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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苗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被移送人    邱宇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份警偵社維字第11200562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宇倫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球賽門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邱宇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7日16時許。
 ㈡地點:苗栗縣○○市○○○街00號(7-11超商)。
  ㈢行為:非供自用,共支出2,400元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日期2023/12/03、時間18:00、區域B1內野區102區」球賽門票4張,於上開時地以1萬2,4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紀錄、社群軟體FACEBOOK之刊登兜售訊息、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票卷照片。
  ㈣票卷之影本。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出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4張,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前揭門券而轉售圖利之行為,是核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情節、動機、手段、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球賽門票4張,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陳在卷(本院卷第11頁),且將之沒入無違比例原則,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