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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OMEZ JIMMY TOBERA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