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20號
114年度訴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志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
王捷拓律師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陳志豪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黃晏樂
指定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
被 告 林育璋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52號、111年度偵字第300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漢志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志豪犯如附表一編號4、5、7至11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7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免刑。
黃晏樂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林育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9、10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9、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陳漢志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負責綜理督導鎮政推展及各項工程採購發包,工程請款等業務。陳志豪於陳漢志擔任鎮長後,即擔任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機要秘書至108年6至7月間止,負責襄助鎮長陳漢志處理通霄鎮鎮務,陳漢志及陳志豪均為依據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黃晏樂非公務員,經陳漢志聘任為通霄鎮鎮務顧問。林育璋係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勝公司)負責人。陳祥德係樂霸影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霸公司)負責人。郭文楷係橘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橘創公司)負責人。趙明川係瑞發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陳淑燕係趙明川之配偶,協助趙明川處理投標公共工程行政事務。吳明儒係富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主公司)負責人。
二、陳漢志、黃晏樂於107年12月初某日,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晏樂詢問昌勝公司負責人林育璋有無意願參與通霄鎮公所標案之競標,如有意參與競標,須按標案得標金額15%交付賄款等語,經林育璋表明願意,惟應視其個別標案獲利情形以交付賄賂等語,經陳漢志、黃晏樂同意,雙方達成以林育璋得標採購案之對價合意而期約賄賂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林育璋之昌勝公司於108年1月間投標通霄鎮「108年通霄鎮路面申挖復舊工程(開口契約)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後,基於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賄賂予黃晏樂,黃晏樂再轉交予陳漢志收受。嗣昌勝公司於108年2月27日標得「108年通霄鎮路面申挖復舊工程(開口契約)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
㈡林育璋之昌勝公司於108年3月13日標得通霄鎮「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白沙屯交流道環境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劃規劃及監造」採購案,黃晏樂於上開採購案開標後之某日找林育璋,林育璋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之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22萬元之賄賂予黃晏樂,黃晏樂再轉交予陳漢志收受。
㈢林育璋之昌勝公司於108年4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間)標得通霄鎮「108年度鄉道養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後,黃晏樂即於上開採購案開標日後1、2日後至昌勝公司找林育璋,林育璋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10萬元賄賂予黃晏樂,黃晏樂再轉交予陳漢志收受。陳漢志獲得前述賄賂後,將其中2萬元交予黃晏樂作為報酬。
三、陳漢志得悉趙明川、陳淑燕(上二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意承包通霄鎮「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遂與陳志豪、黃晏樂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黃晏樂於108年1月間某日至趙明川住處,向趙明川、陳淑燕要求應給付得標款15%之賄款,經趙明川及陳淑燕同意得標後交付賄賂。嗣趙明川及陳淑燕以其等經營之端發土木包工業不具參與該標案競標之資格,商得許煜聖(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同意,以具參與競標資格之居易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居易公司)名義參與競標。嗣居易公司得標上開採購案,趙明川、陳淑燕則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3月中旬某日,至陳漢志住處,由陳淑燕交付15萬4000元賄賂予陳漢志收受。
四、通霄鎮公所於108年1月21日辦理通霄鎮「108年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採購案因連續3次流標,陳漢志遂與陳志豪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於108年2月間受陳漢志指示邀請富主公司負責人吳明儒(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鎮長辦公室會面洽談,雙方約定由富主公司以底價承攬,並要求吳明儒給付工程款底價10%之賄賂,吳明儒當場同意。嗣富主公司於108年3月4日得標上開採購案,陳志豪則於紙條上書寫「富主吳明儒」交予黃晏樂,黃晏樂即與陳漢志、陳志豪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晏樂至吳明儒住處向吳明儒收取4萬元賄賂,再轉交予陳漢志收受。
五、陳漢志與陳祥德為多年好友,陳漢志屬意由陳祥德(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營之樂霸公司承包通霄鎮「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遂與陳志豪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8年2月上旬某日一同前往陳祥德住處,向陳祥德邀標,陳祥德表明有意參與競標,嗣數日後,陳漢志再指示陳志豪向陳祥德表示日後若得標要給付賄賂,陳祥德表示願意給付,陳漢志、陳志豪與陳祥德遂達成以陳祥德得標「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之對價合意而期約賄賂。嗣上開採購案於108年2月20日開標,由郭文楷經營之橘創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致樂霸公司未能得標,陳漢志為彌補陳祥德,乃再以配合上開徒步進香活動,而推出「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活動」,並與陳志豪一起向陳祥德邀標,陳祥德應允投標後,陳漢志、陳志豪另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單獨尋找陳祥德表示日後若得標要給付賄賂,陳祥德表示願意給付,陳漢志、陳志豪與陳祥德即達成以陳祥德得標「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活動」採購案之對價合意而期約賄賂。
六、郭文楷(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營之橘創公司於108年2月20日取得通霄鎮公所「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優先議價權後,陳漢志、陳志豪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向橘創公司負責人郭文楷表明:上開採購案本來有內定廠商,然因橘創公司經評選為第一名,要求給予2成之賄賂等語,郭文楷則表示:公司無法給付這麼多,願意給付12萬元等語,陳志豪應允。嗣上開採購案活動結束後,陳志豪數次向郭文楷催討,而於108年5月29日晚間,在苑裡鎮垂坤食品公司停車場向郭文楷收受12萬元賄賂,陳志豪再轉交陳漢志收受。
七、陳漢志於108年7月間見昌勝公司之林育璋得標「108年度苗栗縣通霄鎮各里急需道路及設施改善工程(道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通西里各項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2個採購案,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逕自聯繫林育璋要求交付賄賂,林育璋應允。嗣林育璋、陳志豪(已離職通霄鎮公所機要秘書職位)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林育璋於108年8、9月間某日,在昌勝公司交付5萬元予陳志豪,並簡要註記上開2採購案之名稱、金額,由陳志豪將上開5萬元賄賂交予陳漢志,經陳漢志收受。
八、陳漢志於108年7月間見昌勝公司之林育璋得標「通霄鎮通灣里中山路地下道拓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苗栗縣通霄鎮108年度改善公廁暨提升優質公廁推動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協助通霄鎮公所辦理通霄鎮梅南里3鄰社區安全基礎設施水土保持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3個採購案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逕自聯繫林育璋要求交付賄賂,經林育璋應允。嗣林育璋、陳志豪(已離職通霄鎮公所機要秘書職位)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林育璋於108年9、10月間,在西濱快速速道路閘道與田心24路交岔路口處,交付35萬元予陳志豪,並簡要註記上開3個採購案之名稱、金額,由陳志豪將上開35萬元賄賂交予陳漢志收受。
九、通霄鎮公所於108年11月間辦理「109年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採購案,第一次招標後因故流標,預計於同年11月28日辦理第二次招標。斯時,陳志豪已離職通霄鎮公所機要秘書職位,惟陳漢志、陳志豪(已離職通霄鎮公所機要秘書職位)仍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電話聯繫吳明儒(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參與投標,雙方合意依循前例以小額採購方式由富主公司得標,並由吳明儒依工程款10%之額度交付賄款,經吳明儒應允。嗣吳明儒之富主公司於108年12月11日得標,陳志豪乃於開標日當日至通霄鎮公所停車場,向吳明儒收取3萬元賄賂,再轉交予陳漢志收受。
