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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大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苗栗縣苗栗市大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巫明璋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