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忠孝



指定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本院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