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苗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55號、101年度偵字第571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0年3月23日數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護照交付徐宗騰、徐文里、風玉英、徐振傑、張淑芬等5人,以供渠等冒名使用。
二、本案證據部分,除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甲○○行為後,護照條例業於104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第3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刑額度,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之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現居住在老人養護中心之生活狀況、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訴緝字卷第11頁);被告犯行對於法益所生危險之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自案發迄今13年餘之期間,被告均未再有其他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因交付護照取得報酬(見本院訴緝字卷第108至109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其確有犯罪利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355號
101年度偵字第571號
被 告 王勝發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莫雲昌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鎮西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欣宜 女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淑珍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隆添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志青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佳德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鳳玉 女 42歲(民國58年10月28日)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朝傳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銘森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世國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
弄0號○○○○○○○○苗栗分監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風玉英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譚憲晃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尖下里16鄰芝山莊4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譚鴻恩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芯語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董生美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孔源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文雲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安睦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志彰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德水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相博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秀鈴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鑫光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另
案於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碧玉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曉丹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明雄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鑫祥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昌達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明龍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清良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淑芬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另案於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玉琴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燕輝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其明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坪頂東16之22
號○○○○○○○○苗栗分監執行中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浩宇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鄰○○○村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耀豐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筱玲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德明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芝律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秀美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即苗栗○○○○○○○○○)
(另案於臺中女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龍思嘉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雨菁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建偉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金祥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0巷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肇羽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惠菁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號
(即苗栗○○○○○○○○○)
○○○○○○○○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燕樑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號
(即苗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馨慧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家豪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文里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禹夆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文魁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秀雲 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即苗栗○○○○○○○○○)
○○○○○○○○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淑珍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明輝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駿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吉發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春福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即苗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君浩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村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炳清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巷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國盛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美玲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煥梅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春珍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振權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巧珍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巷0
