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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明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告訴人與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始達成調解,調解條件所附之給付期限為宣判日後,又本案均為得撤回告訴之罪,有待告訴人撤回告訴,是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