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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