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 告 黃以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15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