被告朱銘堂及瑞愷公司基本資料、被告温志強108年12月16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三灣公所109年2月15日、109年3月19日簽、三灣鄉民代表會109年3月26日三鄉代21會字第1090000189號函、三灣公所109年4月9日三鄉清字第1090002786號函影本、109年4月15日三灣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影本、被告温志強手機109年4月17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三灣公所109年4月21日網站公告截圖及109年4月28日9時30分開標指派簽影本、「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109年4月28日決標紀錄、採購招標簽到表影本、被告温志強109年4月28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台電苗區處109年6月5日苗栗字第1098061247號函暨其附件「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影本、被告温志強手機109年6月29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29日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影本、被告朱銘堂手機LINE三灣光電群組對話翻拍畫面、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存摺影本、玉山銀行109年9月1日取款憑條及交易傳票影本、瑞愷公司109年9月1日轉帳傳票影本、「瑞愷公司會計總帳」-109年瑞愷公司日記帳、109年9月1日12時10分被告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朱銘堂109年9月1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9月10日土地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影本、台電苗區處109年10月28日苗栗字第1098118969號函(完成併網通知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09年12月24日府商建字第1091333895號函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三灣鄉大河底段369、371、371-1、373-4、1096-79、1096-10地號影本、瑞愷公司109年11月3日字第1091103號函、三灣公所109年11月5日三鄉農觀字第1090009580號函、苗栗縣政府109年12月9日府水保字第1091328661號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12日府水保字第1100068447號函、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29日府水保字第1100051471號函影本、瑞愷公司永豐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被告朱銘堂110年3月29日與RHEA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瑞愷公司110年4月1日轉帳傳票、瑞愷公司會計總帳-110年瑞愷公司日記帳電子檔擷取內容、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審查紀錄、被告朱銘堂手機110年5月7日及5月14日與魏文祥及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車籍資料、苗栗縣政府110年9月1日府水保字第1100166613號、110年11月3日府水保字第1100210808號及111年1月25日府水保字第1110019063號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11年2月17日府商用字第1110030687號函及台電苗區處111年3月15日苗栗字第1118027982號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5號卷第5至13、23至26、30、31、35至42、45、46、50、53、57、61、65至67、72、75至83、88至93、98至102、106、108、109、113、116、119至131、135、136、141、145至150、155至160、165至167、172、173、176、177、181、184、185、189、194、195、199、203至216、219至223頁)。足認被告朱銘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㈣犯罪事實肆:
   犯罪事實肆之事實,業據被告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與證人即被告温志強、呂明城於偵訊中、證人邱惠雅、徐敏珠於調詢及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下列事證可佐,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1.附表四之一:
 ①編號2:
 ⑴「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三灣公所支出傳票、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87至92、107、111、112頁)。
 ⑵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被告傅名頡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87至92、94至104頁)。
 ②編號7:
  「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三灣公所支出傳票、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15至123、127、131至133、137頁)。
 ③編號8:
  「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招、決標公告、109年5月14日13時41分傅名頡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5月25日蒐證照片、三灣公所支出傳票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41至158、161、165至175、179頁)。
 ④編號14:
 ⑴「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支出傳票、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95至204頁、227、231至234、237、241頁)。
 ⑵109年9月29日蒐證照片、109年9月30日三灣公所開標紀錄影本、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07至211、216、217、222、224頁)。
 ⑤編號17:
  「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温志強記事本、支出傳票、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45至250、253、257、261至263頁)。  
 ⑥編號20:
 ⑴「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67至271、288、291至294、297、301頁)。
 ⑵109年12月7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76、277、281至285頁)。
 ⑦編號29:
 ⑴「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支出傳票、記事本、111年1月28日及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對翻拍照片、「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05至310、319、323、327、331、333、335、340頁)。
 ⑵110年9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對翻拍照片、109年9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14、316頁)。  
 ⑧編號45:
  「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43至348、351、355至357頁)。
 ⑨編號46:
  「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61至366、369、373至375頁)。
 ⑩編號47:
  「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79至384、387、391至393頁)。
 ⑪編號48: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97至402、405、409至411頁)。 
 ⑫編號49: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415至420、423、427至429頁)。
 ⑬編號50:
  「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5至10、13、17至19頁)。
 ⑭編號51:
  「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3至29、33、37至39頁)。 
 ⑮編號6:
 ⑴「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11年1月28日及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43至48、61、63、65、69、70頁)。
 ⑵109年2月24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2月25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51至58頁)。
 ⑯編號27:
 ⑴「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73至78、101、102、105、107、109頁)。
 ⑵110年8月5日及8月9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8月9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8月9日蒐證照片、110年8月9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81、82、86、87、91至98頁)。
 ⑰編號31:
 ⑴「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17至122、143、147、149、151、155、156頁)。
 ⑵110年10月19日蒐證照片、110年10月19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及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0月19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25至131、136、137、140頁)。
 ⑱編號35:
 ⑴「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110年12月14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59至164、167、185、187、189、193、194頁)。
 ⑵110年12月14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4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14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72、175至182頁)。
 ⑲編號38:
 ⑴「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錦明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111年1月28日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97至206、229至232、235、239、241、243、247、248頁)。
 ⑵110年12月27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27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7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7日被告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09至228頁)。
 ⑳編號44:
  「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採購資料照片、111年1月28日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51至255、259、261、263、267、268頁)。
 ㉑編號62:
  「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71至276、279頁)。  
 ㉒編號67:
  「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83至289、293頁)。
 ㉓編號71: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97至302、305、306頁)。
 ㉔編號22:
 ⑴「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支出傳票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309至314、331至335頁)。
 ⑵110年2月2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318、321至328頁)。      
 6.附表四之二:
 ①編號23:
 ⑴「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至10、27、31、32頁)。
 ⑵110年2月2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4、17至24頁)。       
 ②編號34:
 ⑴「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5至40、61、65、66頁)。
 ⑵110年12月6日及12月7日被告李鳳妮與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3、44、47至57頁)。 
 ③編號36:
 ⑴「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110年12月14日被告傅名頡與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69至74、77、95、96頁)。
 ⑵110年12月1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被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82、86、88、91頁)。
 ④編號52、53、54、55:
  三灣公所「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採購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99至115、119、123、124頁)。 
 ⑤編號56:
  「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27至132、135、139、140頁)。
 ⑥編號3:
 ⑴「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43至148、163頁)。
 ⑵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51至160頁)。       
 ⑦編號5:
 ⑴「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09年2月25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67至172、185頁)。
 ⑵109年2月25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75至182頁)。 
 ⑧編號10:
 ⑴「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89至194、207、211、212頁)。
 ⑵109年7月6日被告呂明城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7月6日被告呂明城與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7月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97、202、204頁)。
 ⑨編號16:
 ⑴「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15至220、247、251頁)。
 ⑵109年11月12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1月12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及邱惠雅對話翻拍照片、109年11月12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12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23、227至229、233至243頁)。
 ⑩編號21:
 ⑴「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招、決標公告及109年12月8日決標紀錄、巨昇公司投標文件標封影本、109年12月14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55至267、303頁)。
 ⑵109年12月14日被告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14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及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14日被告呂明城與邱國興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87至293、298、299頁),堪認被告呂明城確已從被告温志強處知悉廠商投標訊息而將此洩漏予被告邱國興。  
