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貞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被告林貞祐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江永斌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告訴人並表明願撤回告訴,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