十、陳漢志就任通霄鎮鎮長後,積極推動通霄鎮第十三公墓納骨塔(懷恩堂)三樓擴建,嗣「苗栗縣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第二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採購案於108年8月12日由與胡德明(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合夥之王福君建築師事務所得標。詎陳漢志於108年9月間某日(即通霄鎮公所與王福君建築師事務所訂立契約後數日),在通霄鎮公所鎮長室內,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胡德明索取該標案得標金額之15%之賄賂,胡德明允諾交付。嗣胡德明於108年9月下旬某日,自行駕車至陳漢志之住處,交付16萬6733元賄賂予陳漢志收受。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證人陳祥德、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志豪於調查局詢問所為之陳述,屬被告陳漢志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陳漢志及其辯護人主張不得作為證據(見本院訴620卷一第129頁、第428頁),且核無得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是上開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所為之陳述,對被告陳漢志部分,無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所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 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之程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所 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 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 條第1 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 項前段規定「預料證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亦揭櫫甚明)。本件證人陳祥德、陳志豪於檢察官偵訊所為之證述,均經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等前揭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又上開證人均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作證,綜上說明,上開證人於偵訊之證詞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各項對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前述說明外,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五、本案判決以下引用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漢志就犯罪事實二至四、六至十部分、被告陳志豪就犯罪事實三、四、六、七至九部分、被告黃晏樂就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被告林育璋就犯罪事實二、七、八部分,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並有附表二編號1至5、8至12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自白與卷內事證相符。
二、犯罪事實五前段(「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後段(「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被告陳漢志、陳志豪均構成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分述如下:
㈠訊據被告陳漢志於本院審理時否認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辯稱:我沒有對陳祥德期約「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之賄賂等語(見本院訴620卷二第397頁);被告陳志豪則坦承對依陳漢志指示對陳祥德期約「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之賄賂等情(見本院訴620卷二第397頁至第399頁)。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屬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亦即要求、期約與收受賄賂係高低階段之行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而「期約」者,固不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已經確定為必要,只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犯罪即屬成立,如僅嗣後尚未收受者,仍應就其前階段之行為,論以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至於「收受」,則係由相對之一方交付,並由他方之公務員受領者而言,至是否果因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對已成立之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亦難認有何影響(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期約賄賂係行賄者與受賄者相互約定期間交付賄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尚待屆期交付之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82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所謂「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只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已屬合致,其犯罪即已成立,並不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金額、數量或內容須確定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貪污治罪條例之行、收賄(含不正利益)對向關係中,雙方關於相對給付通常僅概括會意賄求之職務、目的,或大略確認其間報償對價關係,而隱諱避談具體細節,此乃人情之常。從而受賄者有否就其職務行為收取報償之意思,應根據其整體行為歷程通盤觀察,本不以行、收賄者相互往來初始即具體形成行、收賄對價之合意為必要。尤其不能僅以雙方實際聯繫次數多寡、甚或聯繫期間未有行、收賄對價之具體表示,即謂其無形成對價合意之可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陳漢志於偵查中供稱:「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我有透過陳志豪跟陳祥德邀標,我沒有叫陳志豪跟陳祥德講賄賂的事,我跟陳祥德本來就很熟,陳祥德也常提到若有賺錢,會包一些紅包給我,縱使我找陳志豪跟陳祥德邀標,我毋須指示陳志豪向陳祥德開口。「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我有去找陳祥德邀標,陳祥德有跟我說如果有賺錢會給我們一點回饋等語(見偵5852卷二第415頁至第417頁、本院訴620卷二第413頁至第414頁),復有下列證人證詞可參:⑴證人陳祥德於偵訊具結證稱:「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陳漢志都有透過陳志豪來跟我表示,如果有得標的話,要給得標金額15%的賄賂,我說現在標案不好做,無法拿這麼高金額,等得標再說,陳志豪說回去跟陳漢志報告。後來我得標「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陳志豪有來找我要拿賄賂等語(見偵5852卷三第251頁至第253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陳志豪有來找我邀標,跟我說得標後可以幫助我,要跟我拿15%賄賂,我想說他當時是通霄鎮公所機要秘書,有這個能力幫助我,而且我們生意人的想法就是不要太過分,如果還是有賺,給一些是可以,但後來這個採購案我沒有得標。後來「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陳志豪也有來找我邀標,他跟我說這案金額不大,他會幫助我,標到的話,要給陳漢志10萬元賄賂,後來這個採購案我有標到等語(見本院訴620卷二第202頁至第239頁);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志豪於偵訊具結證稱:陳漢志上任後,有邀集我跟黃晏樂,叫我彙整公所內部工程、標案,然後對外尋找廠商,邀標過程中,要跟標商說明鎮長要收取賄賂。陳漢志有授意我跟陳祥德談好「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標案金額15%為回扣等語(見偵5852卷二第77頁至第78頁、第81頁、第317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陳漢志有跟我一起去找陳祥德邀標,有跟陳祥德說要15%的賄賂。後來也有去找陳祥德邀標「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這個採購案是為了要補償陳祥德沒標到「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有談好回扣是15%,我偵訊講的是正確的等語(見本院訴620卷二第242頁至第265頁)。則依被告陳漢志及前揭證人陳祥德、陳志豪之證述,被告陳漢志實已在透過證人陳志豪向證人陳祥德邀標「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時,即有向陳祥德要求賄賂之意思,且陳祥德亦已應允,則雙方對於日後交付賄賂之意思表示即已一致,此外,亦有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堪認被告陳漢志就上開2採購案已構成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行。被告陳漢志前揭於本院審理時所辯,不足採信。
三、犯罪事實五後段之「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部分,被告陳漢志、陳志豪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說明:
㈠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人陳祥德於偵訊證稱:我得標「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陳志豪有來找我跟我講要工程款15%的賄賂,我說工程不好做等難處,但陳志豪還是要我支付,我就拿10萬元給陳志豪,陳志豪說這個標案比較急迫,原來要由公務員詢價的部分,請我去幫忙詢價,原先我要告訴陳志豪,但陳志豪不懂,我就直接找承辦人,告知承辦人各項目需要的金額等語(見偵5852卷二第356頁至第358頁、偵5852卷三第25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活動結束後,我領到鎮公所給的工程款費用,陳志豪就跟我聯繫,說要來我家泡茶,我就知道他要來找我拿10萬元賄賂,我就拿10萬元給陳志豪等語(見本院訴620卷二第223頁至第226頁),後又稱:「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報價單中,其中的「農特產品品嚐」項目(列2500份、單價80元、總額20萬元),陳志豪跟我說他要拿去做,幫我履約,我有拿20萬元給陳志豪,後來再給陳志豪10萬元賄賂等語(見本院訴620卷二第230頁至第233頁、第235頁至第241頁),已見證人陳祥德就交付予被告陳志豪現金之次數、數額前後已有不一,且其原先於偵訊係稱陳志豪不懂標案詢價內容,後於本院審理又改稱陳志豪直接把「農特產品品嚐」此項目拿去做等語,前後矛盾,則證人陳祥德關於有交付10萬元賄賂予陳志豪轉交陳漢志之證述,是否可採,已有可疑。
㈢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志豪於調查官詢問、偵訊證稱:「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招標,是陳漢志跟我一起去找陳祥德,談好賄賂是15%,後來陳祥德直接去鎮公所要找陳漢志,陳漢志不在,陳祥德就自己去陳漢志住處,我記得是這樣,如果陳祥德確定10萬元是我本人到他家去拿的,就以陳祥德說的為主,因為我當時受陳漢志指示向很多廠商索取回扣,我已經忘記我有沒有去跟陳祥德拿錢等語(見偵5852卷二第81頁、第317頁、偵5852卷三第5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關於「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我有印象陳祥德來找陳漢志,但我跟陳祥德說陳漢志不在鎮公所,可能在家裡,我印象比較深刻就是這樣,我真的想不起來陳祥德有拿10萬元給我,我應該是沒有跟陳祥德拿錢等語(見本院訴620卷二第253頁至第263頁)。則證人陳志豪關於是否有親自收受證人陳祥德交付之10萬元乙節,與前揭證人陳祥德之證詞不合,即難僅以證人陳祥德前揭證詞逕為不利被告陳漢志、陳志豪之認定。
㈣再觀被告陳漢志所提出之「苗栗縣濱海產業發展協會說明書」,該協會理事長卓文輝提出書面說明該協會有於108年4月賣予樂霸公司農特產品10萬元,樂霸公司付款時有透過陳漢志轉交該協會等情,有該說明書可參(見偵5852卷三第399頁),又「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活動當天,確有提供農特產品展示及發送、農特產品美食品嚐等情,有該採購案活動成果照片可參(見本院訴620卷三第83頁至第93頁),則被告陳漢志前揭所辯,似非毫無所據。
㈤從而,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以證明被告陳漢志、陳志豪向證人陳祥德期約「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之賄賂後,有依約收受10萬元之賄賂。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係以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4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1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行賄;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行賄,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罪名:
