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在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永在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現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本案被訴犯行,與前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承辦股別:信股),已徵得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一併審判,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月29日基院雅刑信111金重訴1字第1411號函附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