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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宗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正宗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已於113年1月23日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3年1月23日),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附卷為憑。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3年1月2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