 ⑪編號25:
  「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10年3月1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3月16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07至311、316、317、321頁)。 
 ⑫編號30:
  「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招標、無法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資料、110年10月5日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0月1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25至334、337、342、345頁)。
 ⑬編號57: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49至353、357頁)。
 ⑭編號60:
  「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61至366、370、373頁)。
 ⑮編號61:
  「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邱國興手機LINE與呂明城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77至382、386、389、393頁)。    
 ⑯編號73:
 ⑴「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97至402、419頁)。
 ⑵110年7月28日及7月29日被告呂明城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監察譯文、110年8月10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及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8月10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05、406、410、411、416頁)。
 ⑰編號74:
  「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08年2月5日至108年2月19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23至427、432、435頁)。   
 ⑱編號75:
  「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2月5日至108年4月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39至444、448、449、453頁)。       
 ⑲編號76:
  「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2月5日至108年4月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57至462、466、467、471頁)。
 ⑳編號77:
  「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75至480、483頁)。    
 ㉑編號78:
  「110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10年1月12日至110年2月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87至492、496、497頁)。      
 ㉒編號41: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01至510頁)。
 ⑵111年1月17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18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18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18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26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26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13、518、522、524、528、529、542頁)。
 ㉓編號42:
 ⑴「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33至537頁)。
 ⑵111年1月22日至111年1月3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42頁)。
 ㉔編號43:
 ⑴「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54至556頁)。
 ⑵111年1月17日至111年1月3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54至556頁)。
 7.附表四之三:
 ①編號1:
 ⑴「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至10頁)。
 ⑵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3至22頁)。
 ②編號9: 
 ⑴「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5至30頁)。
 ⑵109年6月11日蒐證照片、109年6月11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1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11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至44頁)。
 ③編號12:
 ⑴「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頭份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7至55、65、67、71頁)。
 ⑵109年8月13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8月13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60、61頁)。 
 ④編號15:
 ⑴「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75至80、105頁)。
 ⑤編號18:
 ⑴「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09至114、123至125、129頁)。
 ⑵109年12月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18、119頁)。
 ⑥編號28:
 ⑴「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33至138、153至155頁)。
 ⑵110年9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温志強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9月13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9月13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110年9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42、145至150頁)。 
 ⑦編號58:
  「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59至164、169至172頁)。
 ⑧編號59:
  「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75至180頁)。
 ⑨編號66:
  「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83至188、191頁)。
 ⑩編號69:
  「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邱月霞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95至200、203至207頁)。
 ⑪編號72:
  「107年1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11至217頁)。
 ⑫編號4: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21至226頁)。
 ⑵109年2月25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呂明城與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29至234頁)。    
 ⑬編號24:
 ⑴「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37至242頁)。
 ⑵110年2月2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46、249至256頁)。      
 ⑭編號32:
 ⑴「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59至263頁)。
 ⑵110年10月19日蒐證照片、110年10月19日被告呂明城與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25至131、137頁)。
 ⑮編號33:
 ⑴「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67至271頁)。
 ⑵110年11月30日被告吳聲能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1月30日被告呂明城與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75至278頁)。  
 ⑯編號37:
 ⑴「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81至286頁)。
 ⑵110年12月20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0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90至293頁)。  
 ⑰編號39:
 ⑴「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97至302、317至327頁)。
 ⑵110年12月17日被告吳聲能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28日被告呂明城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28日被告温志強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28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被告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05至309、314頁)。
 8.附表四之四: 
 ①編號11:
 ⑴「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轉帳傳票、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1至336、353至358、361至364、373頁)。
 ⑵109年8月3日蒐證照片、109年8月3日被告邱國興與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9至350、368、369頁)。      
 ②編號13:
 ⑴「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09年11月26日及110年7月28日轉帳傳票、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77至382、399至404、407至413、431頁)。
 ⑵109年9月14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14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26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7月28日王萬富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110年7月28日及110年7月29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85、389至396、418至427頁)。
 ③編號19:
 ⑴「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招、決標公告、109年11月27日及109年11月30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可富營造日記帳、110年1月12日及110年7月28日轉帳傳票、110年1月12日王舜玄通聯紀錄、110年1月12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對話翻拍畫面、被告王萬富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温志強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35至440、453至458、461至467、483頁)。
 ⑵109年12月3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43、448、449、471至479頁)。  
 ④編號26: 
 ⑴「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10年12月30日轉帳傳票、舜力土木包王舜玄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87至492、495至499、517至519、523至526頁)。
 ⑵110年7月28日及110年7月29日被告呂明城通訊監察譯文、110年8月9日被告温志強與邱惠雅及呂明城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8月9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04、505、509至513頁)。    
 ⑤編號40: 
 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29至538頁)。
 ⑵111年1月3日10時3分被告王萬富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3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41至545頁)。
 ⑥編號64: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49至558、561、565、567、572頁)。   
 ⑦編號68: 
  「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108年10月17日至108年10月18日及108年12月27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可富營造日記帳、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75至580、583、587至590、594、595頁)。
 ⑧編號70: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108年10月17日及108年10月18日被告呂明城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99至604、607、613、614、618頁)。
 ㈤犯罪事實伍:
  犯罪事實伍之事實,業據被告吳國成、吳瑞玲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温志強於偵訊中證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三灣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犯罪關係片及大事紀、吳國成年籍資料及茗竑公司登記資料、吳瑞玲年籍資料、茗竑公司109年1月員工薪資表及110年1月員工薪資表、吳國成臺灣企銀頭份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吳瑞玲紅色隨身碟-「盈餘分配-三灣鄉公所」EXCEL檔案圖、107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11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7年至110年吳國成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08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11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9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11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109年、110年員工薪資表、110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工程案費用明細」-茗竑公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8號卷第5至8、17至21、25、27、31至34、37至55、61、62、65至88、91至98、101至110、113至121、125至150、153至165、169至177、181至209、213至226、229至235、239、240頁)。足認被告吳國成、吳瑞玲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㈥犯罪事實陸: 
