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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擬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嗣與家人討論之後,已不想繼續聲請本件,因身體健康欠佳,亦不想具狀撤回或請求退費,請求鈞院逕行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審酌上情,本件聲請難以認定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