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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盛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盛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盛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