  犯罪事實陸之事實,業據被告鄭啟民於調詢、偵訊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温志強於偵訊,證人即被告吳國成、吳瑞玲,證人鄭國年、沈彥君、劉冠志、江宗頤、徐敏珠、楊亮玉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LED工程案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鄭啓民年籍資料、翊鴻公司、英吉利海鮮公示登記資料、吳國成年籍資料及茗竑公司登記資料、吳瑞玲年籍資料、108年8月27日建設課簽陳影本、温志強109年2月6日至109年3月3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採購案件標簽辦表、「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決標公告、温志強109年4月7日至109年7月14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影本、三灣公所採購案件標簽辦表影本、109年7月30日「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公告、三傑公司109年8月5日三灣(傑)字第1090806001號函影本、三灣公所109年8月11日開標紀錄影本、109年8月20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及與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LED工程案109年9月28日招標公告、109年10月14日無法決標公告、109年10月14日招標公告、三灣LED工程案109年10月22日決標紀錄影本及三灣公所109年10月22日簽影本、三灣LED工程案竣工報告表、110年2月3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1月26日至110年5月24日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茗竑公司110年6月30日(110)茗竑工字第110061055號函影本、110年7月29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110年9月1日及110年9月28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及温志強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110年10月5日至110年10月28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1月2日三灣公所財產增加單影本、翊鴻公司臺企銀存摺110年11月4日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8號卷第5至7、17至23、27、28、31、35至46、49至52、55至64、67至73、77至79、83至87、91、95至98、101、103、107至113、117至119、123、127至132、135至138、141、142、145至152、155、159至172、175至189、193至201頁)。足認被告温志強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8人所犯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即為俗稱「搓圓仔湯」條款,係指行為人係以上開方法,使「原有意願參與競標」之廠商,不為投標或價格上之競爭,與原並無投標之意願及真意,而單純出借廠商牌照,以符合3家廠商競標之形式而為陪標之情形自不相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案案與圍標廠商以上開手法協調由特定廠商得標、特定廠商參與陪標但不為價格上之競爭,自應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二、罪名:
 ㈠被告蔡柳東、蔡清水:
  核被告蔡柳東、蔡清水就犯罪事實壹(即附表一)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㈡被告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
  核被告古建偉就犯罪事實貳一(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温凱勛、賴元鳳就犯罪事實貳二(即附表二編號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㈢被告朱銘堂:
  核被告朱銘堂就犯罪事實參(即附表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㈣被告傅名頡、李鳳妮、加山公司、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
 1.被告傅名頡:
 ①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44、6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②附表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③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41、四之三編號1、9、15、28、58、72、4、24、37、39、四之四編號11、13、26、68、70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2.被告李鳳妮:
 ①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②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41、四之三編號1、9、15、28、58、72、4、24、37、39、四之四編號11、13、26、68、70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3.被告加山公司:
  被告加山公司其代表人為被告李鳳妮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就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41、四之三編號1、9、15、18、28、58、72、4、24、37、39、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
 4.被告邱國興:
 ①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②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③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④附表四之二編號41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⑤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⑥附表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31、35、38、67、71、22、四之三編號1、9、15、18、28、58、4、24、37、39、四之四編號11、19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5.被告吳聲能、邱月霞:
 ①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②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③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④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⑤附表四之三編號3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⑥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⑦附表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⑧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被告吳聲能不含38,本院卷四第77頁)、67、71、22、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41、四之四編號13、19、26、68、70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6.被告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
 ①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②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③附表四之四編號40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④附表四之一編號27、四之二編號73、四之三編號18、72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㈤被告吳國成、吳瑞玲:
  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㈥被告鄭啟民: 
  附表六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三、共同正犯:
 ㈠共同正犯在其合同意思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固皆應負責,但有逾越其認識範圍者,對於逾越部分,則其他共犯不負其責。
 ㈡被告邱國興、顏雪朝:
  就附表四之二編號52、42、54、55、56、25、60、61、74、75、76、77、78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與被告邱國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因被告顏雪朝未觸犯違背職務行賄罪,是被告邱國興違背職務行賄罪,主文均不諭知共同。
 ㈢被告吳聲能、邱月霞:
  就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58、69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
  就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合意圍標:
  被告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31、35、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41、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28、58、4、24、37、39所犯合意圍標罪,與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傅名頡、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就附表四之一編號38所犯合意圍標罪,與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院卷四第77頁);被告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就附表四之一編號27、附表四之三編號72、附表四之四編號13、26、68、70所犯合意圍標罪,與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就附表四之二編號73、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犯合意圍標罪,與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就附表四之三編號18、附表四之四編號19所犯合意圍標罪,與被告温志強、呂明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
 ㈠被告傅名頡就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合意圍標罪;被告邱國興就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合意圍標罪;被告吳聲能、邱月霞就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合意圍標罪;被告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就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合意圍標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合意圍標罪、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斷。
 ㈡被告傅名頡、李鳳妮、加山公司、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吳國成、吳瑞玲所犯上開各罪,各次標案分屬不同之標案,被告名頡、李鳳妮、加山公司、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吳國成、吳瑞玲所為不法行為亦均係針對不同標案為之,堪認被告名頡、李鳳妮、加山公司、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吳國成、吳瑞玲對於每一不同標案之犯意及犯行均先後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
 ㈠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亦定有明文。被告蔡柳東、蔡清水、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朱名堂、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吳國成、吳瑞玲、鄭啟民於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就其等所犯交付、期約賄賂犯行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傅名頡就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44、22,被告邱國興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被告吳聲能、邱月霞就附表四之三編號66,被告吳國成、吳瑞玲就附表五之一編號1、3至6、9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2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3、6、7、9至12、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16、18、19、21至24部分,其交交付財物均在5萬元以下,且犯罪情節輕微,爰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均減輕其等之刑,且上開被告部分所為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均依法遞減其等之刑。
四、爰審酌被告18人以上開手法犯罪,圍標廠商長期共同圍標並據以收賄,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健全,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另審酌其等行賄被告温志強,足生損害於公務之廉潔性,兼衡被告18人之前科素行,暨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經濟暨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八第254至256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金部分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李鳳妮、吳國成、吳瑞玲所處之刑,考量其等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均相似等各項情形,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加山公司所處罰金刑部分,另其定應執行之罰金刑。
五、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被告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所處各罪之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之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據前開說明,宜俟其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適當,爰不定其等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六、被告蔡柳東、蔡清水、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吳國成、吳瑞玲、鄭啟民均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緩刑之條件,有上開被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等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所涉情節尚屬輕微,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另衡酌被告其等所為上開犯行已生危害於法治社會,有損社會風氣,並為使等等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等應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期被告等人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啟自新。
七、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關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故依該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等相關規定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蔡柳東、蔡清水、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吳國成、吳瑞玲、鄭啟民犯本案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所示。前開宣告之多數褫奪公權,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劉偉誠、鄭葆琳起訴,檢察官楊岳都、呂宜臻、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温志強於三灣辦公廳舍案向井田公司蔡柳東及蔡清水收
    受賄賂一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及交付時機
交付人
賄款提領時間及提領帳戶
提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賄款金額
主文
 1 
109年12月16日(收到第1期估驗款後)
蔡清水

