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李啟正
廖玉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李弦樺
吳承霈
汶欣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韓汶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吳承霈、汶欣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