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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萬榮明
被      告  謝文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5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52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9月5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