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健勛
陳信伊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健勛、陳信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對被訴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自白犯罪(被訴妨害公務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