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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浩瑋






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浩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