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彥博
被 告 劉家興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家興被訴加重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行審理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有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5月4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荃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