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魏寶菊
蔡詠淞
蔡詠竹
蔡宛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施正國
華輿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被 告 華輿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鄧凱中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