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秉頡
范陽發
輔 佐 人 范士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84號、第5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