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苗簡字第1165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88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國文經本院合法傳喚,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81頁),其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及第373條規定,就本判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惟事發當下其與告訴人陳昱諠已達成和解,並針對互相拉扯部分向對方道歉且獲得諒解,原審未予查明,請求撤銷改判等語。 
四、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足資參照。復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即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裁量為之,乃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審對下級審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換言之,法院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復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選擇適當之裁判者,即難謂與法律上自由裁量之事項有違。經查:  
 ㈠原審判決依具體個案認定事實,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身處公權力高度監督之監獄,理應更加戒慎自持,卻僅因與告訴人於監所生活相處不合,即任意以拳腳相向;兼衡其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本次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及本案發生情狀○○○○○○○○○○○○○○○○具有身體不受侵害之較高合理期待)、與告訴人之關係(舍友),及其於另案即本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所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而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宥恕,以及本院曾聯絡告訴人詢問對本案意見惟均未果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堪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且量刑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並已詳細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屬妥適,未有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亦無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平等原則之濫用權限情事,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自當予以維持。
 ㈡至被告雖稱事發當下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有監所管理員可證等語,然此為告訴人所否認(見本院簡上卷第87頁),且就傳喚監所管理員到庭作證乙節,被告僅稱:不知道哪一個人了等語(見本院原審卷第45頁)。被告既無法提出有關在場見聞之監所管理員之具體資料以供查證,復未能提出其所稱雙方已達成和解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僅屬毫無佐證的空言,難以採信。被告以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