109年12月16日10時24分許/企佑彰銀清水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王美玲
現金當場交付

温志強服務處(苗栗縣○○鄉○○路000號)
温志強
150萬元 
蔡柳東、蔡清清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附表二:温志強人事收受賄賂一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人
賄款提領時間及提領帳戶
提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收取人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1
109年7月27日
古建偉
109年7月24日/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古建偉
現金
呂金城位於苗栗縣○○鄉○○街0號住處
呂金城
60萬元
古偉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2
109年7月24日
賴元鳳
109年7月22、23、24日
温凱勛、賴元鳳
現金
苗栗縣○○鄉○○路000號之三灣農會辦公室
温志強
45萬元
温凱勛、賴元鳳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實際交付賄款共計
105萬元

附表三:朱銘堂交付温志強賄款一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時機
交付人
賄款提領時間
賄款提領帳戶
提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賄款計算方式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1
109年9月1日
公證簽約前
朱銘堂
109年9月1日
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謝維貞
現金
三灣公所鄉長室
温志強
本案976.47kwp約以每1kwp需付1,000元約定交付100萬元
50萬元
朱銘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2
110年5月14日
水保審查期間
朱銘堂
110年3月29日
110年4月1日
各籌10萬元
瑞愷公司永豐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及公司備用現金
陳玥甄
現金
朱銘堂車號000-0000座車上(水保會勘後)
温志強
20萬元
實際交付賄款共計
70萬元