㈠被告陳漢志:
1.就犯罪事實二至四、六至十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就犯罪事實五前段、後段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其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期約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陳志豪:
1.就犯罪事實三、四、六、九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犯罪事實九部分,被告陳志豪此部分犯行雖非公務員,然因其與被告陳漢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與被告陳漢志成立共同正犯,並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
2.就犯罪事實五前段、後段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其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期約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就犯罪事實七、八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㈢被告黃晏樂:
就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黃晏樂上開犯行,雖非公務員,然因其與被告陳漢志(犯罪事實二至四)、陳志豪(犯罪事實三、四)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與被告陳漢志成立共同正犯,並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其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核被告林育璋:
就犯罪事實二、七、八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漢志、陳志豪就犯罪事實五後段部分,係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語,惟此部分應僅止於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已如前述,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被告陳漢志、陳志豪均已於本院審理時為實質答辯(見本院訴620卷二第396頁至第399頁),對其等防禦權無所妨礙(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2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期約、收受賄賂僅屬行為態樣不同,論罪科刑之法條仍屬相同,即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三、共同正犯;
被告陳漢志、黃晏樂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就犯罪事實三、四之犯行,被告陳漢志、陳志豪就犯罪事實五、六、九之犯行,被告陳志豪、林育璋就犯罪事實七、八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行為數及罪數:
㈠就犯罪事實七部分,被告陳漢志係以一收受賄賂之行為,而犯「108年度苗栗縣通霄鎮各里急需道路及設施改善工程(道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通西里各項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2個採購案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事實八部分,被告陳漢志係以一收受賄賂之行為,而犯「通霄鎮通灣里中山路地下道拓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苗栗縣通霄鎮108年度改善公廁暨提升優質公廁推動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通霄鎮公所協助通霄鎮公所辦理通霄鎮梅南里3鄰社區安全基礎設施水土保持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3個採購案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
㈡被告陳漢志前揭所犯12罪、被告陳志豪前揭所犯8罪、被告黃晏樂前揭所犯5罪、被告林育璋前揭所犯5罪,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
㈠被告陳漢志部分:
1.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後能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4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漢志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三、四、六、七、八、九、十部分,於偵查中均自白(偵5852卷三第386頁、偵5852卷三第317頁、第369頁、第386頁、偵5852卷二第208頁至第209頁、偵9599卷二第353頁),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所得所有財物共計133萬733元,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昃字第3003號收據、本院114年苗保贓字第92號、第93號、第100號收據可參(見偵3003卷六第291頁、本院訴620卷二第287頁、第289頁、第491頁),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犯罪事實五部分:
按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而所謂犯罪事實,係指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而言;亦即必須對該當於犯罪基本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謂為自白(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漢志於偵查中供稱:「(問:「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標案,最初有無透過陳志豪向樂霸公司邀標?」有。(問:你請陳志豪向樂霸公司邀標時,有無請陳志豪向受邀廠商提到行賄的事情?)沒有,我跟樂霸公司陳祥德本來就很熟,陳祥德也常提到若有賺錢也會包一些紅包給我,縱使我找陳志豪向樂霸公司邀標,我毋須指示陳志豪向陳祥德開口交付賄賂。...(問:陳祥德供稱「2019苗栗縣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步行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標案,陳 志豪有去找他邀標,過程中陳志豪有提到得標的話要做回 饋給上面,但沒有講到確切金額,陳祥德表示同意但要看 標案獲利再決定金額,這件事情是否是你授意陳志豪?)我 只有要求陳志豪去找陳祥德邀標,沒有要求陳志豪要向陳祥 德給付贿款,因為就如同我前述,我跟陳祥德的交情不需要再授意陳志豪請他轉達這些話。...(問:「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標案,有無跟陳志豪一起去找陳祥德邀標?)針對這個標案我有去找陳祥德邀標,但是不是跟陳志豪一起去我沒有印象了。(問:據陳志豪、陳祥德供述,該標案第一次是你跟陳志豪去找陳祥德邀標,且當下已經講好要求陳祥德得標後要給一些回饋,但沒有確切成數或金額,是否 有此事?)我沒有向陳祥德提出請求,但在那個場合陳祥德自己向我行求稱如果有賺錢會給我們一點回饋」(見偵5852卷二第416頁至第417頁)。足認被告陳漢志於偵查中就其與證人陳祥德就「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日後若陳祥德得標,陳祥德會給付賄賂予陳漢志等節,依兩人熟識之交情,已毋須明言即已達成期約賄賂之意思表示合致,依照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陳漢志已就該當犯罪事實五前段、後段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構成要件具體事實,已為肯定之供述,應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陳志豪部分:
1.犯罪事實五前段部分:
⑴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法上所謂自首,乃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之謂。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至如何判斷「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與「單純主觀上之懷疑」,主要區別在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能否依憑現有尤其是客觀性之證據,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使行為人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之程度。
⑵本案係依證人W1之檢舉而開始偵查,然依證人W1於110年8月31日之偵訊筆錄(見他1314卷一第267頁至第271頁),及法務部廉政署108年5月21日廉北策108廉立北10字第10815019520號函所附偵查報告(見他601卷一第11頁至第19頁)、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所附偵查報告(見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7頁),均未提及被告陳漢志、陳志豪對證人陳祥德期約「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賄賂之犯行。則被告陳志豪於110年10月8日偵查中稱:我要再補充一點,「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陳漢志在招標前有指示我跟樂霸公司老闆陳祥德談,要收15%的回扣,陳祥德也答應,所以一開始陳漢志是屬意要將該案給樂霸公司做,但評選後,樂霸公司未取得優先議價權等語(見偵5852卷二第40頁至第41頁),堪認被告陳志豪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期約賄賂行為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自首,使檢警因而查獲其與被告陳漢志期約賄賂之事實,並接受裁判,則被告陳志豪就犯罪事實五前段所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應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陳志豪就犯罪事實三、四、五後段、六、九部分,被告陳志豪於偵查中均已自白(偵5852卷二第77頁至第84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偵5852卷三第65頁至第69頁、第281頁至第283頁),依卷內現存事證亦難認有取得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判決意旨參照),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陳志豪就犯罪事實七、八部分,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之要件,惟審酌犯罪情節等情,認不宜免除其刑,爰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
4.刑法第31條第1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就犯罪事實九部分,被告陳志豪案發當時固非公務員,然因與被告陳漢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擬制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然依被告陳志豪此部分犯罪過程以觀,參證人吳明儒證稱:「109年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採購案曾經流標,陳志豪打電話給我,約我到公所見面,請我去投標,並提到若得標要付錢給他們,我答應了。後來我得標後,某天下午,陳志豪打電話約我見面,電話中他的意思就是約我到民眾服務站跟我拿錢,我後來就拿3萬元給他等語(見偵5852卷二第128頁),顯見被告陳志豪與被告陳漢志謀議後,有積極接觸、聯繫證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衡酌此情,爰不予減輕其刑。
5.辯護人為被告陳志豪主張於110年10月8日向調查站人員自首犯罪事實五後段、六,於同年11月22日向調查站人員自首犯罪事實七,及被告陳志豪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部分:
⑴參酌以下事證:①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所附偵查報告(見他1314卷一第5頁至第7頁),已敘明被告陳漢志透過機要秘書陳志豪擔任白手套,向昌勝公司林育璋、樂霸公司陳祥德接觸並要求給予15%不等之回扣,嗣樂霸公司得標「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採購案、昌勝公司得標「108年度苗栗縣通霄鎮各里急需道路及設施改善工程(道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通西里各項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等情;②法務部廉政署109年2月6日廉北策108廉查北55字第10915003600號函所附偵查報告(見他601卷一第104頁),載明被告陳漢志、陳志豪指示通霄鎮公所圖書館人員於108年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案,因被告陳漢志已與郭文楷達成協議,橘創公司得標後,由被告陳志豪聯繫郭文楷交付賄賂等情;③被告陳漢志於110年11月18日偵查時供稱:我於107年12月、108年1月間,有叫黃晏樂去找林育璋詢問有無意願合作,如果同意合作,以後昌勝公司承攬通霄鎮公所發包的設計監造案時,可以給我們工程款10%至15%的回扣,之後昌勝公司便開始承攬公所好幾件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標案。108年林育璋標到公所的標案時,回扣都是透過黃晏樂或陳志豪去昌勝公司附近找林育璋拿錢,再到我家轉交給我等語(見偵5852卷二第398頁)。堪認承辦本案之檢警於上開時點均已掌握被告陳志豪關於犯罪事實五後段、六、七等犯行之事證,即不符合自首之要件。
⑵犯證人保護法第2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有明文。是被告可否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之前提,乃在於檢察官是否事先同意,有無記明筆錄。準此,被告縱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如未於本案偵查終結前,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並記明筆錄,自無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查被告陳志豪被查獲後,多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於110年10月9日訊問筆錄記載:「如果查證屬實,而且是在我們沒有發現的犯罪行為,檢察官同意以證人保護法減免你的刑責」等情(見偵5852卷二第84頁),則依檢察官上開諭知之旨,並未明示同意被告陳志豪轉換證人身分保護之意,而該法亦不容許檢察官以附條件同意情形。從而,被告陳志豪應無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㈢被告黃晏樂部分:
1.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三、四部分,均據被告黃晏樂於偵查中自白不諱(見他1314卷二第17頁至第22頁、第187頁至第193頁、他1314卷三第113頁至第117頁、偵3003卷六第227頁至第228頁、偵5852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犯罪事實二㈠、㈡、三、四部分,依卷內現存事證,難認被告黃晏樂有取得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判決意旨參照),犯罪事實二㈢部分,被告黃晏樂有自被告陳漢志處獲得2萬元之報酬,據被告黃晏樂、陳漢志供述在卷(見他1314卷二第111頁、他1314卷三第116頁、見偵5852卷二第419頁),而被告黃晏樂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所得財物2萬元,此有本院審理筆錄可參(見本院訴620卷三第166至第168頁頁),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刑法第31條第1項:
就犯罪事實二至四部分,被告黃晏樂案發當時固非公務員,因與被告陳漢志(犯罪事實二至四)、陳志豪(犯罪事實三、四)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擬制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然依被告黃晏樂上開犯罪過程以觀,可知其與被告陳漢志謀議後,有積極接觸、聯繫證人林育璋、趙明川、吳明儒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衡酌此情,爰不予減輕其刑。
3.證人保護法:
被告黃晏樂被查獲後,多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於110年8月30日訊問筆錄記載檢察官諭知:「請繼續協助苗栗縣調查站查證陳漢志等人涉嫌犯行,若有查獲,檢察官同意依照證人保護法規定,請法院減輕豁免除你的刑責」等情(見他1314卷二第191頁),則依檢察官上開諭知之旨,並未明示同意減輕或免除被告黃晏樂所涉之刑責,且該法亦不容許檢察官以附條件同意情形。從而,被告黃晏樂應無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辯護人此部分為被告黃晏樂所辯,即屬無據。
㈣被告林育璋部分:
就犯罪事實二、七、八部分,被告林育璋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之要件,惟審酌犯罪情節等情,認不宜免除其刑,爰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在於嚴懲重大貪污,對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五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者,避免處罰過於嚴苛,而處以較輕之刑,俾免輕罪重罰。上開規定,必須所犯係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同時具備「情節輕微」暨「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二項條件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就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被告陳漢志就犯罪事實七所示犯行,被告陳漢志、陳志豪就犯罪事實九所示犯行,被告陳漢志身為鎮長、被告陳志豪身為機要秘書、被告黃晏樂身為鎮務顧問,均身處高位,藉通霄鎮公所採購案之機會,事先即規劃邀標,復向廠商收受賄賂,所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機關廉潔,情節並非輕微,此不因其等是否確有犯罪利得而有不同,因認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減輕規定不符。是辯護人等為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請求依該條項減輕其刑等語,尚無所據。
㈥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漢志身為民選通霄鎮鎮長,被告陳志豪為通霄鎮公所機要秘書,被告黃晏樂則係陳漢志親自邀請擔任鎮務顧問,均身居要職,並非聽從上位指示行事之基層人員,其等藉通霄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機會,分別向廠商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嚴重敗壞政府形象,破壞國家公務廉能重大,且其等所犯原為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難謂有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辯護人等前開酌減其刑之請求,尚難憑採。
六、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漢志行為時為鎮長、被告陳志豪為機要秘書,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為民服務,竟貪圖不法利益,而為前揭犯行,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嚴重損傷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所為實值非難;被告黃晏樂雖非公務員,仍共同與被告陳漢志、陳志豪為前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陳志豪、林育璋為謀己利,而單獨或共同為前揭交付賄賂犯行,所為均應予非難;復斟酌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被告陳漢志合計收受賄賂共計133萬733元,金額非微,被告黃晏樂則受有2萬元之報酬;兼衡被告陳漢志坦承部分犯行,並主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查扣之態度、被告陳志豪、林育璋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黃晏樂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之態度;末斟酌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訴620卷二第417頁至第419頁、本院卷三第167頁至第168頁),暨檢察官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以期相當。
七、定刑:
㈠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除本案外,於相近時期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前開說明,俟其等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故本案即不予定其等應執行刑。
㈡被告林育璋部分,審酌其本案犯罪類型、手法相似,時間分布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分別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八、褫奪公權: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林育璋本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宣告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所宣告褫奪公權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緩刑
被告林育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在本案中係交付賄賂之廠商,因被告陳漢志、黃晏樂要求賄賂,一時失慮而為本案各次交付賄賂犯行,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肆年,以勵自新。惟為使其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參拾萬元。
肆、沒收:
被告陳漢志於偵查中主動繳交所得財物34萬4000元,於本院審理時復主動繳交所得財物98萬6733元,合計為本案犯罪事實二至四、六至十所載賄賂總額;被告黃晏樂於本院審理時主動繳交所得財物2萬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其等所犯之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曾亭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 |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黃晏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林育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肆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 黃晏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林育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黃晏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林育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肆仟元沒收。 陳志豪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黃晏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陳志豪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黃晏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 陳志豪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免刑。