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梁浚緯
被 告 光正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聲奇
被 告 HOANG VAN DAO(中文譯名:黃文陶)
某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待查)
某乙(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待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6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