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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解三妹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解三妹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