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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素秋




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素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股    別: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