0號○○○○○○○○苗栗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源盛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段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業揚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街000巷00弄0號4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佑菁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勝春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水生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0巷
00號○○○○○○○○苗栗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志偉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鎮金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耀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業相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肇其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耀智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王勝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李尚謙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采諭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盛基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寶蓮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漢珩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宗騰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盈富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雲龍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號3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振傑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玉嬌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大順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巷
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珈漪 女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00鄰○○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月琴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志龍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黎馨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景洪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慶釗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滕海萍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0段0號
2樓(即新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徐鎮西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下稱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3月8日完成社會勞動之履行執行完畢。莫雲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甫於98年3月12日假釋出監,於98年10月 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張淑珍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銘森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甫於95年10月3 日徒刑執行完畢。風玉英前因贓物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黃鑫光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6年9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江碧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7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吳昌達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15日(經減刑),甫於97年3月1日執行完畢。謝其明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6年9 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王浩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9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江耀豐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98年8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陳德明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蕭秀美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5年4月23日執行完畢。曾建偉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7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張金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1 年確定(經減刑),甫於96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徐文里前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陳秀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8年1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徐淑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8年5月17日執行完畢。林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6年5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吳君浩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月確定,99年9月15日假釋出監,甫於99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劉巧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0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水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0年5月9日社會勞動履行完畢。鍾志偉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7年1 月27日執行完畢。鍾鎮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甫於100 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李尚謙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7年3 月30日執行完畢。林漢珩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7年7月12日執行完畢。林盈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6年4 月28日執行完畢。蕭玉嬌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邱大順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8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陳黎馨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9年7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被告李慶釗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96年4月19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執行完畢。
二、徐炳清前於99年間,前往大陸地區旅遊之際,結識大陸地區人士「何勇」(身分不詳),何勇告知徐炳清:伊在收購我國人民中華民國護照,徐炳清若為伊在臺灣地區收購中華民國護照,代價為每本人民幣7,000 元等語,徐炳清允諾後,返臺即將上情告知其弟徐宗騰,二人均認此有利可圖,即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推由徐宗騰對外收購護照,取得之每本護照徐宗騰可向徐炳清領取新臺幣(以下同)2萬4,000元之代價(包含申辦護照一切所需之費用),徐炳清則負責將徐宗騰所收購之護照(包含徐炳清本人之護照),以及部分護照由徐炳清辦理土耳其或巴拉圭之簽證,分5 次郵寄至大陸地區由何勇收受,並不定期前往大陸地區向何勇收取販賣護照之代價。而徐宗騰除親自對外收購護照外,並以交付每本護照可抽取2,000 元之利潤為誘因,邀集友人徐文里、風玉英(為徐文里女友)、徐振傑(綽號「小君(音譯)」)與張淑芬(為徐振傑女友),五人亦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以每本護照數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對外收購。其作案模式為:收購之對象,苟為尚未持有護照之人,由渠等引領前往相館拍照,並要求交付身分證件正本;至於已持有有護照者,則辦理護照遺失以補發新護照,或直接交付舊護照,嗣均委託苗栗永慶旅行社與苗栗新和平旅行社代為向外交部領務局申領護照,待領得護照後,再交由徐宗騰轉交徐炳清。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王勝發等人(包含徐文里、風玉英與張淑芬本人),因貪圖小利,即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收受前揭代價後,將護照販賣與徐宗騰、徐文里、風玉英、徐振傑、張淑芬五人。