附表四之一(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部分):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撥款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計算基數比例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標金額
結/撥款金額
提領金額
提領人
交付人
應交付金額
2
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108年9月23日
108年10月4日
國翔、合晟
109年4月16日
手邊現金
撥款後
加山料場公所旁聚餐門口路邊車上
温志強
結算/撥款金額8%
13萬4,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10月3日17時
170萬元
168萬1,700元
13萬4,000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3萬4,536元
7
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
109年3月31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決標款金額8%
4萬8,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4月6日17時
60萬元
55萬9,000元
6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4萬8,000元
8
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21日
李鳳妮郵局帳儘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34萬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5月25日17時
425萬元
425萬元
35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34萬元
14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16日
國翔、合晟
110年4月23日
略/110年4月26日 
手邊現金/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得標先交8萬/撥款交5萬2,000元
温志強
決標金額8%
13萬2,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10月15日17時
165萬3,000元
158萬4,000元
8萬元/20萬元
略/李鳳妮
傅名頡
13萬2,2000元
17
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7日
110年8月19日
撥款後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5萬5,000元
温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1月16日17時
77萬2,000元
69萬2,000元
手邊現金
李鳳妮
傅名頡
5萬5,360元
20
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109年11月27日
109年12月8日
國翔、合晟
110年7月2日
110年7月5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0年7月20日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20萬1,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12月7日17時
252萬7,000元
249萬3,018元
7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0萬1,456元
29
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14日
國翔、合晟
111年1月27日
略/111年1月28日
手邊現金/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得標後交5萬元/111年1月29日交尾款
加山料場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16萬4,64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9月13日17時
205萬8,000元
205萬8,000元
5萬元/100萬元
略/李鳳妮
傅名頡
16萬4,640元
45
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8日
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30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加山料場公所旁聚餐門口路邊車上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2萬2,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7月27日17時
28萬元
28萬元
1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萬2,400元
46
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8日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31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6萬2,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7日17時
77萬5,000元
77萬5,000元
1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6萬2,000元
47
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10日
國翔、合晟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5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12萬2,000元
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9月9日17時
153萬5,000元
153萬4,000元
3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2萬2,768元
48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21日
國翔、合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13萬7,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7年8月20日17時
167萬7,000元
172萬4,000元
8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3萬7,920元
49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107年7月17日
107年7月31日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9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33萬2,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7月30日17時
430萬元
416萬1,600元
8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33萬2,928元
50
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
107年6月28日
107年7月10日
國翔、合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12萬4,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7年7月9日17時
155萬元
150萬元
8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2萬4,000元
51
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24日
國翔、合晟
107年12月13日
107年12月17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8萬1,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7年4月23日17時
101萬5,000元
101萬5,000元
4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8萬1,200元
 6
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26日
國翔、合晟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
加山料場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2萬435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2月25日17時
53萬8,000元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萬435元
27
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110年7月27日
110年8月10日
合晟、舜力
111年1月3日
略/111年1月28日
手邊現金/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得標後交5萬元/111年1月29日交尾款
加山料場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8萬6,8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8月9日17時
171萬元
108萬5,00元
5萬元/100萬元
傅名頡/李鳳妮
傅名頡
8萬6,800元
31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20日
國翔、合晟
111年3月29日
手邊現金
得標後交5萬元
加山料場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5萬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10月19日17時
115萬5,000元
112萬8,000元
5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8萬9,337元
35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0年12月1日
110年12月15日
國翔、合晟
尚未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先交10萬元
加山料場
温志強
約決標金額8%之一半
10萬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
330萬8,000元
尚未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38 
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月4日
尚未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先交20萬元
加山料場
温志強
約決標金額8%之一半
20萬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1年1月3日17時
695萬元
尚未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44
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
110年11月13日(簽陳)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20日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
加山料場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7,526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9萬4,080元
9萬4,080元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7,526元
62
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7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加山料場公所旁聚餐門口路邊車上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5萬8,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29日17時
73萬1,500元
73萬2,000元
15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5萬8,560元
67
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
108年8月23日
108年9月6日
國翔、合晟
111年4月13日前(尚未)
手邊現金
得標後先交20萬元
温志強
約決標金額8%之一半
20萬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9月5日17時
416萬元
11年4月13日前(尚未)
2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33萬2,800元
71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28日
國翔、合晟
108年10月21日
108年10月22日、23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17萬5,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7年12月27日17時
219萬5,000元
219萬5,000元
70萬元、5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7萬5,600元
22
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3日
國翔、合晟
110年9月23日
手邊現金
撥款後
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2萬9,000元
傅名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2月2日17時
54萬6,000元
36萬9,472元
2萬9,000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萬9,557元
備註:編號29之尾款11萬4,640元、編號6之款項2萬435元、編號27尾款3萬6,800元、編號35之款項10萬元、編號38之款項20萬元合計47萬9,401元,由被告傅名頡於同時交付47萬9,000元給被告温志強

24件工程實際交付金額共計288萬1,000元


附表四之二(國翔土木包部分):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交付日期
交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計算基數比例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標金額
提領金額
提領人
應交付金額
23
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3日
加山、合晟
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
邱國興
110年12月8日領30萬元、110年12月14日領30萬元、110年12月23日領45萬元
國翔三灣農會及家中現有資金/顏雪朝
三灣鄉中正路115號呂明城住處(下稱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合計交付62萬9,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2月2日17時
54萬5,000元
4萬3,600元
34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8日
加山、合晟

