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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建樺
被      告  寬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被告田治忠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李建樺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勻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