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張雅芳
被 告 吳育愷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王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