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解三妹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解三妹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