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 陳志豪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陳志豪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陳漢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陳志豪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林育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陳漢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 陳志豪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林育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陳漢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陳志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 | 陳漢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陸仟柒佰參拾參元沒收。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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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黃晏樂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08他1314卷二第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49頁、第107頁至第120頁、第157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82頁、第187頁至第193頁、108他1314卷三第97頁至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19頁、111偵3003卷二第33頁至第39頁、110偵5852卷二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9頁至第182頁、第285頁至第295頁、111偵3003卷二第5頁至第9頁、111偵3003卷六第227頁至第228頁、110偵5852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 ⒊被告林育璋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二第321頁至第332頁、110偵5852卷三第3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35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143頁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385頁至第388頁、111偵3003卷六第271頁至第272頁) ⒋證人W1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第241頁至第261頁、第267頁至第271頁) ⒌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⒍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通霄鎮路面申挖復舊工程(開口契約)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函文、評審會議紀錄、規劃設計監造(非建築類)服務費用底價核定單、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11偵3003卷三第175頁至第184頁、111偵3003卷四第159頁至第263頁) ⒏被告黃晏樂手繪之通霄鎮鎮長陳漢志辦公室擺設圖(見108他1314卷二第55頁) ⒐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⒑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⒒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開口契約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第57頁至第65頁、111偵3003卷一第269頁至第277頁、111偵3003卷二第45頁至第53頁、111偵3003卷五第141頁至第164頁) ⒓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⒔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⒕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⒖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⒗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⒘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⒙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⒚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⒛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黃晏樂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08他1314卷二第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49頁、第107頁至第120頁、第157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82頁、第187頁至第193頁、108他1314卷三第97頁至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19頁、111偵3003卷二第33頁至第39頁、110偵5852卷二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9頁至第182頁、第285頁至第295頁、111偵3003卷二第5頁至第9頁、111偵3003卷六第227頁至第228頁、110偵5852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 ⒊被告林育璋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二第321頁至第332頁、110偵5852卷三第3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35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143頁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385頁至第388頁、111偵3003卷六第271頁至第272頁) ⒋證人黃建禎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5852卷二第7頁至第13頁、第21頁至第25頁) ⒌證人W1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第241頁至第261頁、第267頁至第271頁) ⒍證人鄭進來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見111偵3003卷三第17頁至第21頁) ⒎法務部廉政署109年2月6日廉北策108廉查北55字第10915003600號函暨檢送之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601卷一第99頁至第268頁) ⒏法務部廉政署108年8月13日廉北策108廉查北55字第10815032720號函暨檢送之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054卷第33頁至第72頁) ⒐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⒑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⒒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白沙屯交流道環境綠美化工程委託規畫、設計及監造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勞務採購契約相關文件資料等(見108他1314卷二第123頁至第132頁、111偵3003卷三第195頁至第204頁、111偵3003卷四第311頁至第391頁) ⒓被告黃晏樂手繪之通霄鎮鎮長陳漢志辦公室擺設圖(見108他1314卷二第55頁) ⒔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見110偵5852卷二第15頁至第17頁、110偵5852卷三第17頁、111偵3003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第319頁、111偵3003卷三第13頁至第15頁) ⒕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⒗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⒘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⒙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⒚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⒛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黃晏樂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08他1314卷二第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49頁、第107頁至第120頁、第157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82頁、第187頁至第193頁、108他1314卷三第97頁至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19頁、111偵3003卷二第33頁至第39頁、110偵5852卷二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9頁至第182頁、第285頁至第295頁、111偵3003卷二第5頁至第9頁、111偵3003卷六第227頁至第228頁、110偵5852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 ⒊被告林育璋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二第321頁至第332頁、110偵5852卷三第3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35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143頁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385頁至第388頁、111偵3003卷六第271頁至第272頁) ⒋證人W1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第241頁至第261頁、第267頁至第271頁) ⒌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⒍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鄉道養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及相關文件等(見111偵3003卷三第185頁至第194頁、111偵3003卷四第265頁至第309頁) ⒏被告黃晏樂手繪之通霄鎮鎮長陳漢志辦公室擺設圖(見108他1314卷二第55頁) ⒐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⒑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⒒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⒓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⒔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⒕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⒖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⒗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⒘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⒙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⒚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⒛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359頁至第372頁、第287頁至第295頁、110偵5852卷二第29頁至第51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110偵5852卷三第49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⒊被告黃晏樂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08他1314卷二第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49頁、第107頁至第120頁、第157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82頁、第187頁至第193頁、108他1314卷三第97頁至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19頁、111偵3003卷二第33頁至第39頁、110偵5852卷二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9頁至第182頁、第285頁至第295頁、111偵3003卷二第5頁至第9頁、111偵3003卷六第227頁至第228頁、110偵5852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 ⒋證人趙明川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偵3003卷二第91頁至第105頁、110偵5852卷二第143頁至第149頁、第159頁至第163頁、111偵3003卷二第71頁至第75頁、110偵5852卷三第231頁至第232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59頁至第261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391頁至第393頁) ⒌證人陳淑燕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三第51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1頁、110偵5852卷二第131頁至第136頁、第159頁至第163頁、111偵3003卷二第181頁至第184頁、110偵5852卷三第231頁至第232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391頁至第393頁) ⒍證人許煜聖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三第121頁至第126頁、第129頁至第134頁、111偵3003卷二第337頁至第341頁、110偵5852卷三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59頁至第261頁、111偵3003卷六第263頁至第264頁) ⒎證人W1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第241頁至第261頁、第267頁至第271頁) ⒏證人鄭進來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見111偵3003卷三第17頁至第21頁) ⒐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⒑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⒒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及上级核定治山防災工程(含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委託代理授權書、議價簽到簿、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勞務採購契約等相關文件資料(見108他1314卷二第133頁至第138頁、111偵3003卷二第173頁至第180頁、111偵3003卷三第105頁至第114頁、第261頁至第311頁、111偵3003卷五第299頁至第333頁) ⒓陳漢志住家及服務處位置圖(GOOGLE地圖列印資料)、陳淑燕手繪陳漢志住家擺設圖(見108他1314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111偵3003卷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⒔許煜聖提供之趙明川苗栗地區合作紀事列印資料(見108他1314卷三第137頁至第147頁) ⒕居易公司得標之苗栗縣轄內相關標案列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85頁至第87頁、第195頁至第197頁) ⒖趙明川持用之手機畫面(含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3003卷二第107頁至第171頁) ⒗居易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瑞發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基本資料(見111偵3003卷五第291頁至第297頁) ⒘被告黃晏樂手繪之通霄鎮鎮長陳漢志辦公室擺設圖(見108他1314卷二第55頁) ⒙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⒚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⒛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開口契約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第57頁至第65頁、111偵3003卷一第269頁至第277頁、111偵3003卷二第45頁至第53頁、111偵3003卷五第141頁至第164頁) 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359頁至第372頁、第287頁至第295頁、110偵5852卷二第29頁至第51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110偵5852卷三第49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⒊被告黃晏樂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08他1314卷二第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49頁、第107頁至第120頁、第157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82頁、第187頁至第193頁、108他1314卷三第97頁至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19頁、111偵3003卷二第33頁至第39頁、110偵5852卷二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9頁至第182頁、第285頁至第295頁、111偵3003卷二第5頁至第9頁、111偵3003卷六第227頁至第228頁、110偵5852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 ⒋證人吳明儒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三第149頁至第164頁、第181頁至第185頁、第187頁、110偵5852卷二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27頁至第129頁、111偵3003卷六第251頁至第252頁) ⒌證人W1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第241頁至第261頁、第267頁至第271頁) ⒍證人王麗圓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見111偵3003卷二第351頁至第355頁) ⒎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⒏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⒐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開口契約)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簽、採購案件招標簽辦審核表、採購底價核定單、107年度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開口契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無法決標公告、決標公告、工程採購契約書、工程估價單、驗收紀錄(見108他1314卷二第141頁至第156頁、108他1314卷三第167頁至第168頁、110偵5852卷二第113頁至第115頁、111偵3003卷二第223頁至第225頁、111偵3003卷三第115頁至第139頁、第313頁至第327頁、第329頁至第415頁) ⒑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109年度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開口契約)工程估價單、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明儒持有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話紀錄)、證人王麗圓所有之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明儒所有之三義鄉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11偵3003卷二第251頁至第260頁) ⒒吳明儒持用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108他1314卷三第169頁) ⒓王麗圓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08他1314卷三第171頁至第172頁、111偵3003卷二第359頁至第362頁、111偵3003卷五第266頁至第268頁) ⒔富主企業有限公司三義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08他1314卷三第175頁至第177頁) ⒕富主企業有限公司得標之標案列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227頁至第231頁) ⒖被告黃晏樂手繪之通霄鎮鎮長陳漢志辦公室擺設圖(見108他1314卷二第55頁) ⒗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⒘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⒙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開口契約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第57頁至第65頁、111偵3003卷一第269頁至第277頁、111偵3003卷二第45頁至第53頁、111偵3003卷五第141頁至第164頁) ⒚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⒛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自白及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359頁至第372頁、第287頁至第295頁、110偵5852卷二第29頁至第51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110偵5852卷三第49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⒊證人陳祥德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5852卷二第343頁至第349頁、第355頁至第359頁、110偵5852卷三第251頁至第253頁、111偵3003卷六第243頁至第244頁) ⒋證人徐亞韓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5852卷二第327頁至第331頁、第339頁至第340頁) ⒌法務部廉政署109年2月6日廉北策108廉查北55字第10915003600號函暨檢送之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601卷一第99頁至第268頁) ⒍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⒎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⒏苗栗縣通霄鎮公所(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底價核定單、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110偵5852卷二第309頁至第310頁、第373頁至第375頁、111偵3003卷一第237頁至第238頁、111偵3003卷三第35頁至第37頁、第155頁至第164頁、111偵3003卷五第277頁至第279頁) ⒐苗栗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第一次活動協調會議紀錄相關文件資料(見111偵3003卷四第41頁至第149頁) ⒑