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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      告  彭守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7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79號加重竊盜案件,就被告對原告涉犯加重竊盜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然因原告於本院調查程序陳明若刑事訴訟為免訴判決者,則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勻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