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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趙忠俊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被      告  黃江達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趙忠俊請求被告黃江達、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9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佐,而本件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46號案件於同月24日判決,惟因內部作業流程,致於同月25日始為分案,然此無礙於原告提起訴訟之合法性,本院自得參諸上揭裁定意旨,於本件刑事訴訟判決後,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裁判。
二、另經本院審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