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光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百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記載,與主文不符,顯屬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㈤第10行
緩刑3年
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