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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嘉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依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