決標金額8%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12月7日17時
572萬6,000元
45萬8,080元
36
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10年12月3日
110年12月14日
加山、合晟
決標金額8%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12月13日17時
107萬元
6萬9,200元
52
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
110年6月22日
決標金額8%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5萬8,422元
4,673元
53
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
110年11月22日
決標金額8%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9萬8,306元
7,864元
54
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
110年8月2日
決標金額8%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9萬8,868元
7,909元
55
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
110年9月6日
決標金額8%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5萬2,720元
4,217元
56
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110年12月15日
110年9月6日
決標金額8%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2月20日17許
42萬3,000元
3萬3,840元
3
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
108年9月23日
108年10月4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10月7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13萬6,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10月3日17時
171萬元
20萬元
顏雪朝
13萬6,800元
5
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26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2月27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4萬3,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2月25日17時
54萬3,000元
10萬元
顏雪朝
4萬3,440元
10
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9年6月24日
109年7月7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7月14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24萬8,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7月6日17時
311萬2,000元
10萬元
顏雪朝
24萬8,960元
16
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13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11月5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21萬7,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11月12日17時
272萬元
30萬元
顏雪朝
21萬7,600元
21
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15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1月29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17萬8,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12月14日17時
223萬3,000元
30萬元
顏雪朝
17萬,8,640元
25
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7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3月30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5萬5,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3月16日17時
69萬元
10萬元
顏雪朝
5萬5,200元
30
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13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10月12日、26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0月12日17時
78萬1,000元
20萬元、20萬元
顏雪朝
6萬2,480元
57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10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9月25日、30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16萬4,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9月9日17時
205萬元
6萬元、30萬元
顏雪朝
16萬4,000元
60
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
108年10月9日
110年10月15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10月14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7萬4,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14日17時
93萬5,000元
20萬元
顏雪朝
7萬4,800元
61
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
108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29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10月28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3萬7,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28日17時
46萬3,000元
30萬元
顏雪朝
3萬7,040元
73 
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10年7月30日
110年8月11日
加山、舜力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8月10日
國翔三灣農會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16萬4,000元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8月10日17時
205萬5,000元
30萬元
顏雪朝
16萬4,400元
74
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20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27日/45萬元、30萬元
國翔三灣農會
/顏雪朝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2月19日17時
78萬元
6萬2,400元
75
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20日
決標後
邱國興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2月19日17時
78萬元
6萬2,400元
76
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21日
決標後
邱國興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4萬2,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2月20日17時
53萬7,000元
4萬2,960元
77
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14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1月13日、15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月13日17時
78萬元
20萬元、20萬元
顏雪朝
6萬2,400元
78
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27日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1月29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8%
5萬3,000元
邱國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月26日17時
67萬2,000元
30萬元
顏雪朝
5萬3,760元
41
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7日
0元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1年1月26日17時
269萬1,000元
不需交付
42
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25日
未結算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11年1月24日17時
78萬1,000元
6萬2,480元
43
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25日
未結算
邱國興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邱國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11年1月24日17時
77萬7,000元
6萬2,160元
27件工程實際交付金額共計228萬8,000元


附表四之三(合晟土木包部分):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撥款時間
交付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計算基數比例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標金額/決算金額
撥款金額
交付人
提領金額
提領人
應交付金額
 1
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
108年9月23日
108年10月4日
加山、國翔
109年4月8日
撥款後
撥款後
手邊現金
三灣鄉小北埔2之2號吳聲能住處(下稱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或温志強
決標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14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10月3日17時
171萬元/166萬元
176萬3,350元
邱月霞
邱月霞
14萬1,068
9
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12日
加山、國翔
109年12月30日
撥款後
撥款後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或温志強
決標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14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6月11日17時
205萬4,000元/192萬9,000元
187萬1,080元
邱月霞
邱月霞
14萬9,686元
12
1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善工程
109年8月19日(第2次)
109年8月25日
110年2月3日
撥款後
110年2月4日
合晟日盛帳戶
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或温志強
決標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9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8月24日17時
114萬4,000元/114萬4,000元
114萬3,950元
邱月霞
60萬元
邱月霞
9萬1,516元
15
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13日
加山、國翔
110年4月6日
撥款後
撥款後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或温志強
決標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16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11月12日117時
205萬元/205萬元
205萬8,942元
邱月霞
邱月霞
16萬4,715元
18
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4日
舜力、國翔
110年5月21日
撥款後
撥款後
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或温志強
結算/ 撥款金額8%
8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邱國興、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12月3日17時
102萬4,000元/102萬4,000元
101萬3,710元
邱月霞
手邊現金
邱月霞
8萬1,096元
28
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14日
加山、國翔
111年3月23日
撥款後
撥款後
合晟日盛帳戶
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
撥款金額8%
20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9月13日17時
272萬元/272萬元
269萬2,740元
邱月霞
23萬元
邱月霞
21萬5,419元
58
108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10日
加山、國翔
109年1月21日
撥款後
109年1月22日
合晟日盛帳戶
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或温志強
決標款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10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9月9日17時
128萬4,000元/略
126萬9,328元
邱月霞
26萬元
邱月霞
10萬1,546元
59
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15日
撥款後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呂明城或温志強
決標款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6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14日17時
86萬元/略
邱月霞
邱月霞
6萬8,800元
66
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16日
撥款後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温志強
決標款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2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6月15日17時
31萬元/略
邱月霞
邱月霞
2萬4,800元
69
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110年7月26日
110年8月3日
110年12月21日
111年1月底
111年1月27日
邱月霞華南帳戶
三灣鄉民生街22號温志強住處
温志強
決標款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6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8月2日17時
79萬8,000元/79萬8,000元
79萬7,950元
邱月霞
60萬元
邱月霞
6萬3,836元
72
107年1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
107年5月2日
107年5月16日
加又、舜力
撥款後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温志強
決標款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13萬元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7年5月15日17時
168萬8,000元/略
邱月霞
邱月霞
13萬5,040元
以上11件工程實際交付金額共計118萬元

