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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鍵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鍵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鍵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