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