4
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27日
加山、國翔
0元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2月25日17時
36萬元/略
不需交付
24
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3日
加山、國翔
110年8月23日
0元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2月2日17時
36萬5,000元/10萬6,995元
10萬6,945元
不需交付
32
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20日
結算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尚未交付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0月19日17時
77萬8,000元/略
6萬2,240元
33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1日
尚未交付
結算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尚未交付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1月30日17時
86萬元/略
6萬8,800元
37
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21日
加山、國翔
尚未交付
結算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尚未交付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12月20日17時
207萬元/略
16萬5,000元
39
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29日
加山、國翔
尚未交付
結算金額或實收工程款8%
尚未交付
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12月128日17時
258萬元/略
20萬6,400元
6件工程2件不需交付,4件尚未交付


附表四之四(舜力土木包部分):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撥款時間
交付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計算基數比例或應交付金額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算金額
撥款金額
交付人
交付金額
提領人
11
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
109年7月22日
109年8月4日
加山、國翔
109年12月31日
109年9月14日/110年1月12日
109年9月14日/110年1月7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三灣鄉中正路23號呂明城住處(下稱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結算金額8%

10萬9,200元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8月3日17時
136萬7,000元
132萬7,979元
王舜玄
5萬4,600元/5萬4,600元
譚玉清
13
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15日
加山、合晟
110年727日
109年1月26日/110年7月28日
109年11月25日/110年7月27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及手邊現金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結算金額8%
17萬9,000元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9年9月14日17時
224萬4,580元
217萬3,856元
王舜玄/王萬富
8萬9,700元/8萬9,300元
譚玉清
19
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4日
國翔、合晟
110年5月19日
110年1月12日/110年7月28日
110年1月7日/110年7月27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及手邊現金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結算金額8%
20萬6,000元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12月3日17時
257萬7,000元
257萬5,940元
王舜玄/王萬富
10萬3,000元/10萬3,000元
譚玉清
26
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110年7月27日
110年8月10日
加山、合晟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30日至春節前
111年1月27日
舜力渣打頭份分行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結算金額8%

20萬4,000元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10年8月9日117時
256萬元
268萬9,940元
王萬富
20萬4,000元
譚玉清
40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9日
尚未結案
尚未交付
結算金額8%即22萬5,200元
尚未交付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月18日17時
281萬5,000元
尚未結案
尚未結案
64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7年8月14日
107年8月21日
108年6月5日
107年9月11日/108年10月17日至18日
107年9月11日前後/ 108年10月14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結算金額8%

5萬4,000元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8月20日17時
68萬元
66萬4,240元
邱王萬富/王舜玄
2萬7,000元/2萬7,000元
譚玉清
68
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08年7月8日
108年7月23日
加山、合晟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0月17日至18日/108年12月27日
108年10月14日/108年12月30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結算金額8%

15萬8.900元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8年7月22日17時
203萬5,000元
192萬6,855元
王舜玄
8萬元/7萬8,900元
譚玉清
70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0月18日
合晟、加又
108年9月20日
108年1月18日/108年10月17日至18日
108年1月18日/108年10月14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呂明城住處
呂明城
決標金額5%

13萬4,000元
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合意圍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107年12月17日17時
269萬元
268萬8,940元
王萬富/王舜玄
6萬7,000元/6萬7,000元
譚玉清
8件工程(1件未交付)實際交付金額共計104萬5,100元


附表五之一(107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
提領時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107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348萬元
31萬590元
38萬1,535元
107年1月30日
107年10月8日後至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107年10月8日提領38萬元再以手邊現金湊足42萬8,000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4萬4,37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
107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489萬6,000元
43萬6,968元
88萬7,823 元
107年1月30日
6萬2,42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3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與水泥路修復工程設計、監造
334萬7,000元
29萬8,720元
35萬8,045 元
107年3月6日
4萬2,67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4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與106年度道路養護工程設計、監造
110萬4,000元
9萬8,532元
11萬6,735 元
107年3月6日
1萬4,07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5
107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124萬元
11萬670元
13萬5,407元  
107年4月17日
1萬5,81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6
107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5萬元
18萬2,962元
21萬8,932 元
107年5月8日
2萬6,137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7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430萬元
38萬3,775元
42萬8,661 元
107年5月31日1
5萬4,82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8
107年「旅|驛」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
5,90萬元
52萬6,575元
59萬7,352 元
107年6月20日
7萬5,22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9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20萬元
19萬6,350元
23萬1,736元
107年10月16日
2萬8,05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69萬元
24萬83元
29萬1,984 元
107年10月30日
3萬4,298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1
107年三灣鄉頂寮大坪永和大河銅鏡北埔三灣內灣村等12件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238萬元
21萬2,415元
23萬7,458 元
107年10月30日
3萬34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小計
3,358萬7,000元
299萬7,640元

42萬8,234元


107年度實際交付
42萬8,000元

附表五之二(108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及提領時期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108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140萬2,000元
12萬5,129元
89萬7,120萬
108年2月20日
108年底或109年初農曆春節前(109年1月23日小年夜)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1萬7,87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359萬5,000元
32萬854元
38萬1,535元
108年4月16日
4萬5,83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3
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水泥路)、(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等三件設計、監造
513萬6,000元
45萬8,388元
54萬1,629元
108年44月23日
6萬5,48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4
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6萬5,000元
18萬4,301元
22萬1,212元
108年5月7日
2萬6,329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5
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128萬4,000元
11萬4,597元
13萬7,118元
108年6月4日
1萬6,371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小計
1,348萬8,200元
120萬3,269元

