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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謝菊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蔡謝菊順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蘇醒媛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告訴人並表明願撤回告訴,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