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決標公告、勞務採購契約書宣導廠商報價單、經費報價表(見110偵5852卷二第335頁、111偵3003卷三第51頁、第165頁至第174頁、111偵3003卷五第285頁至第289頁) ⒒苗栗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108年度春季農特產品宣導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說明書、金額概算表(見111偵3003卷四第151頁至第158頁) ⒓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108年1月31日苗文資字第1080001391號函(見111偵3003卷五第275頁) ⒔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⒕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⒖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⒗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⒘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⒙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⒚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⒛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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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359頁至第372頁、第287頁至第295頁、110偵5852卷二第29頁至第51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110偵5852卷三第49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⒊證人郭文楷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5852卷二第363頁至第370頁、第383頁至第386頁、110偵5852卷三第367頁至第368頁) ⒋法務部廉政署109年2月6日廉北策108廉查北55字第10915003600號函暨檢送之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601卷一第99頁至第268頁) ⒌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⒍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採購底價核定單、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110偵5852卷二第309頁至第310頁、第373頁至第375頁、111偵3003卷一第237頁至第238頁、111偵3003卷三第35頁至第37頁、第155頁至第164頁、111偵3003卷五第277頁至第279頁) ⒏苗栗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2019苗栗通霄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徒步進香民俗文化活動第一次活動協調會議紀錄相關文件資料(見111偵3003卷四第41頁至第149頁) ⒐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108年1月31日苗文資字第1080001391號函(見111偵3003卷五第275頁) ⒑橘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10偵5852卷二第371頁、111偵3003卷三第33頁、111偵3003卷五第269頁至第271頁) ⒒郭文楷持用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見110偵5852卷二P379、111偵3003卷三第41頁、111偵3003卷五第273頁) ⒓108年苗地聲監字第00015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10偵5852卷二第311頁至第312頁、第377頁至第378頁、111偵3003卷一第239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三第39頁至第40頁) ⒔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⒕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⒖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⒗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⒘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⒙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⒚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⒛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359頁至第372頁、第287頁至第295頁、110偵5852卷二第29頁至第51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110偵5852卷三第49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⒊被告林育璋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二第321頁至第332頁、110偵5852卷三第3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35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143頁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385頁至第388頁、111偵3003卷六第271頁至第272頁) 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⒌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⒍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苗栗縣通霄鎮各里急需道路及設施改善工程(道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見111偵3003卷三第205頁至第214頁) 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建設課108年度苗栗縣通霄鎮各里急需道路及設施改善工程(道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招標事宜簽呈(見111偵3003卷四第393頁至第396頁) ⒏苗栗縣通霄鎮公所通西里各項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招標事宜簽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見111偵3003卷三第215頁至第223頁、111偵3003卷四第397頁至第400頁) ⒐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⒑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⒒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⒓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⒔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⒕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⒖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⒗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⒘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⒙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⒚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⒛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359頁至第372頁、第287頁至第295頁、110偵5852卷二第29頁至第51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110偵5852卷三第49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⒊被告林育璋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二第321頁至第332頁、110偵5852卷三第3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35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143頁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385頁至第388頁、111偵3003卷六第271頁至第272頁) 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108年11月6日苗肅十字第10859534440號函暨檢送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涉嫌向廠商索取回扣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見108他1314卷一第3頁至第14頁) ⒌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取票聲請書暨理由釋明書及附件(見108他1314卷一第19頁至第149頁) ⒍苗栗縣通霄鎮公所通霄鎮通灣里中山路地下道拓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決標公告及相關函文等文件資料(見111偵3003卷三第22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五第5頁至第95頁) 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苗栗縣通霄鎮108年度改善公廁暨提升優質公廁推動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及相關函文等文件資料(見111偵3003卷三第241頁至第249頁、111偵3003卷五第97頁至第109頁) ⒏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協助通霄鎮公所辦理通霄鎮梅南里3鄰社區安全基礎設施水土保持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及相關函文等文件資料(見111偵3003卷三第251頁至第260頁、111偵3003卷五第111頁至第113頁) ⒐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⒑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⒒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⒓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⒔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⒕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⒖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⒗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⒘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⒙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⒚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⒛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191頁至第212頁、110偵5852卷二第205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389頁至第404頁、第415頁至第422頁、110偵5852卷三第8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6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89頁至第290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