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 告 楊國成
涂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7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