三、郭耀智與邱安睦自100 年間起,即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由邱安睦提供自綽號「阿偉」(身分不詳)之人取得資金,以每本護照數千元之代價,放款質押或收購他人護照(郭耀智並兼辦部分護照之土耳其或巴拉圭簽證)後,委託苗栗永信旅行社、新竹年樺旅行社與新竹竹風旅行社代為向外交部領務局申領護照,待領得護照(部分含簽證)後,再由郭耀智分3次、邱安睦分2次寄送至大陸地區供人蛇集團使用,而邱安睦另有1 次在桃園中正機場交付與該人蛇集團成員。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譚憲晃等人(包含邱安睦本人),因貪圖小利,即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收受前揭代價後,將護照交付郭耀智與邱安睦遂行上開犯行。
四、嗣於100 年6月間迄9月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陸續接獲我國駐愛爾蘭、法國、土耳其、英國、法國與等國代表處通報,有大陸地區人士15名分持變造之譚鴻恩、張肇其、吳佳德、鄭業揚、劉吉發、施家豪、張肇羽、譚幼玲、范芯語、江碧玉、江耀豐、張金祥、王浩宇、譚憲晃與林筱玲中華民國護照欲偷渡入出該國國境遭查獲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報請本署指揮偵辦,進而於101 年1月5日,在徐炳清位於新北市○○區○○里○○街00巷0 號3 樓住處扣得UPS寄運(往大陸)收據4張、榮泰旅行社受徐炳清委辦簽證收據1張、土耳其辦事處申請簽證收據3張及巴拉圭申請簽證收據1張,在郭耀智位於苗栗縣○○鎮○○里○○巷00○0號住處扣得載有大陸地區住址之字條1張,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報請指揮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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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炳清、徐宗騰、徐振傑、張淑芬、徐文里與風玉英全部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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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勝發坦認委請綽號「阿龍」之人申辦護照,惟與該人不熟,嗣後也未領到護照之事實 |
| | 江欣宜坦認委請綽號「阿龍」之人申辦護照,惟與該人僅見過兩、三次,嗣後也未領到護照,也無法找到「阿龍」之事實 |
| | 張淑珍將舊護照、身分證及相片交付徐振傑,徐宗騰則將8,000元交付張淑珍作為收購護照之對價 |
| | 吳佳德委託友人林盈富代辦護照,惟林盈富始終未將護照交付吳佳德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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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德水坦認以1萬2,000元之代價,販賣江德水及江文雄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徐相博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黃秀鈴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黃鑫光坦認以2,500元之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張曉丹坦認以6,000元之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徐宗騰之事實 |
| | 徐明雄坦認以不詳代價(未談妥),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劉燕輝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宗騰之事實 |
| | 謝其明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王浩宇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辦理護照之事實,然嗣後就沒有下文云云 |
| | 江耀豐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辦理護照之事實,然嗣後就因江耀豐入監而沒有下文云云 |
| | 林筱玲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張淑芬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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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思嘉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張雨菁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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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金祥供稱有交付身分證及相片與徐文里,惟未收取代價,亦不知徐文里作何用途云云 |
| | 梁惠菁辯稱未曾申辦護照,但不否認護照申請書上之相片為其本人之事實 |
| | 陳秀雲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林國盛坦認(1)將其與黃鳳玉之護照,以3萬6,000元之代價販賣給徐宗騰之事實(2)受徐宗騰指示,前往旅行社領取3本護照(吳佳德、謝銘森與廖朝傳)交付徐宗騰之事實 |
| | 陳秀雲坦認以7、8千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 | 劉振權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劉巧珍辯稱為曾有申辦護照,但不否認護照申請書上之相片為其本人之事實 |
| | 邱源盛坦認:徐文里有以數次之飲宴向邱源盛購買護照之事實 |
| | 邱勝春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
| | 謝水生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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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盛基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申辦護照之事實,但後來就沒有下文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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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珈漪供稱係邱大順要求將身分證件及相片交付,由邱大順去辦理護照之事實 |
| | 林月琴坦認委由徐文里申辦護照,且知悉是要辦給別人使用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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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景洪供稱因為與徐文里有好,所以委請徐文里辦護照,但嗣後未取得護照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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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江秋琴為新和平旅行社員工 (2)邱孔源、梁惠菁、劉燕樑與江德水之護照係由風玉英送件或取件的 (3)廖文魁與陳春珍係由徐宗騰送件或取件的 (4)邱勝春、甲○○、林月琴、黃秀鈴、黃鑫光、徐相博、鍾志偉、江碧玉、徐鎮西、莫雲昌、張金祥、江文雄、李煥梅、邱源盛、劉鑫祥、徐明雄、劉振權、江欣宜、王勝發、鍾鎮金、李慶釗、宋景洪、劉巧珍、劉志龍、邱大順、朱珈漪、蕭玉嬌與陳黎馨之護照係由徐文里送件或取件的 |
| | (1)劉俐葳係榮泰旅行社員工 (2)廖文魁、邱孔源、陳春珍、黃鳳玉、梁惠菁、林國盛、蕭秀美、張淑芬、黃秀鈴、黃鑫光、楊美玲、江德水、徐相博、江耀豐、謝銘森、謝其明、徐鎮西、廖朝傳、吳清良、張金祥與張淑珍之巴拉圭、土耳其簽證係徐炳清所委託辦理 (3)邱勝春、劉燕樑、莫雲昌、吳佳德、吳昌達與鍾志偉之土耳其簽證係由徐炳清委託辦理 (4)徐志青、林筱玲、王浩宇、吳明龍、邱源盛、徐明雄、黃玉琴、劉鑫祥、邱芝律、李煥梅、張曉丹、江文雄、劉燕輝與龍私家之巴拉圭簽證係由徐炳清辦理 |
| | (1)楊婕妤為永慶旅行社員工 (2)林國盛與黃鳳玉之護照申請由徐振傑與張淑芬遞件,嗣後林國盛與黃鳳玉親自來旅行社領取辦好的護照 (3)林筱玲與龍思嘉之護照係張淑芬委託辦理 (4)楊美玲護照由張淑芬攜同本人送件,嗣後楊美玲親自取件 (5)張雨菁、陳秀雲、劉燕輝、吳昌達、江耀豐、吳清良、林世國、張曉丹之護照均由張淑芬送件及取件 (6)謝其明之護照係由張淑芬與徐振傑送件,取件時由張淑芬領走 (7)廖朝傳、謝銘森與林隆添之護照係由張淑芬送件及取件 (8)曾建偉護照係由徐振傑送件,張淑芬取件的 |
| | 被告王勝發等人申辦護照,然現今護照均不知去向之事實 |
| | (1)風玉英代辦邱孔源、梁惠菁、劉燕樑與江德水護照之事實 (2)徐宗騰代辦廖文魁與陳春珍護照之事實 (3)徐文里代辦邱勝春、林月琴、甲○○、黃鑫光、黃秀鈴、徐相博、鍾志偉、江碧玉、莫雲昌、徐鎮西、張金祥、江文雄、李煥梅、邱源盛、徐明雄、劉鑫祥、鍾鎮金、江欣宜、陳黎馨、王勝發、劉振權、李慶釗、宋景洪、劉志龍、劉巧珍、朱珈漪、邱大順與蕭玉嬌護照之事實 |
| | (1)徐振傑代辦林國盛、黃鳳玉、劉寶蓮、李盛基、王浩宇、林筱玲、林漢珩、黃玉琴護照之事實 (2)林國盛代辦吳佳德、謝銘森、廖朝傳護照之事實 (3)徐振傑、張淑芬代辦陳采諭、龍思嘉、劉燕輝護照之事實 (4)張淑芬代辦曾建偉、張雨菁、謝水生、林隆添、滕海萍護照之事實 (5)林盈富代辦徐志青、吳明龍護照之事實 |
| 第一簽證中心委辦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清單收據正、影本 | 徐炳清委由榮泰(馬可孛羅)旅行社申辦林世國等48人之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 |
| | 王勝發等人(詳如附表一)辦理土耳其、巴拉圭簽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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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之土耳其辦事處申請簽證收據3張、巴拉圭申請簽證收據1張、榮泰旅行社簽證申請送件收據1張 | |
| 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紋字第1000171295號)暨被告劉志龍留存土耳其辦事處之字條1張 | |
(二)犯罪事實欄三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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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譚憲晃供稱係委由陳雲龍申辦護照,但護照領回後不慎遺失云云 |
