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幃謙
余曾梅蘭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羅帷謙、余曾梅蘭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即告訴人羅帷謙、余曾梅蘭雙方達成和解,均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蘇皜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