⒉被告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偵3003卷一第359頁至第372頁、第287頁至第295頁、110偵5852卷二第29頁至第51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99頁至第308頁、第315頁至第318頁、110偵5852卷三第49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第367頁至第368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5頁至第388頁) ⒊證人吳明儒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8他1314卷三第149頁至第164頁、第181頁至第185頁、第187頁、110偵5852卷二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27頁至第129頁、111偵3003卷六第251頁至第252頁) ⒋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109年度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開口契約)工程估價單、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明儒持有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話紀錄)、證人王麗圓所有之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明儒所有之三義鄉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11偵3003卷二第251頁至第260頁) ⒌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9年度通霄鎮道路反射鏡等設施維護及設置工程(開口契約)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決標公告、工程採購契約書、工程估價單等相關文件資料(見108他1314卷三第173頁至第174頁、111偵3003卷三第141頁至第153頁、111偵3003卷四第5頁至第39頁) ⒍同案被告吳明儒持用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108他1314卷三第169頁) ⒎證人王麗圓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08他1314卷三第171頁至第172頁、111偵3003卷二第359頁至第362頁、111偵3003卷五第266頁至第268頁) ⒏富主企業有限公司三義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08他1314卷三第175頁至第177頁) ⒐富主公司得標之標案列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227頁至第231頁) ⒑政府電子採購網檢視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見108他1314卷一第165頁至第240頁、111偵3003卷一第297頁) ⒒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見108他1314卷二第57頁至第105頁) ⒓苗栗縣通霄鎮公所108年度開口契約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第57頁至第65頁、111偵3003卷一第269頁至第277頁、111偵3003卷二第45頁至第53頁、111偵3003卷五第141頁至第164頁) ⒔標案列表(見110偵5852卷二P117-P121、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110偵5852卷三第187頁、111偵3003卷一第127頁) ⒕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決標公告列表(見111偵3003卷一第299頁至第358頁) ⒖被告陳漢志製作之政府採購標案彙整表(見111偵3003卷二第411頁至第434頁) ⒗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50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35頁至第386頁) ⒘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97案件鑑定報告(見111偵3003卷五第391頁至第398頁) ⒙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3003卷六第41頁至第48頁) ⒚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偵3003卷六第49頁至第59頁) ⒛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3003卷六第83頁至第1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光碟勘驗筆錄(見111偵3003卷六第277頁至第278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款證物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110偵5852卷三第373頁至第377頁、111偵3003卷六第289頁至第293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3訴620卷一第91頁至第103頁) |
| | ⒈被告陳漢志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1他99卷三第191頁至第201頁、第205頁至第208頁、111偵9599卷二第269頁至第270頁、第291頁至第292頁、第293頁至第295頁、第299頁至第302頁、第333頁至第335頁、第353頁至第354頁) ⒉證人胡德明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三第145頁至第159頁、第179頁至第185頁、111偵9599卷二第247頁至第249頁、第263頁至第264頁、第281頁至第282頁、第343頁至第345頁) ⒊證人張百章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一第77頁至第86頁、111他99卷二第3頁至第6頁、他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111偵9599卷二第343頁至第345頁) ⒋證人許雅慧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二第45頁至第55頁、第81頁至第82頁) ⒌證人吳宜臻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二第85頁至第89頁、第97頁至第98頁) ⒍證人黃敏茜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二第101頁至第113頁、第193頁至第194頁) ⒎證人石明璋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二第197頁至第209頁、第231頁至第233頁、111偵959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 ⒏證人陳薇如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二第235頁至第241頁、第255頁至第258頁) ⒐證人陳于倫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二第261頁至第267頁、第281頁至第283頁) ⒑證人莊欽淇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三第3頁至第14頁、第37頁至第40頁、111偵9599卷一第107頁至第113頁) ⒒證人王福君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三第43頁至第57頁、第139頁至第141頁) ⒓證人陳志豪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一第31頁至第53頁) ⒔證人黃晏樂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見111他99卷一第93頁至第98頁) ⒕證人王永珍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見111偵9599卷一第133頁至第137頁) ⒖證人邱郁宜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見111偵9599卷一第145頁至第149頁) ⒗108年度開口契約列表(見111他99卷一第59頁至第67頁) ⒘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第二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投標須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契約、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計畫、機關需求、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111他99卷一第105頁至第229頁) ⒙苗栗縣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第二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相關證件(見111偵9599卷一第153頁至第155頁) ⒚拾益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見111偵9599卷一第157頁) ⒛苗栗縣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第二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投標須知、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計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見111偵9599卷一第159頁至第168頁、第257頁至第286頁) 苗栗縣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第二期內裝統包工程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契約(見111偵9599卷一第169頁至第255頁) 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内裝工程機關需求(見111偵9599卷一第287頁至第297頁) 苗栗縣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第二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協同計畫主持人、工程概算預估表、懷恩堂三樓貴畫平面圖、三樓平面配置圖、初步預算表、預算詳細表(見111偵9599卷一第301頁至第312頁、第379頁至第38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1偵9599卷一第313頁至第315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9599卷一第317頁至第377頁) 通霄鎮第十三公墓懷恩堂三樓第二期內裝工程預算詳細表、全圖、右下角細部、下面全部、上面全部、MEMO、現況調查及服務團隊簡介、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工程履歷資料、最近五年承攬施工之公共工程標案、莊欽淇建築師事務所最近五年監造之公共工程標案、設計構想、施工品質管理(見111偵9599卷一第383頁至第437頁)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1108鑑定報告、送鑑證物收件暨歸還表(見111偵9599卷一第439頁至第469頁)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111偵9599卷二第3頁至第35頁)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見111偵9599卷二第37頁至第47頁) 拾益營造有限公司之相關資料(包括支票付款回執單、統一發票、支票、報價單、請款單、保險費繳款單、請款明細、估價單、存款憑條、收據、派工單,見111偵9599卷二第49頁至第136頁) 由拾益營造有限公司、莊欽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存摺內頁影本、莊欽淇建築師事務所請款明細表(見111偵9599卷二第137頁至第145頁) 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1偵9599卷二第153頁至第157頁)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111偵9599卷二第159頁至第227頁) 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二P231-P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