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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