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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德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