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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郅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郅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