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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啟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啟翔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