| | 譚鴻恩供稱係委由陳雲龍申辦護照,但護照嗣領回後不慎遺失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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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生美坦認以1萬元之代價,販賣護照與陳雲龍,且陳雲龍與范芯語(彩芳)為男女朋友,二人叫董生美到案接受約詢時隨便編故事就好了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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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德明坦認與配偶徐淑珍以4萬元左右代價販賣護照與不詳之人,而對方稱係「木哥」(音譯)在收購護照之事實 |
| | 張肇羽坦認以3,000元代價,交付護照與其兄張肇其變賣之事實 |
| | 柯禹丰供稱向邱安睦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邱安睦之事實 |
| | 徐淑珍坦認以2萬元代價,由其配偶陳德明交付護照販賣之事實 |
| | 傅駿翔供稱向邱安睦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邱安睦之事實 |
| | 劉吉發辯稱欲前往大陸,所以委由身分不詳之「阿和」代辦護照云云 |
| | 吳君浩坦認以1萬元代價(包含吳君浩親自代辦護照之費用)販賣護照與郭耀智之事實 |
| | 鄭業揚坦認以5,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郭耀智之事實 |
| | 張佑菁供稱向郭耀智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郭耀智之事實 |
| | 郭耀文供稱向郭耀智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郭耀智之事實 |
| | (1)顏業相坦認以2萬元代價,販賣護照與邱安睦之事實 (2)陳春福將護照販賣與邱安睦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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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尚謙坦認以8,200元之代價,將護照販買與邱安睦之事實 |
| | 陳雲龍供稱有代辦譚鴻恩與譚憲晃之護照,後又再委由友人劉玉森辦理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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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張添爀為年樺旅行社負責人 (2)彭馨慧、施家豪、譚幼玲、張肇羽、張佑菁、郭耀文之護照及土耳其簽證係郭耀智代辦之事實 (3)陳春福、董生美、范芯語、顏業相與徐淑珍之土耳其護照由郭耀智代辦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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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李玉娟為永慶旅行社員工 (2)陳德明之護照係由郭耀智持件前來旅行社辦理 |
| | 被告邱安睦等人申辦護照,然現今護照均不知去向之事實 |
| 大眾/年樺旅行社委辦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收據正、影本 | 郭耀智委由大眾/年樺旅行社申辦劉吉發等15人之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之事實 |
| | 邱安睦等人(詳如附表二)辦理土耳其、巴拉圭簽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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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之罪,所規定之「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係就動機目的所規定之主觀意思要件,凡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其目的在供他人冒名使用者,即成立該罪,不以果已冒名使用為必要。原判決謂除已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護照遺失外,尚須所交付之護照確有遭人冒用之事實,始足當之,並以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之護照有遭冒用為由,遽認被告等所為,不成立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之罪,其適用法則顯有未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0號裁判著有明文。
三、是核被告王勝發等98人所為,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嫌。被告徐炳清5 次交付(寄送)護照與人蛇集團之犯行,每次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郭耀智與邱安睦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二人各分3次交付(合計6次)護照與人蛇集團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而該6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亦應分論併罰。如犯罪事實欄一所列被告徐鎮西等人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 偉 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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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 | 張淑珍為張淑芬胞姐,由張淑芬與徐振傑遊說交付申辦證件及相片,並由徐宗騰支付8,000元之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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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由林盈富將徐志青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輾轉交付至徐炳清,由徐炳清申辦巴拉圭簽證 |
| | | | | 吳佳德委由林盈富申辦護照,該核發之護照由林國盛取回交付徐宗騰 |
|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 | |
|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 | 謝銘森委由吳佳德辦理護照,該核發之護照由林國盛取回交付徐宗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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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將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證件交付徐文里
(2)同時將兒子江文雄之證件及相片交付徐文里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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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 | |
|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27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6月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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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由林盈富將吳明龍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輾轉交付至徐炳清,由徐炳清申辦巴拉圭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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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27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6月7日) | | |
|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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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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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27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6月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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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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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另交付江欣宜、王勝發、陳黎馨與劉巧珍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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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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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由其兄張肇其交付郭耀智張肇羽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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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由其配偶陳德明交付郭耀智徐淑珍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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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張肇其一併交付郭耀智張肇羽及其母譚幼玲申辦護照所需之證件與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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