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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廣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廣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合議審判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本案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1、6款、第2項規定,非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