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郭峻瑀 (住址詳卷)
被 告 蔡承展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苗金簡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郭峻瑀就本院115年度苗金簡字第238號被告蔡承展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