17萬1,896元


108年度實際交付
17萬1,000元

附表五之三(109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
提領時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425萬元
37萬9,313元
43萬6,174元
109年1月16日
110年1月18日後至農曆春節前(2月9日最後上班日)/110年1月18日領45萬元再以手邊現金湊足59萬5,000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5萬4,183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
109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5,68萬1,000元
50萬7,029元
14萬2,800元
109年2月5日
7萬2,433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3
三灣鄉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262萬元
23萬3,835元
26萬1,175元
109年2月27日
3萬3,40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4
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設計、監造
478萬元
42萬6,615元
47萬5,152元
109年2月27日
6萬94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5
109年道路修護改善工程與駁崁及排水溝工程等二件設計、監造
500萬7,000元
44萬6,875元
54萬8,471元
109年2月27日
6萬3,839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6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166萬元
14萬8,155元
16萬5,375元
109年3月3日
2萬1,16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7
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設計、監造
105萬6,000元
9萬4,248元
10萬7,387元
109年3月10日
1萬3,46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8
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6,12萬3,491元
52萬496元
62萬3,078元
109年3月10日
7萬4,35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9
109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6萬7,000元
18萬4,480元
22萬3,949元
109年3月25日
2萬6,35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
銅埔道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305萬9,000元
27萬3,015元
30萬4,703元 
109年5月5日
3萬9,002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1
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138萬9,000元
12萬3,968元
13萬8,586元
109年5月26日
1萬7,71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1

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
114萬4,000元
10萬2,102元
12萬1,354元
109年5月26日
1萬4,58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3
「苗栗縣三灣鄉生命紀念園區殯葬設施整體設置計畫」委託 先期規劃技術服務案
0
75萬4,000元
75萬4,000 
109年9月1日
10萬7,71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小計
3,883萬6,491元
419萬4,131元

59萬9,156元


109年度實際交付
59萬9,000元

附表五之四(110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款予温志強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
提領時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54萬7,000元
1萬1,394元
14萬5,044元
110年1月5日
110/9/6領18萬110/12/20領47萬(110年11月間以手邊10萬元現金)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1,628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
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208萬元
19萬3,261元
25萬6,667元
109年12月24日
2萬7,609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3
大河村5鄰員林道修繕工程
78萬5,0000元
7萬4,909元
11萬5,738元
110年5月11日
1萬701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4
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206萬2,000元
19萬4,711元
47萬2,182元
110年2月4日
2萬7,81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5
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274萬5,000元
25萬8,970元
47萬2,182元
110年2月4日
3萬6,99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6
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7萬3,000 元
10萬1,707元
10萬6,282元
110年2月24日
1萬4,53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7
三灣鄉公共設施(市場旁)公廁修繕工程
96萬3,000元 
9萬2,075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1萬3,15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8
圖書館入口意象綠美化改造計畫
25萬元
2萬3,905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3,41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9
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77萬8,000元 
7萬2,913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1萬416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內帳誤植為109年標案)
117萬元
11萬2,472元
11萬5,738元
110年05月11日
1萬6,067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1
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208萬元
20萬3,017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2萬9,002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1

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175萬元
16萬9,399元
21萬6,540元
110年6月8日
2萬4,20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3
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256萬元
24萬7,318元
33萬9,707元
110年6月16日
3萬5,331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4
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79萬8,000元 
7萬6,892元
33萬9,707元
110年6月16日
1萬98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5
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78萬6,000元 
7萬5,948元
25萬6,667元
109年12月24日
1萬85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6
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258萬元
24萬8,453元
26萬692元
110年7月28日
3萬5,493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7
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696萬元
66萬5,656元
69萬4,274元
110年7月28日
9萬5,09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8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86萬元 
8萬2,737元
107萬6,907元
110年9月17日
1萬1,82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9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331萬元
31萬6,148元
107萬6,907元
110年9月17日
4萬5,16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0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574萬4,000 元
53萬807元
107萬6,907元
110年9月17日
7萬5,830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1
110年7月及8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42萬3,000元 
3萬9,020元 
30萬3,243元  
110年11月4日
5,574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2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283萬元
27萬2,196元
33萬4,179元
110年11月4日
3萬8,885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3
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299萬元
25萬2,621元
30萬3,243元
110年11月4日
3萬6,089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24
110年度浪漫臺三線自行車道環境改善-漫遊三灣
291萬2,000元
27萬5,648元
37萬5,320元
110年9月29日
3萬9,378元
吳國成、吳瑞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小計
4,903萬6,000元
459萬2,177元

65萬6,025元


110年度實際交付
65萬6,000元

附表五之五:温志強自107年迄110年共計收受賄款金額合計一覽表
茗竑公司得標承攬設計監造案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計算基數
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設計監造費/1.05*15%」
捨去百位實際交付
107年承攬11件小計
3,358萬7,000元
299萬7,640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42萬8,234元
42萬8,000元
108年承攬5件小計
1,348萬2,000元
120萬3,269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7萬1,896元
17萬1,000元
109年承攬13件小計
3,883萬6,491元
419萬4,131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59萬9,156元
59萬9,000元
110年承攬24件小計
4,903萬6,000元
459萬2,177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65萬6,025元
65萬6,000元
107年至110年總計承攬53件
1億3,494萬1,491元
1,298萬7,217元
 

185萬5,311元
185萬4,000元
附表六:温志強於三灣LED工程案向翊鴻公司鄭啟民收受賄賂一     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賄款金額
主文
 1
109年8月20日
鄭啟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温志強
10萬元 
鄭啟民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2
110年2月3日
鄭啟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温志強
10萬元 
 3
110年7月29日
鄭啟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温志強
10萬元 
 4 
110年9月28日
鄭啟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温志強
10萬元 
合計: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