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再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生


辯  護  人  陳俞伶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金生因再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