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簡梨蓉
簡明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蔡文隆
陳玫君
楊泳豪之全體繼承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文隆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等已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玫君、楊泳豪之全體繼承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原告等指稱其等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