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明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明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所含成分、驗餘淨重及鑑定書,均詳附表所示),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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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313公克(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200700561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200卷第47頁) |
| |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864公克(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38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10卷第8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